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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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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政策保障
政策规定 1996年,市政府印发《济宁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济宁市残疾人事业“九五”规划(1996-2000)》,残疾人工作纳入市政府工作大局。2001-2010年,市委、市政府印发《济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宁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残疾人事业“十五”“十一五”规划等一系列政策规定,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政策保障。2005年起,市政府每年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工作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重要民生工程,逐年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资金投入,将残疾人工作重点项目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使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的增长率与财政收入的增长率相协调,有力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 社会保障 2003年起,全市每年对城镇低保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60元生活补贴。2009年起,全市逐步开展残疾人托养工作,对1500名在就业年龄段、具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的智力残疾人、病情较为稳定的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开展托养服务,缓解相关残疾人家庭精神和经济压力。2010年,开始惠及全市农村低保重度残疾人,受益残疾人10824人。至2010年,全市共有8万余名城乡残疾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参合率98.7%。 残疾人教育 1995年起,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将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定期开展研究、检查和督导,全市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3所,特教班109个,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95%,710名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大中专学生得到奖励资助。2010年,市政府投资4650万元,建成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的济宁市综合性特教学校,全市构建起“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特殊教育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