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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人防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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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人防执法
1991年后,全市人防执法主要是委托规划部门把关。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颁布施行。同年6月,市人防办授权市人防建设管理监察大队执行全市范围内的人防行政执法职能,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006年12月,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明确人防工程建设费收费数额及减免条件。2007年3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人防工作联合执法检查制度的通知》,确立人防工作联合执法检查制度。2010年3月,《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对人防工程建设范围和标准、建设程序、产权、管理使用、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