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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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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和期限调整 2001年,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减轻贷款职工负担,鼓励个人贷款购、建住房,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宅市场化发展,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房产市场价格情况和职工收入水平,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最长年限为5年。 2003—200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机构改革,济宁市在全面总结全国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出台相关的政策作为行业的规范性文件,用以指导全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为满足济宁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市管理中心不断完善制度,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同时,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最初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贷款年限也由最初的5年延长至10年。 2007年11月,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结合国家审计署对市管理中心业务审计意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购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30%,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应超过总房款与购房首付款的差额;购买二手房的,购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40%。借款人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市管理中心所定最高额度的前提下,借款人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个月)×贷款期限×40%,且不能高于房价的70%。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到期日不得晚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二年。 2008年3月,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市政府发布《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等方面的规定。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须有不低于30%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40%的首付款;建造或翻建、大修房屋的,须有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同时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有保证和质押两种担保方式。 2008年4月,为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加强对分支机构贷款工作的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通知》。规定4月1日起,兖州、曲阜、邹城分中心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最长期限20年;泗水、微山、金乡、鱼台、嘉祥、汶上、梁山7县管理部最高贷款额度15万元,最长期限20年。 2008年11月,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中的作用,减轻职工购房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结合济宁市实际,根据各县(市、区)本地的房价、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等因素,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由20年延长至25年。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原来的标准上提高5万,最高年限也相应提高到25年。 为支持年龄较大职工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到期日由截止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二年延长到第五年。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最低首付款从原来不低于30%调整为20%,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80%;购买二手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屋的,最低首付款从原来的不低于40%调整为30%,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建造或翻建、大修房屋的,须有不低于30%的自有资金。对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付款比例,从原来占所购房屋总价款的不低于50%调整为30%,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贷款额度的增加大大缓解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供需紧张的局面,也为更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圆了住房梦。 贷款流程 2007年,随着分支机构的垂直管理,市管理中心及时调整各分支机构工作职责。针对分支机构贷款模式各不相同的具体情况,制定统一的贷款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为准确掌握各分支机构贷款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贷款资料报批、逐笔审查的形式,将各分支机构的贷款工作统一到市管理中心规定的标准上来。 2009年3月,为切实减轻职工的购房压力,经与市管理中心委托的担保公司协调,对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服务费进行下调:1~10年,担保服务费由贷款额度的2‰调整为1‰;11~20年,由贷款额度的调整为0.5‰;21~25年,由贷款额度的0.5‰调整为0.25‰。此举措有效地降低了职工的资金负担。 2010年4月,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三学三创”和“效能建设年”工作精神,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工作环境,提升服务效能,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市管理中心出台《济宁市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贷款网上审批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发放住房公积金款工作流程与职责暂行规定》等文件,对全市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考核一次贷款办理时限,并通报考核结果。为进一步减轻借款人负担,让利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市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补贴借款人房屋抵押登记费的暂行规定》,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担保费实际收费超过1000元的,权属登记费、抵押手续费由担保公司补贴给客户。 风险防范 2008年,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加强对贷款受托银行和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市管理中心统一各分支机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合作协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文本格式,各分支机构与担保公司分别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合作协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同时根据协议内容在市管理中心委托贷款银行开立了担保保证金帐户,要求各担保公司按协议要求足额、及时缴纳了保证金。 2008年7月,出台《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实施细则》,规范受理、审查、审批、发放、事后监督等各个贷款环节。 2009年10月,为进一步促进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加强对承办银行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代办网点和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出台《关于对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公司的业务考核试行办法》,促进了住房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逐步形成“网点多、品种全、服务好、效率高、运作规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