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分税制财政体制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991—201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article/66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article/66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分税制财政体制


    1994年10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对各县(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结合济宁实际,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正确处理市与县(市、区)的财政分配关系,确保各级既得利益,调动各级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市级财政收入
    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等中央四大部门以外的驻县(市、区)市级以上企业交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银行营业税和中央四大部门所属企业营业税,含市级非银行金融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路、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等部门交纳的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中央和省给企业交纳的部分,含市属驻县区企业交纳部分)、市属驻县(市、区)企业交纳的增值税5%部分和营业税20%部分,市属企业所得税、上缴利润及亏损补贴,其他原属市级的各项收入。
    县级财政收入
    中央四大部门及市属驻县(市、区)以外的企业交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银行、中央四大部门所属企业和市属驻县(市、区)企业营业税)、市属驻县(市、区)企业交纳的增值税20%部分和营业税80%部分,县(市、区)以下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有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其他原属县(市、区)的各项收入。
    共享收入
    资源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为省、市、县三级共享收入。其中,资源税市与县(市、区)五五分享,同时取消兖州、邹城老体制中资源税上交任务,但对其资源税市级分成的50%低于老体制定额上交的部分,年终结算补齐。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省分享5%,市分享25%,县(市、区)分享70%。为保证税种划分的规范性,除资源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按分享比例,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预算级次平时个别入库外,市级分成的市属驻县(市、区)企业交纳的增值税5%部分和营业税20%部分,交入县(市、区)金库,年终由市财政对有关县(市、区)财政进行结算。
    税收返还
    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部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以后地方的税收返还的基数。1994年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长率的1∶0.3确定,即济宁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1%,省对市税收返还增长0.3%,如1994年后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1993年的基数,省财政将扣减税收返还基数。1993年,省确定济宁市税收返还基数为5.95亿元,1994年税收返还基数为6.35亿元,1995年为6.81亿元,1996年为7.29亿元。市对县(市、区)税收返还的确定办法执行全省统一规定。
    新老体制过渡
    按照中央关于新老体制渐进过渡的规定,1994年1月1日起,省对济宁市按新体制运行,但老体制规定的包干上交继续递增上交,包干上交递增比例由8%调减为7.5%。1995年后,包干上交递增比例由7.5%调减为5%,1994年上交5220万元,1995年5481万元,1996年5755万元。1994年1月1日起,市对县也按新体制运行,但老体制规定包干上交的兖州、邹城、曲阜市仍继续递增上交,包干上交递增比例由8%调减为7.5%,收入增长7.5%以上部分,市里不再参与分成。对市中区、任城、泗水、鱼台、金乡、嘉祥、汶上、梁山8个县(市、区)继续补贴,补贴额不予递减。对微山仍按原办法执行,实行自收自支。不论是上交额还是补贴额,均不减少或增加税收返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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