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为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院干警学习,选派审判干部参加省高院组织的司法干部培训班,系统全面地掌握《国家赔偿法》。1997年10月,中院组织赔偿办公室4人,历时15天,先后到青岛、威海、烟台、聊城、菏泽等人民法院学习。1999年8月,组织赔偿办的干警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他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办进行学习和信息交流。1997—2000年,赔偿办公室利用报刊、宣传资料、群众咨询等形式,宣传《国家赔偿法》。
2001年10月,济宁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法院赔偿确认工作试点单位。中院审判监督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2002年,先后出台《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确认案件的若干规定》《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确认案件证据适用规则》《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确认案件听证操作规程》以及12类赔偿确认诉讼文书格式,为合理、合法的确认司法赔偿案件奠定了基础。审判监督庭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肯定和表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2009年初,中院赔偿办公室承担国家赔偿确认工作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把积极收案作为赔偿审判工作的切入点,赔偿请求人只要提交请求赔偿申请书和被侵权事项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都积极立案。在立案过程中,正确掌握诉讼时效期间。对赔偿义务主体或复议机关逾期30日未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有正当理由向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经审查只要没有超过两年的请求时效,都依法予以立案审查,有效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诉讼权利。2009年审理8件司法确认案件,2010年审理5件司法确认案件,其中确认赔偿的案件2件,不予确认的8件,撤诉和驳回的各1件。
第八节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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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为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院干警学习,选派审判干部参加省高院组织的司法干部培训班,系统全面地掌握《国家赔偿法》。1997年10月,中院组织赔偿办公室4人,历时15天,先后到青岛、威海、烟台、聊城、菏泽等人民法院学习。1999年8月,组织赔偿办的干警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他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办进行学习和信息交流。1997—2000年,赔偿办公室利用报刊、宣传资料、群众咨询等形式,宣传《国家赔偿法》。
2001年10月,济宁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法院赔偿确认工作试点单位。中院审判监督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2002年,先后出台《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确认案件的若干规定》《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确认案件证据适用规则》《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确认案件听证操作规程》以及12类赔偿确认诉讼文书格式,为合理、合法的确认司法赔偿案件奠定了基础。审判监督庭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肯定和表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2009年初,中院赔偿办公室承担国家赔偿确认工作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把积极收案作为赔偿审判工作的切入点,赔偿请求人只要提交请求赔偿申请书和被侵权事项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都积极立案。在立案过程中,正确掌握诉讼时效期间。对赔偿义务主体或复议机关逾期30日未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有正当理由向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经审查只要没有超过两年的请求时效,都依法予以立案审查,有效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诉讼权利。2009年审理8件司法确认案件,2010年审理5件司法确认案件,其中确认赔偿的案件2件,不予确认的8件,撤诉和驳回的各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