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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反渎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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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反渎职侵权
1997年10月前,渎职侵权犯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检察机关重点围绕惩治腐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开展办案工作。1991—1992年,共受理渎职犯罪案件线索560件,立案侦查113件148人。其中侵权渎职案件占总数的82%。1993—1997年,济宁市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宣传,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共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57件,其中重特大案件111件,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重大责任事故等五类重点案件512件。突出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案件20件,涉案人员有派出所所长、刑警队副队长、卫生检疫人员、房产管理执法人员等。同时对商贸活动和金融领域的渎职侵权案件加大了查办力度,仅1997年就立查此类超过百万元以上的案件5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719万元。 199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界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检察机关只负责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不再受理。在管辖范围变化较大、案源减少的情况下,济宁市检察机关加大宣传力度,拓宽了案件线索渠道。1998—2002年,共立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376件,创造性地开展了“以事立案”和由传统的“供—证”向“证—供”转变的侦查模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推广。 2003—2006年,济宁市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措施和力度不断加大。2006年,济宁市检察机关以更名反渎职侵权局和颁布新的立案标准为契机,编印《反渎职侵权宣传手册》,开展了新立案标准宣传周活动,在济宁电视台举办济宁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系统岗位练兵、立案标准知识竞赛活动。立查案件有了新的突破,共立查案件147件245人。2004年后,济宁市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与21个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专项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的意见》,其中与税务部门建立的协作配合机制,受到上级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5年7月至2006年底,济宁市检察机关集中开展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专项工作,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共立查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失职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7人,其中,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办了济宁市中区税务局资源管理二科原科长曹建华等玩忽职守,致使济宁鲁南公司虚开抵扣税款发票6亿余元案,此案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督办案件。2007年9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要求,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在反渎职侵权局设立指挥中心办公室,在济宁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集中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等涉及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专项打击。查办案件中,积极探索实践“侦查一体化”办案模式,大胆运用提办、交办等新的侦查工作机制,立查案件有了重大突破。立查滥用职权犯罪案件57件81人,立查玩忽职守案件46件64人,立查徇私舞弊犯罪案件20件29人,立查侵犯公民权利案件50件119人。其中重特大案件67件131人。 2007年,济宁市检察机关以新的立案标准为契机,开展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收到了拓宽案源、优化办案环境的效果,并围绕民生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至2008年,共立查渎职侵权案件24件52人,其中大要案18件38人,提起公诉26件51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39人。2008年,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济宁市建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主任宋伟滥用职权案件,为整治规范该领域的执法行为提供了重要决策依据。 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底,济宁市检察机关围绕民生热点问题,集中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查该类案件28人,其中土地资源类案件19人,环境类案件4人,涉农职务犯罪5人。2010年,济宁市检察机关共立查渎职侵权案件32件64人,其中重大案件28人,特大案件18人,提起公诉66人,有罪判决7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