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二年五月十日)
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的步伐,引进更多的人才来我市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国各地各类各级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外经外贸、高新技术人才,可采取正式调入、兼职、停薪留职和辞职等形式,来我市从事各种经济技术开发和科技应用活动。可以在我市创办、领办、联办、承包、租赁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技术、资金到企业参股入股,也可以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
二、调入我市工作并安家的科技人员,除报销路费由接收单位安排一套住房外,大学以上学历给安家补助费1000-200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给安家补助费3000-5000元;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发给安家补助费5000-10000元。其他形式来济宁工作的,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调入我市工作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优先安排子女就业,有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家属子女系农业户口的,可直接办理“农转非”。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科技人员,调入我市工作,三年内做出突出贡献的也享受以上待遇。
四、凡符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单位因某种原因未能评聘的,来济宁工作后,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凡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用人单位可直接聘任;对在学术上有成就、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破格聘用较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辞职来我市工作的科技人员,由市人事局办理录用手续,其工资、工龄、专业技术职务等不受影响。
六、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户口、粮油和工作关系可落在市、县、乡镇企业局或企业所在的乡镇政府并由用人单位在县城解决一套住房,在工资福利、职称评定和政治生活等方面享受更加优惠待遇。如企业停产或倒闭,由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七、凡分配来我市企业工作的大学以上毕业生,不实行试用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工资高定一级,还可上浮两级工资。
八、来我市工作的科技人员,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给予重奖:
(1)招标中标、承包、租赁企业的,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受益由双方确定,使企业扭亏增盈超标底利润的,可提取两年纯利润的20%-40%给予奖励。
(2)在我市创办企业的,自开办起三年免征所得税;投产后利税达到100万元,连续保持三年,并每年利税有一定增长的,可提取三年纯利润的20%给予奖励。
(3)在企业中开发出新产品,创造部优产品,形成生产能力,取得经济效益的,从投产第一年起,两年内按纯利润的10%给予奖励。
(4)携带生产项目、科技成果,来我市投产、推广后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从投产第一年起,两年内按纯利润的15%给予奖励。
(5)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开发培育出名、优、特农副产品和优良品种的,由乡镇政府视取得的收益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以上各项奖励均以不低于5%奖励首席获奖人。
(6)在我市传授技术、解决技术难题,取得经济效益的,可从新增加的纯利润中提取5%给予一次性奖励。
(7)社会各界人士为我市牵线搭桥,从国内引进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科技人员的,由用人单位给予500-1000元服务费;引荐国内或海外专家,来我市传授技术、解决技术难题,提高经济效益的,由用人单位从第一年新增加的纯利润中分别提取2%和3%给予一次性奖励。
中共济宁市委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人才的暂行规定
视图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日)
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的步伐,引进更多的人才来我市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国各地各类各级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外经外贸、高新技术人才,可采取正式调入、兼职、停薪留职和辞职等形式,来我市从事各种经济技术开发和科技应用活动。可以在我市创办、领办、联办、承包、租赁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技术、资金到企业参股入股,也可以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
二、调入我市工作并安家的科技人员,除报销路费由接收单位安排一套住房外,大学以上学历给安家补助费1000-200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给安家补助费3000-5000元;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发给安家补助费5000-10000元。其他形式来济宁工作的,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调入我市工作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优先安排子女就业,有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家属子女系农业户口的,可直接办理“农转非”。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科技人员,调入我市工作,三年内做出突出贡献的也享受以上待遇。
四、凡符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单位因某种原因未能评聘的,来济宁工作后,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凡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用人单位可直接聘任;对在学术上有成就、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破格聘用较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辞职来我市工作的科技人员,由市人事局办理录用手续,其工资、工龄、专业技术职务等不受影响。
六、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户口、粮油和工作关系可落在市、县、乡镇企业局或企业所在的乡镇政府并由用人单位在县城解决一套住房,在工资福利、职称评定和政治生活等方面享受更加优惠待遇。如企业停产或倒闭,由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七、凡分配来我市企业工作的大学以上毕业生,不实行试用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工资高定一级,还可上浮两级工资。
八、来我市工作的科技人员,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给予重奖:
(1)招标中标、承包、租赁企业的,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受益由双方确定,使企业扭亏增盈超标底利润的,可提取两年纯利润的20%-40%给予奖励。
(2)在我市创办企业的,自开办起三年免征所得税;投产后利税达到100万元,连续保持三年,并每年利税有一定增长的,可提取三年纯利润的20%给予奖励。
(3)在企业中开发出新产品,创造部优产品,形成生产能力,取得经济效益的,从投产第一年起,两年内按纯利润的10%给予奖励。
(4)携带生产项目、科技成果,来我市投产、推广后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从投产第一年起,两年内按纯利润的15%给予奖励。
(5)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开发培育出名、优、特农副产品和优良品种的,由乡镇政府视取得的收益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以上各项奖励均以不低于5%奖励首席获奖人。
(6)在我市传授技术、解决技术难题,取得经济效益的,可从新增加的纯利润中提取5%给予一次性奖励。
(7)社会各界人士为我市牵线搭桥,从国内引进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科技人员的,由用人单位给予500-1000元服务费;引荐国内或海外专家,来我市传授技术、解决技术难题,提高经济效益的,由用人单位从第一年新增加的纯利润中分别提取2%和3%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