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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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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法律援助
援助机构 1997年1月28日,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为全额拨款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0人。1998年初,12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全部建立,在全国率先建成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任城、梁山、金乡、鱼台、汶上、曲阜、兖州、泗水、微山等将法律援助机构升格为副科级单位。 2005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正式纳入政府财政预算。2007年,济宁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具体要求、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加以规定。2008年,市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为民办好十件实事项目。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法律援助工程切实加强财政保障的意见》。市县两级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逐步实现动态增长机制。2009年,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2010年,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122人,其中律师46人。以《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为依据,完善法律援助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了咨询、接待、案件受理、审查、指派、质量监督、错案返究、服务承诺等20余项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有章可循。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分配承办制度,建立了严格的案件归档确认、常规检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通过开展法律援助下乡村、进社区,送法进军营,向老、弱、病、残、低保对象等发放法律援助卡等形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和质量。同年,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数量同比增长20%,中央转移支付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办案补贴支持力度逐年增大,累计拨付各类法律援助专项资金260余万元。济宁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全省年度考核中名列第二。市直及12县(市、区)均建立符合临街落地要求的法律援助服务接待窗口,实现了申请受理一站式服务。5月12日,全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实践活动推进会在济宁召开,会议总结了援助服务大厅建设的“济宁经验”,并在全省推广。同年,市司法局与市委组织部联合行文,在大学生村官中选聘法律援助志愿者,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形成了市、县、乡、村四级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在工青妇老残等单位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基本实现了应援尽援目标。 至2010年,市法律援助中心先后被评为省级文明法律援助中心、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省助残先进集体、全市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全市诚信法律援助中心、省级青年文明号等。 法律服务热线 1998年,市县两级司法局全面开通“1600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设立“148”协调指挥中心,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窗口,根本宗旨是:便民利民,把法律服务送到千家万户。“1600148”开通5周年后,于2003年3月16日,全市统一启用法律服务专线新号码“12348”。2002年、2003年市司法局分别与市妇联和团市委联合,开通妇女维权和青少年维权热线。2009年,市司法局将分散在法律援助、“12348”法律服务热线、律师服务、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在一起,于11月5日正式进驻法律援助服务大厅,拓宽了社情民意的诉求渠道。“12348”中心多次被团省委表彰,获得全省青少年服务台优秀服务之星荣誉称号;多次被市政府、市妇联、团市委授予优秀妇女维权岗、青年文明号先进集体、济宁市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2003—2010年,“12348”热线共接受各种法律咨询1.63万件,协调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组织承办各类法律事务4.23万次,现场协调解决2580件,向党委政府提供司法建议2492条,防止1.01万起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通过耐心细致周到的法律服务,减少信访案件898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