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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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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职业病防治
20世纪90年代初,全市职业病防治主要在工矿企业劳动卫生监督、有毒有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查体等方面开展,市防疫站还承担全市职业病诊断,兖矿集团职防所承担集团内尘肺病诊断工作。1997年,市政府印发《济宁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办法》。1999年,各职业病防治机构大力宣传贯彻《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并结合《尘肺病防治条例》《济宁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严格依法行政,开展劳动卫生监督工作,劳动卫生工作保持良好局面。 1991-2000年,市防疫站每年定期对市直40余家工矿企业开展有毒有害因素检测,平均每年检测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有害因素作业点600多个;每年对从事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作业工人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查体,平均查体3000多人,有效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1999年,《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颁布实施,济宁市加大劳动卫生监督执法力度,2000年,市防疫站对市直41个企业实施卫生监督,监督率达100%。对不合格的14家企业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对2家危害较严重的企业签发限期改正处罚决定书。2001年按照《山东省卫生监督执法新世纪行动·职业卫生检查方案》要求,市防疫站印发《关于开展全市职业卫生执法检查的通知》,由市、县(市、区)防疫站对辖区内各类企业进行检查。全市共抽查企业347家,其中,市级抽查50家,测定有害作业点905个,监督监测率达到100%,合格率88.62%;县级抽查297家,县属企业184家,测定有害作业点2154个,合格率77.53%;乡镇企业113家,测定有害作业点666个,合格率70.87%。对31家不合格企业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对16家危害较严重的企业签发限期改正处罚决定书,对3家进行经济处罚。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济宁市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普及工作,运用电视、广播、宣传牌、宣传栏、橱窗、过街横幅、发送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不定期深入厂矿企业进行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知识。对全市市直及市直以上企业的分管领导及职业卫生负责人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2005年12月,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挂牌成立,至2010年,共完成54项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对产生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矿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共计4300点次,完成接害作业工人职业健康检查2.4万人次。 2006年,启动职业病信息网络直报工作,至2010年,共报告尘肺病220例。其中,矽肺病107例,煤工尘肺病107例,主要来自煤矿开采行业,两种尘肺病占尘肺病总数的97.27%。报告急、慢性职业中毒8例,主要为氨中毒、铅中毒、锰中毒等。报告其他职业病45例,主要是布氏杆菌病、职业性哮喘、噪声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