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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体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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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个体诊所
1990年6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省政府<山东省个体开业医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山东省个体开业医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离退休人员申请开业,应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开业期间,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医药费自理,办证前与离退单位签订合同。同时,下发《个体医诊所、联合诊所基本设施标准》《个体开业医诊所编制标准》。1995年底,济宁市共有个体诊所从业人员377人。2010年底,济宁市共有个体诊所334家,从业人员80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