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各级劳动、民政部门把退役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纳入“一把手”工程,通盘考虑,突出重点,确保每一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人员都得到合理安置。
1991年后,济宁市的退役安置工作按照1986年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在对越作战中荣立三等功的农村籍退伍军人安排工作的通知》,对全市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统计,凡是参加对越防御作战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农村籍退伍战士,由所在县、市退伍安置办公室审查,报市、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同意,经省公安、粮食部门批准,将其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并由所在县、市劳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分期分批安排到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单位,为合同制工人,其军龄计算连续工龄,一切待遇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1998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非农业户口应征入伍青年退伍安置卡办法”的通知》,从当年起,实行“非农业户口应征入伍青年退伍安置卡”办法,要求“非农业”城镇应征入伍的青年,档案中必须装入安置卡。不装入安置卡的,退伍后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
1999年起,实行计划分配与考试考核择优安置退役的方法,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分档次确定安置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报单位的方法,将退役人员在部队工作情况、自身素质能力与安置岗位结合起来,切实达到接收单位、部队和退役人员“三满意”。这一做法逐步推广到各县(市、区)。
对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每年都到驻济部队进行走访,听取部队对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了解随军家属基本情况,根据家属人数及专业技能、文化程度等情况,按照尽量就近安排、专业对口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进行安置。在接收安置企业的选择上,始终把握单位生产(经营)正常、按时发工资、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一原则。济宁市人民政府还在国有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文件中规定,尽量不安排烈军属职工下岗。
第三节 退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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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各级劳动、民政部门把退役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纳入“一把手”工程,通盘考虑,突出重点,确保每一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人员都得到合理安置。
1991年后,济宁市的退役安置工作按照1986年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在对越作战中荣立三等功的农村籍退伍军人安排工作的通知》,对全市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统计,凡是参加对越防御作战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农村籍退伍战士,由所在县、市退伍安置办公室审查,报市、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同意,经省公安、粮食部门批准,将其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并由所在县、市劳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分期分批安排到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单位,为合同制工人,其军龄计算连续工龄,一切待遇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1998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非农业户口应征入伍青年退伍安置卡办法”的通知》,从当年起,实行“非农业户口应征入伍青年退伍安置卡”办法,要求“非农业”城镇应征入伍的青年,档案中必须装入安置卡。不装入安置卡的,退伍后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
1999年起,实行计划分配与考试考核择优安置退役的方法,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分档次确定安置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报单位的方法,将退役人员在部队工作情况、自身素质能力与安置岗位结合起来,切实达到接收单位、部队和退役人员“三满意”。这一做法逐步推广到各县(市、区)。
对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每年都到驻济部队进行走访,听取部队对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了解随军家属基本情况,根据家属人数及专业技能、文化程度等情况,按照尽量就近安排、专业对口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进行安置。在接收安置企业的选择上,始终把握单位生产(经营)正常、按时发工资、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一原则。济宁市人民政府还在国有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文件中规定,尽量不安排烈军属职工下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