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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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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工资福利
工资改革 1991年,延续使用1985年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确定的工资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993年10月起,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机关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4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实行5种不同的工资制度。教育、科研、卫生、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地质、测绘、交通、海洋等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金融、保险系统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业绩、任职时间、工作年限和学历诸因素综合考虑,套入新工资标准;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也按上述原则进行套改。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实行准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 2006年7月1日,按照国家、省关于工资制度改革一系列政策规定,在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基础上,组织实施济宁市历史上机关事业单位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改革后,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2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和奖金3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2项。岗位工资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3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2个技术职务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岗位工资和奖金2项调整为岗位工资1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取消五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人员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4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2010年12月,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济宁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暂行意见》,在全市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绩效工资。 工资调整 1991年,编制济宁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务变动人员增资方案,为1723名符合升级条件的人员办理增资手续;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提高奖励工资标准10元、工资附加部分4元。 1992年,为96216人办理增资审批手续;理顺民办教师、计划内临时工、机关受聘人员、乡镇聘用制干部、农民合同工人的工资关系,提高民办教师待遇,做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对环卫行业,试行卫职岗位浮动工资制。即对从事粪便、垃圾清理工作的职工,可在其当时执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二级工资;直接在环卫第一线工作的其他职工,可在其当时执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一级工资。退休或调离环卫工作岗位后,浮动工资即行取消。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分别于1995年、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2005年的10月份6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2001年1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2001年10月1日起,国家公务员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2003年7月1日起,国家公务员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100元至850元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 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个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每年增加一个薪级工资。 津贴补贴 1992年1月,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实行职务补贴。同时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相应的生活补贴。1992年12月、1995年10月,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补贴,并相应增发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1998年1月,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将交通补贴、洗理费、粮油补贴、房租补贴、粮价补贴、开放城市补贴、误餐补贴等7种补贴合并统一为地方福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没执行误餐补贴的县(市、区)每人每月65元。离退休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将目标管理奖、奖励工资、工资附加部分、其他增资、煤气补贴、开放城市补贴剩余部分等6种津贴、补贴合并统一为其他福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不实行煤气补贴的县(市、区)为每人每月44元。参加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1998年6月起,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6元。 2005年1月1日,统一规范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并给市直单位机关在职工作人员统一发放交通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统一规范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离休人员按同级在职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进行发放,退休人员根据在职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按退休的计发比例计算出数额进行发放。 2005年6月1日,根据职级责任和有关参数,逐步规范统一的市直部门工作人员补贴,补贴标准按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和交通补贴2项的60%发放,各部门自行发放的各种补贴全部纳入该项补贴,实际发放水平高于该补贴标准的,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2008年,根据国家、省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统一要求,对市直机关津贴补贴进行调整规范。将公务员津贴补贴归并为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2项。将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分别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和退休人员补贴。2010年,对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离休人员补贴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在调整机关工作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的同时,同步调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特殊津贴 1993年起,在机关、事业单位中相继实行特殊岗位津贴,主要有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信访人员岗位补贴,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岗位津贴,交通警察防毒、防尘津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公安、安全干警特殊岗位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岗位津贴,纪检、监察人员外出办案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征收津贴,特殊教育工作者特殊教育津贴,医疗卫生、卫生防疫津贴,机关、学校医务室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法医、毒物化验、痕迹鉴定人员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特殊工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2007年,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对全市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进行清理规范,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省、市出台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进行清理,不再执行。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离退休人员,实行荣誉津贴,发放标准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在职的各级劳动模范执行标准每月60元;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育津贴,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2008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奖金 2005年1月,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发放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2008年,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规范纳入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自2001年起,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合格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当年度本人12月份基本工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不予发放。从2003年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标准由基本工资调整为当年度12月份应发工资总额。 绩效工资 2009年1月起,在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工资收入中,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和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其余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后纳入绩效工资。同年9月,在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10年1月,在全市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在调整机关津贴补贴标准时同步增加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假期 年休假 2005年,济宁市出台公务员强制休假制度,保留关于休假期限的规定,增加强制休假的内容,补充对不按规定休假的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的规定。2009年,出台专门意见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要求对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应当安排调休,确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安排的单位,经主管同意,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后,可跨1个年度安排,鼓励工作人员休假。 产假、护理假 1991年,济宁市延续1988年国务院令第9号规定,执行女职工产假90天。2002年,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济宁市对晚育的女职工,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女职工产假调整为15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2008年,制定《济宁市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女方晚育的,在享受国家、省规定150日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男方护理假在享受省规定7日基础上,增加护理假7日。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999年12月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办理。具体补助对象为工作人员因工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从去世的次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部分家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2005年10月,对全市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