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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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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行政执法
2004年5月,国务院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6月山东省政府颁布《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粮食行政执法检查、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社会粮食流通统计等职能。为承担粮食行政执法职能,强化粮食流通和市场监管,济宁市的粮食行政执法体系不断健全完善。2007年7月,市粮食局设立“粮食执法与监督检查办公室”。至2008年底,济宁市12个县(市、区)和济宁高新区共设立粮食监督检查和管理机构20个,均为全额事业单位,编制149人,配备执法车辆15辆,形成较为完备的粮食行政执法体系。为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先后制定《济宁市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等7个试行办法和《济宁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等5项内部管理制度。2006年起,济宁市各级粮食行政执法机构积极开展粮食市场监管,至2010年底,全市共开展检查2570次,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粮食案件1611例,维护了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规范了粮食流通秩序。济宁市梁山县粮食局被命名为“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邹城市、汶上县、梁山县获“全省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称号。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济宁市严格执行粮食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审核粮食经营者的入市收购资格。至2010年底,全市累计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800户。其中,企业法人单位242户、个体工商户555户、外资企业3户,为依法管理粮食流通奠定了基础。按照社会粮食统计制度的要求,济宁市纳入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转化用粮企业和连锁超市达到162户,为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提供了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