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按照全市立法会议要求,将《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济宁市环保局成立《条例》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考察确定委托起草单位,牵头组织《条例》起草工作,征求两轮系统内部以及24家市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意见建议,组织省内相关环保法学专家和法制工作者进行研讨,并参与《条例》的合法性审查及法制专家论证,组织参与赴国内先进城市调研考察,多次与市人大、法制办对接、协调。条例于8月4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8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8月31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9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批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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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按照全市立法会议要求,将《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济宁市环保局成立《条例》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考察确定委托起草单位,牵头组织《条例》起草工作,征求两轮系统内部以及24家市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意见建议,组织省内相关环保法学专家和法制工作者进行研讨,并参与《条例》的合法性审查及法制专家论证,组织参与赴国内先进城市调研考察,多次与市人大、法制办对接、协调。条例于8月4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8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8月31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9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批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