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中共济宁市委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991—201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article/165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article/165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中共济宁市委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7年7月12日) 鼓励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富民优先、扩大社会就业、增加群众收入的客观要求,是加快建设“产业发达、城乡秀美、文化繁荣、民生殷实、社会和谐”新济宁的重要举措。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1.放开投资领域。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向民营资本开放;凡是对国有资本和外资开放的行业和领域,都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有关部门要对已制定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对其中含有限制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内容进行修订。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有关部门须公开相应的文件和程序。 2.放宽登记注册条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均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可两年内分期到位,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个人独资企业,其注册资本由业户自行申报,登记注册时不需提供验资报告。 3.简化年检手续。除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国务院、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他企业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再作为企业年检的审查要件。必须保留的年检项目,要压缩年检内容,简化年检手续。对连续2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良好、商业信誉较高的民营企业,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济宁市百强民营企业、经年检部门批准,可以认定为免检企业。 4.放宽冠名条件。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和组织形式限制。支持并帮助较大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冠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二、进一步壮大创业主体 5.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业。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人员到骨干民营企业挂职锻炼,帮助企业发展。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除外)辞职领办、创办民营经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在不违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从事民营经济。 6.鼓励复转军人创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执行上级出台的有关政策。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7.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对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人事代理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8.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凭相关合法证件,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减免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9.鼓励农民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贡献突出又符合条件的农民,积极吸纳入党,安排或提名担任村干部。农村居民以自有房产为场地,从事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个体经营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有效宅基地权证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农民在当地市场出售的自产农产品,免收集市贸易各类行政性收费。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扶持 10.设立民营经济专项发展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主要用于鼓励全民创业、加强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对民营经济工作进行表彰奖励等。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11.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全民创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机制,明确目标责任,强化信贷奖惩,改善金融服务。加强与各类担保机构的合作,扩大抵质押贷款范围,不断提高对初期创业者的贷款比重。 四、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2.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运作思路,组建各种类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济宁市中小企业和农用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13.加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以产业积聚为基础,以产业提升为目标,以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人才创业载体建设,形成技术创新服务资源共享机制,为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提供优质的专业技术服务。市民营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制定市级民营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认定办法,对经认定的平台从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资助。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民营企业结成产学研一体化组织,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推进民营企业科技进步。积极引导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 14.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各级政府部门成立的行业协会,要加快改革步伐,逐步向市场化过渡。新建立的行业协会一律按市场化运作,建成独立、自主、自律性的社团组织。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为民营企业服务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 15.加强创业辅导和培训体系建设。按照政府规划引导、社会投资建设的思路,规划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创业辅导基地,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培训网络,强化对民营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并逐年加大培训数量,辅导和帮助群众开展自主创业。把提高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重视加强创业和技能培训,为各类经营者提供策划咨询、融资贷款、技术应用、市场开发、场地租赁、注册登记以及工商、财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项培训,培养造就一支熟悉国内外市场经济、精通现代企业管理、具有创新精神、善于开拓奋进的高层次企业家队伍。 五、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 16.建立民营企业评议部门机制。每年结合开展“万名代表评机关”活动,组织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考核部门工作实绩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17.建立维权服务机制。在市、县两级民营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成立民营企业维权投诉协调组织,专门受理民营企业的各类投诉。各级监察部门和民营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和查处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严重影响发展环境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8.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禁止将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单位经费和个人收入挂钩。不允许下达收费和罚没收入指标;不允许将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干部考核内容。 19.禁止乱检查、乱评比、乱摊派。除特殊情况外,有关职能部门对同一民营企业的工作检查每年只能进行一次;同一业务领域上级部门检查后,下级业务部门半年内不准重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凡属非故意、非屡犯、危害程度轻微的问题,处理时重在教育,不没收产品(商品)、不罚款。取消所有向民营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达标等活动。不准强迫民营企业加入任何协会组织,不准强行向民营企业拉赞助、收会费;不准强行向民营企业摊派接待、广告、报刊杂志等费用。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20.强化领导保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领导任期目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市、县两级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不断强化协调议事功能,研究制定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完善市、县两级领导和部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每名市(县)级领导联系一户重点民营企业,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每一个成员单位负责联系一个经济强乡镇。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指导企业加快发展。 21.强化工作推进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民营经济工作总结大会;每半年组织一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大观摩活动;每季度召开一次民营经济工作运行分析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调度会;开展争创民营经济强县(市、区)、强乡镇(街道)、百强民营企业活动,每年对民营经济单独考核一次,对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单位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奖励。 22.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我市民营经济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宣传我市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宣传全民创业、发展民营经济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努力营造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浓厚氛围。 23.理顺管理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民营经济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的职能。要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健全市、县、乡三级统计网络,完善统计工作体系,及时准确地反映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各级民营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的规划引导,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24.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