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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食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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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粮食收购
国家定购 1985年,国务院决定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合同定购淡化了定购的任务功能,加之市场粮食价格时常高于定购价格,部分农民不愿执行粮食定购合同,致使粮食定购任务难以完成,国家粮食库存减少,影响了粮食供求平衡。为解决这一问题,1991年,济宁市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在原来定购任务6.82亿斤的基础上,增加2%的机动数,调整为6.95亿斤。粮权归省,粮食定购的政策不变,仍然执行“每交售100公斤定购粮奖售平价优质化肥26公斤、平价柴油3公斤”的奖励政策。 1993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济宁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保留粮食定购数量,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执行粮食收购保护价制度;改进粮食定购物资兑现方法,将粮食挂钩物资由平价供应物资改为货币方式返还平议差价,平议差价返还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每50公斤小麦、玉米各4.20元(中央财政负担2.85元,地方财政负担1.35元)。县(市、区)政府按照米袋子县(市、区)长负责制的要求,确保收购掌握70%~80%的商品粮源,全面完成粮食定购任务。 1996—1998年,济宁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规范粮食购销活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了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 2004年7月,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从2004年6月1日起,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取消定购任务,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完善粮食储备和管理体系。自此,国家定购全部取消,粮食购销进入全面市场化的新时期。 定购任务 济宁市的粮食定购品种为小麦、玉米和稻谷。1991年,粮食定购改为国家定购后,济宁市每年均完成或超额完成定购任务。1991—2003年,济宁市共收购定购粮食79.14亿斤,在稳定粮食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96年,省政府根据粮食供求情况,将济宁市粮食定购任务由6.82亿斤调减为6.12亿斤,减少了7000万斤。其中,夏粮4.76亿斤,秋粮1.36亿斤。1998年,省政府对全省各地粮食定购任务进行调整,济宁市定购任务由6.12亿斤调减为5.32亿斤,减少了8000万斤。其中,夏粮4.76亿斤,秋粮0.56亿斤。到2004年定购任务取消时未再进行调整。 定购价格 为保护农民种粮和售粮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粮食生产成本的逐年提高,1987年起,国家逐步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到1992年,小麦定购价提高到0.64元/公斤,玉米0.42元/公斤,粳稻0.64元/公斤。1994—1996年,由于市场粮价的不断上涨,国家两次大幅度提高定购价格,小麦提高到1.52元/公斤,玉米1.26元/公斤,粳稻1.56元/公斤,分别是1992年价格的2.38倍、3倍和2.44倍。随着粮食市场的稳定和粮食价格下降,1998年起,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定购价格连续进行了三次调整。2000年,定购价格小麦1.14元/公斤、玉米0.98元/公斤,粳稻1.2元/公斤,基本恢复到1995年的价格水平。2001年,济宁市的玉米、稻谷退出定购范围。2003年,小麦定购价格下调到1.10元/公斤。2004年,济宁市的小麦退出定购范围。 保护价收购 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1993年,国务院决定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制度的通知》,要求保留粮食定购数量,放开粮食价格。1993年起,山东省执行粮食收购保护价的品种仅限于小麦、玉米和稻谷,执行保护价的范围仅限于国家定购和专项储备粮的收购。保护价按不低于国家定购价的水平由省政府制定。在具体执行中,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保护价加“三挂钩”物资平议差价时,随行就市收购;市价低于保护价加挂钩差价时,依照保护价加挂钩差价与农民结算。 1996年起,全国粮食生产连续获得大丰收,出现供大于求的状况,市场粮食价格不断下滑。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1997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价粮的通知》,规定在定购粮收购任务完成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议购粮收购保护价按定购基准价执行,具体价格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要求粮食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政策,对农民留足口粮、种子粮、饲料粮和必要的储备粮以外的余粮,做到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不打白条,不代扣各项提留款。199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强调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坚决贯彻敞开收购、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省政府也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全面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济宁市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政策规定,组织各级粮食部门和企业积极开展保护价粮食收购业务,1994—1998年,济宁市每年保护价粮食的收购量在7亿斤左右,1999—2002年,每年收购量达到10亿斤以上,2000年收购15.4亿斤。 保护价粮食的价格由国务院制定基准价,省政府按照不低于但可高于基准价的原则制定本地的保护价。1993年,山东省的保护价为小麦每公斤0.65元,玉米0.42元,粳稻0.70元。随着国家定购价格的升降,保护价也上下变化,1997年达到最高,每公斤小麦1.38元、玉米1.14元、粳稻1.42元。1999年,实行定购价与保护价并轨,并逐渐下调。2000年,每公斤小麦降到1.14元、玉米0.98元、粳稻1.2元。 2004年7月,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取消定购任务;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必要时省政府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国家定购和保护价收购政策不再执行。 最低收购价收购 2006年,国家对包括山东在内的6个小麦主产省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6部门每年制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公布年度最低收购价。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时,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即可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委托具有资格的粮食收购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敞开收购农民手中的余粮。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实施,对粮食市场价格起到了显著的牵引和支撑作用。小麦的最低收购价每年由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在小麦收割前发布。以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2006、2007年价格相同,白麦每市斤0.72元,红麦、混合麦每市斤0.69元。之后逐年提高,2008年,白麦每市斤0.77元,红麦、混合麦每市斤0.72元。2009年,白麦每市斤0.87元,红麦、混合麦每市斤0.83元。2010年,白麦每市斤0.90元,红麦、混合麦每市斤0.86元。 2006—2010年,济宁市共收购最低收购价小麦19.34亿斤。2007、2010年,小麦市场价格较高,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较短,分别收购0.76亿斤和1.1亿斤。2009年,小麦市场价格较低,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长,收购数量达到11亿斤。2006年、2008年,分别收购2.2亿斤和4.28亿斤。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实施,较好的发挥了稳定粮食价格、促进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作用。 表14-4-1 1991—2010年济宁市粮食收购情况一览表 ┏━━━━━━━━━━━━━━━━━━━━━━━━━━━━━━━━━━━━━━━━━━━┓ ┃ 单位:万吨┃ ┠──┬────┬───────────────────────────────────┨ ┃ │ │ 其中 ┃ ┃年份│ 总收购 ├───┬─────┬───────┬──────────┬──────┨ ┃ │ │ 定购 │ 议价收购 │ 保护价收购 │ 最低收购价收购 │ 市场收购 ┃ ┠──┼────┼───┼─────┼───────┼──────────┼──────┨ ┃1991│ 87.84 │ 36.5 │ 51.34 │ — │ — │ — ┃ ┠──┼────┼───┼─────┼───────┼──────────┼──────┨ ┃1992│ 89.6 │35.59 │ 54.01 │ — │ — │ — ┃ ┠──┼────┼───┼─────┼───────┼──────────┼──────┨ ┃1993│ 80.75 │33.98 │ 46.77 │ │ — │ — ┃ ┠──┼────┼───┼─────┼───────┼──────────┼──────┨ ┃1994│ 74.77 │ 34.1 │ — │ 40.67 │ — │ — ┃ ┠──┼────┼───┼─────┼───────┼──────────┼──────┨ ┃1995│ 70.08 │33.91 │ — │ 36.17 │ — │ — ┃ ┠──┼────┼───┼─────┼───────┼──────────┼──────┨ ┃1996│ 66.2 │30.59 │ — │ 35.61 │ — │ — ┃ ┠──┼────┼───┼─────┼───────┼──────────┼──────┨ ┃1997│ 65.5 │30.57 │ — │ 34.93 │ — │ — ┃ ┠──┼────┼───┼─────┼───────┼──────────┼──────┨ ┃1998│ 55.93 │ 26.6 │ — │ 29.33 │ — │ — ┃ ┠──┼────┼───┼─────┼───────┼──────────┼──────┨ ┃1999│ 85.96 │26.62 │ — │ 59.34 │ — │ — ┃ ┠──┼────┼───┼─────┼───────┼──────────┼──────┨ ┃2000│ 103.96 │26.59 │ — │ 77.37 │ — │ — ┃ ┠──┼────┼───┼─────┼───────┼──────────┼──────┨ ┃2001│ 85.48 │26.59 │ — │ 58.89 │ — │ — ┃ ┠──┼────┼───┼─────┼───────┼──────────┼──────┨ ┃2002│ 68.76 │ 26.6 │ — │ 42.16 │ — │ — ┃ ┠──┼────┼───┼─────┼───────┼──────────┼──────┨ ┃2003│ 59.42 │ 26.6 │ — │ 32.82 │ — │ — ┃ ┠──┼────┼───┼─────┼───────┼──────────┼──────┨ ┃2004│ 68.92 │ — │ — │ 68.92 │ — │ — ┃ ┠──┼────┼───┼─────┼───────┼──────────┼──────┨ ┃2005│ 59.06 │ — │ — │ 59.06 │ — │ — ┃ ┗━━┷━━━━┷━━━┷━━━━━┷━━━━━━━┷━━━━━━━━━━┷━━━━━━┛ 续表 ┏━━━┯━━━━┯━━━━━━━━━━━━━━━━━━━━━━━━━━━━━━━━━━┓ ┃ │ │ 其中 ┃ ┃ 年份 │ 总收购 ├────┬─────┬──────┬──────────┬─────┨ ┃ │ │ 定购 │ 议价收购 │ 保护价收购 │ 最低收购价收购 │ 市场收购 ┃ ┠───┼────┼────┼─────┼──────┼──────────┼─────┨ ┃ 2006 │ 133 │ — │ — │ — │ 11 │ 122 ┃ ┠───┼────┼────┼─────┼──────┼──────────┼─────┨ ┃ 2007 │ 246.9 │ — │ — │ — │ 3.8 │ 243.1 ┃ ┠───┼────┼────┼─────┼──────┼──────────┼─────┨ ┃ 2008 │ 259.4 │ — │ — │ — │ 21.4 │ 238 ┃ ┠───┼────┼────┼─────┼──────┼──────────┼─────┨ ┃ 2009 │ 278 │ — │ — │ — │ 55 │ 223 ┃ ┠───┼────┼────┼─────┼──────┼──────────┼─────┨ ┃ 2010 │ 270.4 │ — │ — │ — │ 5.5 │ 264.9 ┃ ┠───┼────┼────┼─────┼──────┼──────────┼─────┨ ┃ 合计 │2309.93 │ 394.84 │ 152.12 │ 575.27 │ 96.7 │ 109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