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中共济宁市委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名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991—201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article/165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article/165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中共济宁市委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名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9年6月15日) 加快推进文化名市建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实现济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必然选择和战略支撑。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文化名市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一)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在基本完成济宁市城区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各县(市、区)和兖矿网的转换工作,尽快实现全市全程联网,为全市数字电视乃至广电产业跨越发展奠定基础。到2012年底前,全面实现20户以上自然村有线电视村村通,农村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65%以上,2015年基本实现农村有线电视户户通。进一步更新改造转播中央一套广播电视节目发射设备和省、市台广播电视节目发射设备,新增高效能电视发射机和调频发射机,实现市台广播节目的双频覆盖。力争2015年底前,彻底解决收听收视不好的行政村和自然村的覆盖问题,保证20户以上自然村的农民群众能够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和省市级节目在内的4套以上广播节目和8套电视节目;中央、省、市台节目无线覆盖率达到96%以上,确保无线覆盖地区农民群众能够无偿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一套广播和中央一、七套电视及省市一套广播电视节目的4套以上的无线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为确保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扎实推进,市、县分别负责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转播台(站)机房、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运行维护资金。对经国家确认的“盲村”和“返盲村”,在省财政提供3万元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适当扶持。 (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加快市级支中心的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和资源镜像站建设,完善市、县两级支中心软硬件平台建设和服务功能,开发和建设各具特色的文化信息资源库。各级财政要保证市县支中心及乡镇基层服务站的运行。到2015年,完成乡镇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站点改造提升,全国文化先进县、全省社会文化先进县所属乡镇都要建成扩展型共享工程服务站,其他县60%的乡镇建成扩展型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站,全市40%的村服务点成为规范化站点,基本实现“资源丰富、技术先进、服务便捷、覆盖城乡”的目标。 (三)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工程。各县(市、区)要统筹规划,基本完善“三馆一中心”(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城区文体服务中心)等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全国文化先进县、全省社会文化先进县的图书馆、文化馆要达到国家一级馆标准,其他县两馆要达到国家二级馆以上标准。经济条件较好乡镇的综合文化站要达到一类建设标准,设施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以上,设有七室、一厅、一场(图书室、报刊阅览室、文化排演室、游艺活动室、展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室、教育培训室,影视多功能厅,休闲文化广场)。经济条件一般乡镇的综合文化站要达到二类建设标准,设施建筑面积为500-1000平方米,设有七室、一厅、一场。经济条件较差乡镇的综合文化站要达到三类建设标准,设施建筑面积为300-500平方米,设有七室、一厅、一场。各类综合文化站通过检查验收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财政也要投入相应资金用于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大院建设。城市街道(社区)建有文化活动中心,向群众提供图书、报刊、文艺、娱乐、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文化服务。2010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新建、改造任务,实现乡镇有综合文化站、街道(社区)有文化中心、村有文化大院。 (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继续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农民受惠的原则,多形式多渠道筹措放映经费,推进农村公益性电影放映服务体制改革,形成多种发行放映主体和多种发行放映方式相结合的、不同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新格局,2010年基本实现全市农村一村一月一场电影的目标。按照每场公益电影补贴200元的标准和规定场次任务,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也给予适当补助。 (五)农家书屋建设工程。按照“政府主导、广泛参与、整合资源、稳步推进”的原则,争取到2010年底前,农家书屋全面覆盖我市6288个行政村(居),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群众买书难、借书难、看书难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每个书屋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图书不少于1000册,报刊不少于30种,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盘),配备必要的电脑、电视、DVD等相关设备,具有适宜的阅读环境。统一制定书屋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管理服务运行体系,确保农家书屋真正成为农民群众获取知识的窗口、信息发布的平台、休闲娱乐的场所、精神文明建设的新阵地。 (六)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品牌工程。按照“孔孟之乡、运河之都”的城市文化定位,规划建设一批能彰显济宁地域文化特色的标志性文化设施。今年启动市文体中心、崇觉寺修复、玉堂酱园博物馆建设工程,利用市群众艺术馆建设乔羽艺术馆、乔羽音乐厅,在人民公园建设乔羽词刻碑林;加快运河核心景区改造建设步伐,完善提升清真顺河东大寺景点,完成孔子研究院三期工程建设;启动曲阜明故城改造及兖州兴隆塔佛教文化旅游景区建设。2010年争取启动运河总督衙门(运河博物馆)和太白楼恢复重建工程,启动市图书馆新馆、市文化艺术中心规划建设。同时根据济宁城市建设和历史文化特点,在济宁市区和曲阜市打造“商业步行一条街”“古玩工艺一条街”“休闲娱乐一条街”“地方名吃一条街”“书法艺术一条街”“运河风情一条街”“竹竿巷民俗特色一条街”等一批历史文化街区,形成文化旅游消费热点。 (七)中华文化标志城规划建设工程。抓好规划编制、项目推进、内涵提升、机制创新“四项工程”,以启动曲阜片区(含邹城)大遗址保护为重点,抓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做好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完成《中华文化标志城规划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孔孟文化轴规划》,曲阜、邹城两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曲阜鲁国故城、寿丘、尼山和邹城“两孟”与邹县故城等6个大遗址的保护规划,为全面实施规划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奠定基础。推进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实施《九龙山山体水系生态规划》,逐步展开山体修复、水系改造、生态保护、道路建设系列工程。适时启动中华文化标志城规划区项目建设,通过争取银行贷款等多方面资金,启动中华文化标志城规划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重点项目。抓好内涵提升工程。积极稳妥地开展中华文化标志城宣传工作。围绕建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著名文化旅游胜地的目标要求,全面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使孔孟之乡人民展现出应有的特质和风采。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职责明晰、运转高效的中华文化标志城规划建设工作机制。 二、积极构建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 (一)加快推进曲阜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建设。按照“一条轴线、七大片区、六大基地”的发展布局,努力将曲阜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打造成济宁文化产业核心区、山东鲁文化产业聚集区、全国文化产业示范区、东方文化产业高地,构建圣城神韵彰显、人文气息浓郁、文化产业发达、生态环境优美的东方文化乐土。 (二)积极发展两大文化产业带。一是儒家文化产业带。大力实施孔子文化品牌带动战略,以曲阜新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为龙头,辐射邹城与嘉祥,重点发展文化旅游业、文化娱乐业、艺术品业,形成儒家文化产业集群。曲阜市要充分利用“三孔”在全世界的知名度,以孔府、孔庙、颜庙为主,以明故城为衬托,做大以孔子为品牌的旅游产业。邹城市要以“四孟”、铁山和岗山摩崖石刻、荒王陵为基础,开发孟子系列旅游纪念品,做好文化与旅游结合文章。嘉祥县要开发曾子资源,形成曾子重孝的“孝文化”系列产品,进一步扩大嘉祥石雕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规模,努力打造嘉祥曾子文化、石雕艺术、唢呐艺术、鲁锦艺术等文化品牌。二是运河文化产业带。以市中区、任城区、微山县、汶上县、鱼台县为重点,通过开发古运河文化资源,利用运河两岸自然风光,发展文化旅游业、影视业、演艺业、休闲娱乐业、艺术品业。市中区通过城区老运河风光带的整治开发,太白楼、运河总督衙门的重建和崇觉寺的恢复,与运河文化广场形成一体,连线太白楼、崇觉寺铁塔,形成独具特色的古运河文化旅游产业带。北湖度假区以河湖水系资源整治、生态环境修复为重点,积极打造行政商务中心、教育文化基地、休闲度假圣地,重现古运河风貌。任城区以京杭大运河为依托,以凤凰台和长沟古镇为中心,开发建设古任城王汉墓、戴庄天主教堂和苗木、蔬菜、花卉基地等休闲观光旅游带。微山县通过举办荷花节,努力打造微湖风光游文化品牌。鱼台县要有效整合民间工艺品资源,发挥民间艺术家的作用,积极塑造民间艺术品牌,把木版年画、泥塑、艺术葫芦形成规模和系列。 (三)重点拓展四大文化产业区。一是始祖文化产业区。以九龙山为背景,以少昊陵为依托,通过人造景观和始祖文化建设,带动全国乃至全世界华人寻根游。二是水浒文化产业区。围绕水泊梁山原址,通过研究开发水浒文化和相关产品,规划建设人文景观和水浒博物馆。抓住系列数字电影《水浒人物谱》拍摄机遇,建设水浒文化产业园,吸引武校、民间艺术、影视基地、动漫设计、大型演艺等项目进园建设或开展表演活动,增强水浒文化的吸引力。发挥梁山现有艺术培训资源,提高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打造梁山武术培训教育基地。三是红色文化产业区。以微山县、金乡县为重点,开发微山岛铁道游击队红色旅游、羊山“鲁西南战役”红色旅游,建立集教育、休闲、娱乐、度假、旅游于一体的红色文化产业基地。四是佛教文化产业区。以汶上县、兖州市为重点,充分利用太子灵踪塔、兴隆塔及佛教圣物在国内佛教界的知名度,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中都佛苑、兴隆塔等景区设施建设,带动相关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四)着力抓好十大文化产业。1.广播影视业。以市广播电视集团为龙头,整合全市广电资源,梳理广电核心业务和潜在业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采取收购、重组、兼并、合作等资本运作方式,形成节目、广告、网络三大主业并举,相关产业多元发展的集团式发展格局。在济宁电影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合城区现有电影相关资源,筹建集放映、发行、娱乐、餐饮、住宿、旅游、文艺演出于一体的集团公司。2.出版发行业。加快梁山民营书业园区建设速度,推进梁山民营书业与全国各大出版集团深度合作,以集团化战略开拓市场。依托曲阜丰厚的文化资源,整理、开发、利用一批具有孔子品牌的古书籍。进一步扩大包装装潢印刷业规模,加快与沿海发达城市优势企业对接步伐,努力把泗水塑料彩印、任城板纸箱基地打造成为江北最大的塑料彩印包装基地和鲁西南板纸箱产品新高地。依托梁山、市中区资源优势,建立集制版、发行、印刷、物流于一体的出版物印刷基地。大力发展数字化印刷、个性化印刷等先进技术,力争到2015年,三分之二以上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和包装装潢印刷企业都能应用先进的印刷设备和技术,使我市的印刷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鼓励济宁日报社以主业为平台,开发上下游产业链,加快跨地区、跨行业、跨媒体发展步伐。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开放有序、布局科学、结构合理、管理优化、繁荣发展的新闻出版产业体系。3.文艺演出业。以经营性艺术院团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整合市直专业文艺团体、剧院等,组建集创作、生产、演出、营销为一体的济宁市综合文艺演出集团公司。积极培育和发展民营文化经济机构,鼓励重点剧种、剧目参与市场经营,加强演出单位与传媒业、旅游业及大型企业集团的联合,增强文艺演出业的活力和发展后劲。4.文化旅游业。充分发挥我市历史文化资源丰富、文物景点众多的优势,实施“文化兴旅”战略,加强文化与旅游的结合,探索新型旅游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策划推出更多参与性强的文化娱乐项目和旅游演艺活动,重点推出反映儒家文化、运河文化、水浒文化和佛教文化的大型文艺演出,并积极推进文艺演出进景区、进酒店,打造八大文化旅游线路(孔孟文化旅游线路、始祖文化寻根旅游线路、运河文化旅游线路、佛教文化旅游线路、水浒文化旅游线路、梁祝文化旅游线路、生态文化旅游线路、红色文化旅游线路),大力培植壮大文化旅游企业。5.文化娱乐业。加强对文化娱乐业发展的规范和引导,发展符合群众消费愿望、健康时尚的文化娱乐品种。济宁城区要积极构建以娱乐文化、休闲文化、饮食文化为主体的休闲娱乐一条街,积极推进文化娱乐集团化发展,形成实力强劲的文化产业群体,力争年营业收入过亿元、利税超千万元。各县(市、区)要以剧场、剧院演艺厅为依托,积极建设集休闲、娱乐、购物于一体的文化娱乐一条街,促进文化娱乐业加快发展。6.艺术品业。充分利用孔孟“文化名片”,在曲阜市建设集孔子旅游纪念品、孔子后裔字画、古玩于一体的艺术品一条街。邹城市着力开发孟子系列纪念品、摩崖石刻艺术品,策划具有地域特点的文化工艺品。嘉祥县研究开发武氏祠汉画像石复制拓片系列工艺品,开发鲁锦新产品,提高石雕作品的文化内涵,树立石雕艺术品牌。市中区加大对太白艺术品市场、运河文化市场的扶持力度,使之成为鲁西南工艺品集散地。梁山县突出水浒文化特色,扶持筹建水浒文化艺术传播中心、水浒文化产品开发中心。7.艺术培训业。充分利用现有文化阵地,依托专业文艺人才优势,逐步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大力发展声乐、舞蹈、杂技、美术、书法等艺术培训项目,在市区筹建功能齐全的艺术中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艺术学校,加快艺术人才培养。以文化馆(站)、青少年宫为阵地,积极发展艺术教育培训业,争取2015年前建成5-6家艺术培训基地。8.广告会展业。充分发挥孔子文化会展中心、各类媒体和广告公司的作用,构建多层次文化节庆会展体系,重点打造国际孔子文化节、嘉祥石雕文化艺术节、汶上太子灵踪文化节、梁山水浒文化节、邹城中华母亲文化节、微山荷花文化节、专博会、文博会、世界儒学大会等重要节会,使之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节会品牌,推动广告会展业快速发展。9.体育产业。以发展全民健身为基础,竞技体育为龙头,学校体育为支撑,协调发展我市体育事业,逐步实现体育的生活化、普遍化、社会化、产业化、科学化。重点发展农村体育和社会体育,推动全民健身的普及和深入。大力发展竞技体育,加快专业运动队伍建设,提高训练和竞技水平。加快推进市文体中心和市全民健身广场建设,加速体育市场的培育,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开发、投资体育产业。10.动漫游戏业。制定全市动漫及游戏娱乐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资本链接的方式,大力支持以儒家文化、运河文化等为主题内容的动漫游戏产业,积极推进我市动漫及数字娱乐产业发展。 三、稳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稳步推进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尽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的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文化运行管理体制。 (一)市直文化系统要以激发文化单位内部活力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要求,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以深化内部劳动人事、收入分配、劳动保障改革为重点,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把济宁市杂技团、豫剧团、吕剧团三个专业剧团和声远舞台、济宁剧院、人民剧院三个剧院,合并组建济宁市综合文艺演出集团公司。 (二)市广电系统要以加快推进制播分离为切入点,以理顺管理体制、整合广播电视资源配置为重点,组建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做大做强广播电影电视文化产业。本着“存量不变,增量分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按照股份制运作模式,对县(市、区)广电有线网络进行整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建立市县两级贯通、垂直管理的股份制网络有限公司。将市电影公司调整划归到市广电集团,原性质保持不变。 (三)济宁日报社要围绕“政治家办报、企业化管理、市场化经营、集团化发展”的工作思路,实行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两分开,对报社所属经营性单位全部进行公司化运作,组建报业发行公司、网络公司、广告公司,逐步建成集报纸出版、印务、信息传播等一业为主、多元经营、规模发展的报业集团。进一步整合资源、提升竞争力,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股份制合作的模式,将市广电局(台)所属《济宁广播电视报》与济宁日报社所属《都市晨刊》进行整合,实行刊号合一,出版《济宁晚报》,打造“鲁西南第一晚报”。 (四)各县(市、区)要借鉴有关单位的先进经验做法,结合各自实际,稳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内部改革。要探索新型文化资产管理体制,研究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优化文化产业结构,鼓励非国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体系,繁荣发展文化市场,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程度。 四、建立健全文化经济配套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预算,设立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文化精品工程生产及奖励、重大文艺演出活动、重点文物保护、市图书馆图书购置、市互联网建设和管理、文化体制改革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2.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预算,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产业会展、宣传,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建设,文化企业贷款贴息,文化产业项目扶持以及其他文化产业发展等,并视财力情况适当增加。具体使用意见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 3.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所需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相关土地评估按国家规定办理。 4.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和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及改企转制后离退休(退养)人员生活待遇、医疗待遇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单位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解决。 (二)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享受增值税优惠;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退(免)税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列入政府鼓励范围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可享受信息服务业有关优惠政策;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可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 3.对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4.继续执行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的优惠政策。 5.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取得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6.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文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8.文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文化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所得,依法免征、减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我市及各县(市、区)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三)投融资政策 1.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 2.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3.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执行。 4.积极引进外资投资文化产业,对外资投资领域,按《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改委、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执行。 5.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参与文化企业的改制。 6.对于大型企业参与兴建具有公益性质或者提升城市文化形象文化游乐场所、文化项目的,可给予相关配套优惠政策,实行捆绑式开发和建设。 7.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8.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四)工商管理和价格政策 1.凡是来我市投资创办文化企业的,生产性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服务性文化企业注册资本放宽到最低限度3万元人民币。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不需要每个股东出资都达到20%。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注册资本可不受货币出资不低于30%的规定限制。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第三方公司出资。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2.对在全国、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可使用“济宁”行政区划。 3.积极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实现我市文化企业的规模化经营。放宽组建集团的条件,文化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放宽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控股子公司放宽到3个以上。集团名称需要免冠行政区划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提供帮助。 (五)资产管理和经营政策 1.贴政部门履行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文化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文化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宣传业务的指导工作,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审查把关。财政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资产变动事项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国有文化企业开展投融资活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工作,评估结果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或进行合规性审核;变更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股权,改变国有资产使用方向等事项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凡涉及前述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须报经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同意。 3.财政部门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和有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参考有关国有资产绩效考评的规定,结合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尽快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绩效考评办法。建立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费安排、资产配置、国有文化资产经营者的收入分配真正挂钩。改进和完善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领导人任期审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制。 4.在加强资产管理,搞好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对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依次冲减国有权益及国有资本金。 (六)土地扶持政策 1.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文化企业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应纳入新建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园区的规划建设中。 2.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国有文化企业或单位在其原批准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 3.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房产等建筑物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4.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开发土地取得的收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原占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可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凡属于保留国有独资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用地的,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凡属于转制为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5.改企转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进行文化产业项目开发,除经营性用地外,可依法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 6.因城乡建设需要,国有文化单位搬迁时,其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依法无偿收回,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依法给予补偿。 7.城乡建设确需要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塔、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需要重建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根据需要保持适度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广播电视发射塔、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的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补偿费用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人员安置、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政策 1.改企文化单位未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应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除职工提出自谋职业外,改制后的企业应依法与留用的职工签定劳动合同。签定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与其签定。职工进入企业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合并计算为该企业的工作年限,今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规定一并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不愿意进入企业的,可按事业单位人员辞职有关规定辞去公职,领取一次性辞职补助金。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三年内免交证照类、合同签证类费用。 2.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原单位可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给符合条件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确定、分配、支付和正常调整制度,并报同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已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应在董事会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员工及薪酬管理工作。 4.改企转制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和收入分配要引入市场机制,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收入要与企业效益、规模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挂钩,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和水平,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按规定报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5.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须对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规范经营者交通、通讯等职务消费,并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转制企业所属集团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集团拨付。 6.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取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八)人才激励政策 1.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与文化企业创设人才培养、研发等基地,开展国际交流和培训,大力培养引进高级管理、经济、创新等人才,聘用海内外高水平人才。人事部门支持文化企业引进国外智力。 2.对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急需的专门人才,可制定专门的招聘办法。改革后的文化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文化企业自主用人、人人自主择业和进出自由的用人机制,人事、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人才政策、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待遇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保证文化人才能够引得进、留得住,加快文化优秀人才聚集。 3.命名表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制度化,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对发展文化产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文艺奖励政策。为促进文艺精品创作,培养一大批优秀文艺人才,构建文化人才高地,设立济宁市“乔羽文艺奖”,作为全市文学艺术界最高奖,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