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月,国务院在总结烟台等地房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召开全国第一次房改工作会议,下发《关于分期分批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省政府召开相应的会议并下发文件。4月中旬,市政府召开全市房改工作会议,制定分期分批推行房改的规划。会后,济宁市成立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参照烟台市的做法,市房改办集中力量组织为期三个月的调查测算,在此基础上,参照唐山模式制定提租补贴、分步到位的房改试行方案。1989年年初,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了这个方案。但由于各种原因,方案没有按计划如期出台。房改虽然未能实施,却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影响,广泛的房改调查测算,成为一次普遍的、生动深刻的房改宣传。1989年6月,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成立,为副县级事业单位,编制10人,挂靠市房管局。
1991年,全市单位自管房占城镇房屋总量的80%,其中城市住房公有比重占95%以上。此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位加快办公和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自建或购买房屋量大增。尤其是商品住宅,多数为单位购买。对单位新增房屋,房管部门均能及时给予办理交易和权属登记,颁发城镇公有房屋所有权证。1995年,住房制度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单位自管住宅开始向职工出售,1996年,公房出售形成高潮,至2010年年底,市区共出售公有住房500万平方米。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单位公有住房已全部出售给个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公有制企业及部分事业单位改制为股份制及民营性质,其房屋的原公有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在房产行政管理中,除政府机关及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房产仍作为公房外,其他性质单位的房产不再作为公房的范畴进行管理。
1990—1992年,在全面房改不能推行的情况下,市房改办调整思路,以单项改革作为启动房改的突破口。在市酿酒总厂按房改方案规定的价格进行公房出售试点,总结、宣传南屯煤矿实行住房超标加租和市教育系统组织职工集资建房的做法和经验,召开全市住房单项改革经验交流会。这一时期的住房单项改革,主要是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为目的,由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进行的集资建房。1990年,市房改办作为市解决住房特别困难户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住房解困工作任务,通过全面调查,摸清市城区人均居住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特别困难户,市政府投资50万元,建成一幢2500平方米的解困楼,1991年春节前,30户特困户乔迁新居。
1991年5月,上海出台并实施以“推行公积金,提租发补贴,配房买债券,买房给优惠,建立房委会”为主要内容的房改方案,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起到示范作用。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房改工作会议,推广上海做法。根据省政府部署,1992年,济宁市制定新的房改实施方案,出台《济宁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提高到0.32元,按基本工资的2%发放补贴,出售公房,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2年10月1日,方案正式出台实施,首先实行提租补贴。随着全面房改的起步,1993年,市房改办组建住房解困合作社,开始组织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合作建房,并成立服务于房改售房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1993年11月,第三次全国房改工作会议召开,提出以出售公房为侧重点的房改新思路,省政府于1994年年初下发1号文件,要求以公房出售为侧重点,加快房改步伐。济宁市制定加快实施方案,后因政策调整,方案未能组织实施。
1995年7月1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济宁市房改进入综合配套、深化发展的阶段。该实施意见规定的具体政策与1992年方案相比有了较大变化,推行住房公积金被列为各项政策之首,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房价一年一定,体现了早买比晚买合算,售房价格的测算也更加科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被提到了重要位置,更加鲜明地体现了房改解决群众问题的根本目的。方案全面施行后,房改首先从售房开始突破,由于售房价格实行动态管理,调动了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积极性,1996年,房改售、购房形成高潮,除一些不宜出售的公房外,市区凡有自管房的单位绝大部分组织了公房出售,至1998年12月,市区出售公有住房349.7万平方米,占可售房的85%;单位售房达到90%,许多单位达到100%。推行住房公积金、租金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大部分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按5%缴交住房公积金;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月租金提高到2.07元,长期存在的以租不能养房的问题得到改观。这一阶段,解困合作建房也得到长足发展,至1997年,住房解困合作社开发两片共2.7万平方米的解困住宅,解决了207户住房困难户、无房户的住房问题。房改的全面实施,促进了群众居住条件的明显改善,1998年,市区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0.6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0%。1997年3月24日,市政府决定撤销济宁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济宁市住房委员会,1998年7月6日,济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为副县级事业单位,编制10人,挂靠市建设委员会。
1998年11月26日,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规定,市区从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是对19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至1998年11月底未按房改政策购房和购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职工购房或调房时予以兑现。二是对在职职工从1998年12月1日起按照其工资基数的25%发放住房补贴,专户储存,集中管理。通知明确,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
2001年,住房解困合作社规划建设济宁城区南辛街住宅组团,采用市场运作、项目带动的办法建成3200平方米的解困住宅,解决了42户住房困难的省、市劳模、优抚对象的住房问题。
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区加大货币分房的力度。1999年7月1日,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达到6%,2000年7月1日提高到7%。2001年6月起,住房补贴由专户储存管理改为随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2002年1月5日,市财政局下发《关于提高在职职工住房补贴比例和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2001年10月1日起给市直单位离退休人员按基本离退休费与增发离退休费之和的25%计发住房补贴,以前不补。2002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25%提高到35%。2002年7月1日,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提高到8%。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2000年,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贸委联合下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的方针,鼓励企业大胆创新,从实际出发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济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自2005年起开始受理困难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申报集资建房的审批手续。
2007年,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解决房改遗留问题,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房改政策的意见》,规定单位现有或腾空的公有住房,可继续向未参加过房改政策性购房、集资合作建房和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出售。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可由目前房屋管理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向职工出售。价格按届时同一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
2009年,为规范企业集资合作建房行为,推动集资合作建房的健康发展,引导和扩大住房消费,市建设委员会、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经贸委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组织和管理的意见》。至2010年,共审批通过了12家困难企业集资建房,推动了困难企业房改的深化,加快了解决困难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步伐。
第六节 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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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国务院在总结烟台等地房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召开全国第一次房改工作会议,下发《关于分期分批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省政府召开相应的会议并下发文件。4月中旬,市政府召开全市房改工作会议,制定分期分批推行房改的规划。会后,济宁市成立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参照烟台市的做法,市房改办集中力量组织为期三个月的调查测算,在此基础上,参照唐山模式制定提租补贴、分步到位的房改试行方案。1989年年初,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了这个方案。但由于各种原因,方案没有按计划如期出台。房改虽然未能实施,却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影响,广泛的房改调查测算,成为一次普遍的、生动深刻的房改宣传。1989年6月,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成立,为副县级事业单位,编制10人,挂靠市房管局。
1991年,全市单位自管房占城镇房屋总量的80%,其中城市住房公有比重占95%以上。此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位加快办公和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自建或购买房屋量大增。尤其是商品住宅,多数为单位购买。对单位新增房屋,房管部门均能及时给予办理交易和权属登记,颁发城镇公有房屋所有权证。1995年,住房制度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单位自管住宅开始向职工出售,1996年,公房出售形成高潮,至2010年年底,市区共出售公有住房500万平方米。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单位公有住房已全部出售给个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公有制企业及部分事业单位改制为股份制及民营性质,其房屋的原公有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在房产行政管理中,除政府机关及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房产仍作为公房外,其他性质单位的房产不再作为公房的范畴进行管理。
1990—1992年,在全面房改不能推行的情况下,市房改办调整思路,以单项改革作为启动房改的突破口。在市酿酒总厂按房改方案规定的价格进行公房出售试点,总结、宣传南屯煤矿实行住房超标加租和市教育系统组织职工集资建房的做法和经验,召开全市住房单项改革经验交流会。这一时期的住房单项改革,主要是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为目的,由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进行的集资建房。1990年,市房改办作为市解决住房特别困难户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住房解困工作任务,通过全面调查,摸清市城区人均居住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特别困难户,市政府投资50万元,建成一幢2500平方米的解困楼,1991年春节前,30户特困户乔迁新居。
1991年5月,上海出台并实施以“推行公积金,提租发补贴,配房买债券,买房给优惠,建立房委会”为主要内容的房改方案,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起到示范作用。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房改工作会议,推广上海做法。根据省政府部署,1992年,济宁市制定新的房改实施方案,出台《济宁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提高到0.32元,按基本工资的2%发放补贴,出售公房,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2年10月1日,方案正式出台实施,首先实行提租补贴。随着全面房改的起步,1993年,市房改办组建住房解困合作社,开始组织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合作建房,并成立服务于房改售房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1993年11月,第三次全国房改工作会议召开,提出以出售公房为侧重点的房改新思路,省政府于1994年年初下发1号文件,要求以公房出售为侧重点,加快房改步伐。济宁市制定加快实施方案,后因政策调整,方案未能组织实施。
1995年7月1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济宁市房改进入综合配套、深化发展的阶段。该实施意见规定的具体政策与1992年方案相比有了较大变化,推行住房公积金被列为各项政策之首,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房价一年一定,体现了早买比晚买合算,售房价格的测算也更加科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被提到了重要位置,更加鲜明地体现了房改解决群众问题的根本目的。方案全面施行后,房改首先从售房开始突破,由于售房价格实行动态管理,调动了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积极性,1996年,房改售、购房形成高潮,除一些不宜出售的公房外,市区凡有自管房的单位绝大部分组织了公房出售,至1998年12月,市区出售公有住房349.7万平方米,占可售房的85%;单位售房达到90%,许多单位达到100%。推行住房公积金、租金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大部分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按5%缴交住房公积金;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月租金提高到2.07元,长期存在的以租不能养房的问题得到改观。这一阶段,解困合作建房也得到长足发展,至1997年,住房解困合作社开发两片共2.7万平方米的解困住宅,解决了207户住房困难户、无房户的住房问题。房改的全面实施,促进了群众居住条件的明显改善,1998年,市区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0.6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0%。1997年3月24日,市政府决定撤销济宁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济宁市住房委员会,1998年7月6日,济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为副县级事业单位,编制10人,挂靠市建设委员会。
1998年11月26日,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规定,市区从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是对19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至1998年11月底未按房改政策购房和购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职工购房或调房时予以兑现。二是对在职职工从1998年12月1日起按照其工资基数的25%发放住房补贴,专户储存,集中管理。通知明确,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
2001年,住房解困合作社规划建设济宁城区南辛街住宅组团,采用市场运作、项目带动的办法建成3200平方米的解困住宅,解决了42户住房困难的省、市劳模、优抚对象的住房问题。
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区加大货币分房的力度。1999年7月1日,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达到6%,2000年7月1日提高到7%。2001年6月起,住房补贴由专户储存管理改为随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2002年1月5日,市财政局下发《关于提高在职职工住房补贴比例和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2001年10月1日起给市直单位离退休人员按基本离退休费与增发离退休费之和的25%计发住房补贴,以前不补。2002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25%提高到35%。2002年7月1日,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提高到8%。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2000年,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贸委联合下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的方针,鼓励企业大胆创新,从实际出发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济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自2005年起开始受理困难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申报集资建房的审批手续。
2007年,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解决房改遗留问题,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房改政策的意见》,规定单位现有或腾空的公有住房,可继续向未参加过房改政策性购房、集资合作建房和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出售。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可由目前房屋管理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向职工出售。价格按届时同一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
2009年,为规范企业集资合作建房行为,推动集资合作建房的健康发展,引导和扩大住房消费,市建设委员会、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经贸委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组织和管理的意见》。至2010年,共审批通过了12家困难企业集资建房,推动了困难企业房改的深化,加快了解决困难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