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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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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1992年12月,财政部颁布《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1993年7月1日,国家正式实行新会计制度。在全面贯彻实施“两则”的基础上,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开始走向规范化。1994年7月1日起,国有企业统一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取消过去承包制中的各种包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有企业利润分配“苦乐不均”的状况。规范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取消税前还贷。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一律用企业留用金归还,不再从税前扣除,同时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奖金、研究新产品开支费用进成本等。免除对国有企业征收的利润调节税、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逐步建立起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缴的分配制度,为实现政企分开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较好的财政税收环境,逐步扩大企业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