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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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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监督检查
2009年,市管理中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宁实际,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进行清理、汇总,在市政府出台的《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明确市管理中心依法行政的职责权限和财政、审计、人行、法制部门相互配合执法的联动机制。为严格按照裁量标准和相关制度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出台《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每年对各科室、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及分支机构进行内部审计。2009年3月,出台《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并成立审计组,5月25日至6月25日,对13个分支机构和4个业务科室进行内部审计,重点检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增值收益、资金调拨和逾期贷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将审计结果进行通报。2010年,市管理中心成立检查组,于1—3月、7—9月分别对城区及部分分支机构进行业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责成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