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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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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收养登记
1991年前,收养子女要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199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正式施行,根据省民政厅规定,收养登记工作正式由民政部门管理。1993年,市民政局制定《济宁市收养登记工作规程》,全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正式开展。至2010年,全市民政部门共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3728件,办理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8件,收养登记合格率100%。2010年,开始试用全国收养登记信息系统,规范弃婴的收养程序,社会弃婴全部经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