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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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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审判监督
1991年,审理各类民事申诉案件91件(民事再审案件85件,经济纠纷再审案件6件),全部审结。其中维持原判的57件,改判34件。对党委、人大及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全部办理完结,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经过多方面的工作,群众告状难的问题有所缓解,越级上访和上访老户问题,绝大多数在当地得到妥善处理。 1993年,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案件148件,审结140件,纠正原判不当案件41件,各级领导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批转信函,及时报告了处理结果94件。1994年受理再审案件146件,审结164件,其中维持76件,依法改判47件。1995年审理再审案件190件。审结172件,其中维持59件,依法改判的50件,作其他处理的63件。1996年审理再审案件221件,审结160件,其中维持原判64件,依法改判44件,做其他处理52件。1997年,依法处理了一大批告诉申诉案件。依法立案再审案件212件,审结212件,原判正确予以维持的79件,改判47件。 1998—2002年,审理再审案件2036件,其中维持原判636件,改判和发回重审541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453件,经审理抗诉理由成立改判的96件,原判正确予以维持的133件,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30件,因有新的证据或原判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6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和解结案的26件。 2004年,市中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制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形势分析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审判情况,统一执法尺度。审理再审案件281件,其中维持原判和调解215件,依法改判48件,发回重审18件。 2006年,建立完善案件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不断强化审判监督工作,狠抓审判质量和效率,审理再审案件342件,其中维持原判151件,依法改判、发回重审135件。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共审结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149件,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56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统一。2007年,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依法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392件,办结信访督办和上访老户案件1427件。 2009—2010年,畅通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渠道,完善申诉与申请再审听证制度。2009年,受理再审案件440件,审结292件。其中当事人申诉引起的再审案件285件,依法改判61件、调解撤诉的41件。审结检察机关抗诉案件107件,其中依法改判37件。2010年,审结再审案件576件,其中维持原判、调解308件,依法改判、发回重审113件,驳回155件。审结检察机关抗诉案件128件,其中依法改判、发回重审64件,维持原判28件,调解撤诉32件,终结4件。 表26-4-6 1991—2010年济宁市审判监督办案统计表 ┏━━━━━━━━┯━━━━━━━┯━━━━━━━━┯━━━━━━━━┯━━━━━━━┓ ┃ 年份 │ 1991-1995 │ 1996-2000 │ 2001-2005 │ 2006-2010 ┃ ┠────────┼───────┼────────┼────────┼───────┨ ┃ 案件数 │ 610 │ 1401 │ 1598 │ 114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