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住房公积金归集与提取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991—201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article/11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article/11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住房公积金归集与提取


    住房公积金归集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市管理中心每年采取电话督导、上门督导、印发《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等措施开展归集扩面督导。2009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济宁市实际,出台《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各单位的缴存行为。2003—2007年,根据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市管理中心每年评选100个先进单位和200个先进个人,在全市范围内通过表彰并颁发证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扩面工作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9年起,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县(市、区)人民政府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各个县(市、区)扩面单位、扩面人数、行政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和比例提出明确要求。次年初对各县(市、区)完成情况以市政府文件进行通报,对完成情况较好的予以通报表彰,在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上予以全额兑现;对未全面完成《责任书》有关指标的按未完成比例予以扣减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2003年底,市管理中心在全市范围内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资格,明确由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济宁分行、中国银行济宁分行为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2005年起,每年初与各归集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归集目标责任书》,明确归集、扩面任务,考核结果与当年归集手续费挂钩。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2004年起,市管理中心每年印发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文件。2005年起,按照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各单位缴存基数进行调整,明确缴存基数上限,即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住房公积金提取
    2004年,为满足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的需求,市管理中心印发《支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为进一步提高提取工作的可操作性,市管理中心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对提取条件进行拓展。2010年,市管理中心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对提取条件、资料、额度、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