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全体会议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委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1次。
政协主席会议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政治、科技、文化、历史、法律、社会管理及政协工作业务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二、传达贯彻中央、省、市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三、审议本届政协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四、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五、对本区的重大方针政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重要人事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六、审查以政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提出的重要建议案。七、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八、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九、审议政协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重点工作和重要视察、调查报告,审议各委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及有关重点工作;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十、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十一、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十二、研究涉及政协全局性的工作,对政协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十三、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十四、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一节 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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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全体会议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委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1次。
政协主席会议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政治、科技、文化、历史、法律、社会管理及政协工作业务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二、传达贯彻中央、省、市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三、审议本届政协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四、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五、对本区的重大方针政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重要人事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六、审查以政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提出的重要建议案。七、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八、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九、审议政协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重点工作和重要视察、调查报告,审议各委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及有关重点工作;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十、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十一、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十二、研究涉及政协全局性的工作,对政协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十三、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十四、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