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水利法制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991—201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article/29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article/29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水利法制
198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济宁市水利建设走上法制化轨道。经过20余年的努力,全市水利系统法制体系逐步健全,出台一系列配套法规政策,查处一大批水事违法案件,维护了良好的水利管理秩序,确保了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 执法体系 1989年,济宁市水利局设立水政科,负责全市水利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和水利执法、司法工作,处理水事纠纷、查处水事案件、建立水利执法队伍,指导全市水政工作,参与水利方针、政策和专题的调查研究。随后,全市各县(市、区)及局直工程管理单位均相应设立水政股(室)。 1995年,济宁市水政监察支队成立,为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水利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并对所属大队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依法收取各项水利规费。各县(市、区)水利局也相继成立了水政监察大队。2010年4月,市水利局设立水政法规科(加挂市水政监察支队牌子)。2010年,全市建立水政科、股(室)17个,水政监察支队1个,水政监察大队17个,水政监察员39名,专、兼职水政监察员近500名。其中,市水利局专、兼职人员30人,市直管理单位5个,直属大队80人。金乡县作为水利综合执法典型,先后两次在全省水政执法现场会议上介绍经验。泗水县以治理河道非法采砂为突破口,成立河道管理局,由水利、公安、国土、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专职执法队伍,强化执法手段,有效规范河道采砂管理,走出借助社会力量开展联合执法的成功之路。 法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各级水利部门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立法有据、效力分级、程序合法的原则,1991—2010年,先后制订《济宁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济宁市水利设施管理办法》《济宁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济宁市取水许可实施办法》《济宁市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济宁市泗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济宁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济宁市河道管理办法》《济宁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水法规体系初步形成,水事活动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行政执法 济宁市各级水政监察人员在水利执法工作中,重点围绕以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打击破坏水利设施、非法采砂、破堤取土、河下采煤、涉河违法建设等执法难点,开展集中执法行动。仅2005—2010年就查处水事违法案件800余起,依法调处水事纠纷6起,办结水行政复议议案5件。为优化水行政许可制度,从削减、优化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行政审批的实施主体、修改完善涉及行政审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个方面,加强行政审批制度建设,大力压减行政审批事项,使之由27项压减为10项,并全部纳入市行政审批大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