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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民事行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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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1年4月9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全国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要求,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和所辖12个基层检察院相继成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机构成立之初,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办案程序,工作重点放在业务培训、法制宣传上。1994年8月,济宁市检察机关第一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召开。1995年6月,济宁市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召开,对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人员构成提出明确要求,确立以办案为中心的工作思路。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步入正轨。 抗诉 1991—1994年,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抗诉案件2件。1995年,民事、行政抗诉案件14件,全年办理抗诉案件120件。2005—2010年,抗诉案件数量稳定在100件以上。同时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改变率逐步提升。2005—2010年,再审改变率在80%以上。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生效的错误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负有提请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职责,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抗诉案件95%以上源自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检察建议 济宁市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始于2003年,至2010年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数量33件。执行检察建议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开展较晚,始于2007年,至2010年向法院发出执行检察建议110件。其他检察建议相对于再审检察建议、执行检察建议数量较少。对其他单位的检察建议,是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基于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而发出。这类检察建议随着申诉案件数量的增长而增长,1991—2010年共提出300余件。 支持督促起诉 2009年后该项工作广泛开展,2010年办理55件。督促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国有资产可能流失的情况下,督促负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单位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国有资产安全。2008年,济宁市检察机关开始开展督促起诉工作,至2010年,办理督促起诉案件77件,追回国有土地出让金1.9亿元。 行政执法监督 2009年8月25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对因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而造成或可能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且无其他有效救济途径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济宁市检察机关根据要求,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积极探索。至2010年,济宁市检察机关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环境污染治理、校园安全防范、交通秩序管理、餐饮卫生安全等热点问题,向市环保局、市教委、市交警队、市食品药品管理局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检察建议218件,相关行政部门均采纳了检察建议,进行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