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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婚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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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婚嫁
传统婚仪大体分为议婚、订婚、迎娶、回门几个阶段。建国后,婚事新办,也有 新旧参半的,并又兴有新的习尚。 议婚 建国前,男女婚嫁多为父母包办,男女择偶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孔孟 颜曾四姓还禁止同姓结婚。子女年仅十余岁,父母便开始为其物色配偶,媒人也上门 提亲。境内西、南部的嘉祥、金乡、鱼台、微山等地,有“闺女长到十七八,不当填 房嫁穷家”的说法。媒人往来于双方家长之间,商量缔结婚姻关系,即为议婚。谈婚 论嫁讲求“门当户对”,注重双方的经济条件、社会地位等,兼及品貌、年龄等。嘉 祥等县则有“再好的人物头(长相、才干),不如几亩坷垃头(土地)”之说。一般男方 的财产、门弟要高于女方。媒人为促成双方结亲及事成后可得到丰厚的谢礼,往往两 头欺瞒, 尽量让双方满意。 如双方满意,则双方家长分别请人测算属相生辰,谓之 “合婚”,即看婚嫁男女双方的属相生辰是否相克,如有一方认为相克,则这门亲事 便不能继续进行。这里面有许多迷信说法,如“白马犯青牛、鸡猴不到头”、“龙虎 相斗”、“狗兔不和”等;生辰八字中有“火金”、“水火”等说法。如不相克,则 进入订婚阶段。议婚中的“父母之命”、看重门第财产而轻品貌及“合婚”等在建国 后渐废,自由恋爱渐兴,但至80年代,由“介绍人”在中间说合而使青年男女相识至 相恋而结婚的仍不为少数。谈婚论嫁的年龄,随着建国后《婚姻法》的实施和计划生 育的开展也渐提高,但在80年代后期始,十七八岁谈恋爱者渐多。 订婚 建国前,双方通过交换庚帖,将婚姻的意图以书面形式基本确定下来,即为订婚。 东部兖州、邹城、曲阜等地称之为“下启”或“完亲书”,西部金乡等地称之为“传 柬”或“换书”,汶上等地称“通启”。庚帖为在红纸上写上家长姓名、男或女订婚 人的出生年、 月、 日、时,折成帖状,男方庚贴封面上写“敬求金诺”,女方则写 “恪守玉音”或“仰答来命”等表示同意结亲的字样。庚帖交换后,一般不能悔婚, 俗语有“只要庚帖下,经官动府也不怕”之说。有些地方换庚帖时还要互赠礼物,富 裕之家男方除送首饰外,另有艾蒿和麦麸,寓为“恩爱夫妻”;女方除回以“文房四 宝”外,另有少许食盐,寓为“夫妻有缘”。兖州、济宁等地除“下启”时互赠礼物 外,男方还给女方送财礼。一般人家送粮食、布匹、家畜等,富裕人家则多为绸缎、 丝带、金银首饰等。订婚之俗建国后渐废,但经人介绍并确定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或 由自由恋爱而为家长认可的双方,一般要互送礼物,农村男方所送礼物或陪女方购物 大都较多地超过女方,俗称“彩礼”。“换庚帖”也在60年代渐演变为照“订婚照”。 迎娶 建国前及建国初期, 迎娶前要送婚帖, 俗称“看日子”,兖州、泗水等县市称 “下喜书”,汶上、曲阜等地称“通启”,嘉祥等县区称“下寄书”,鱼台、微山等 地称“下鸣启”。婚帖主要是男方通知女方结婚的日期、进门的时辰、落轿的方向及 诸项禁忌等。汶上等县送婚帖时男方要给女方附送首饰等物,女方则回赠“文房四宝”。 泗水等地送婚帖时男方要带艾、香、麸子、盐等物,寓意夫妻恩爱香甜、有福良缘, 并于婚前数日男方将红棉裤、袄,红百褶裙、红绿扎腿带等衣物送至女方,谓之“催 妆衣”。邹县等一般女家要向男方索要“离娘袄”。迎娶的前一日下午,男方家要有 儿女双全的妇女为新婚夫妇铺床,并在床的四角放些枣、花生、栗子等,还要让男童 在铺好的床上打滚。新郎则盛装拜祖茔、拜族人近邻。 迎娶之日,富家男方备两台轿,由唢呐、锣鼓等吹打乐队前导,前往女家。济宁、 兖州、曲阜、泗水、微山、鱼台等地,富家迎娶的迎亲队伍一般前一日到女家,叫做 “头天过桥”。迎娶时,有的地方男方还要带公鸡和“离娘肉”(猪肉),女家将肉留 下,再陪一只母鸡由男方带回,俗称“长命”。嘉祥等县娶亲时还要带鱼、猪肉、酒 和猪心、猪肝等物,女家将猪心、猪肝退回,谓不给婆婆留下心事。新郎在女方家先 后行过“求婚礼”、“领亲礼”后,新娘被人抬上轿,新郎伴轿步行或乘马或乘另轿 返回。至家后,新郎要将新娘背下轿或由他人用椅子将新娘抬下轿,也有的在轿前铺 红毡或席由女客扶新娘下轿,以使新娘上、下轿双足均不沾地。济宁、曲阜等地在新 娘上轿和轿到新郎家后,要分别鸣炮三声和五声,谓之“起三坐五”;轿到新郎家村 口和院门外时,男方家的人要放鞭,并在院门口有人持火把绕轿一至三周,谓“燎轿”, 意在驱邪镇妖。济宁等地还要在轿与拜堂之屋所铺的红毡上置火盆、马鞍,让新娘跨 过,示意对丈夫忠贞。贫苦之家迎娶,有的一台轿,多数以车载新娘,均为当日迎娶。 东部一些地方,一般由女方自备轿或车,送新娘至新郎家,男方或在村口或在院门口 迎接。无论接还是送,女方的嫁妆都在迎娶之日或此前自送,多与接或送的队伍同行, 其主要有被褥、衣物、家具等,由两人为1抬,少则4抬,多达32抬。 新娘在迎娶日清晨或前一日用线将脸上的汗毛绞掉,俗谓“开脸”,并将发辫改 为发髻,示由姑娘改做媳妇。 新娘到新郎家下轿或下车入室后,与新郎同行“三拜礼”,即先后向“天地”、 向新郎父母、新娘与新郎相互叩头致敬。“三拜礼”过后,新娘入洞房,由新郎或本 家嫂子用称杆挑去新娘的蒙头红布, 脱去催嫁衣, 新郎与新娘共饮“交心酒”、吃 “宽心面”。此后,新娘要“坐帐”,即按婚书规定的方向端坐床上。这时一些妇女 便向床上撒枣、栗子、花生之物,谓之“撒帐”,寓意“早立(与枣、栗谐音)贵子, 子女双全(花着生、不单生男或女)。”上述礼仪,俗谓“合卺”。梁山、汶上等地在 新娘入洞房的当日下午,新娘还要自填枕头,有的地方是陪新娘来的女客代填枕头, 同时放入制钱、枣、栗子等物,取意“早生子、有钱用”。 新娘入洞房“坐帐”后不久,新郎家的人便开始“闹房”。“闹房”的人一般为 新郎的同辈和晚辈,虽有“进门三天无大小”的俗语,但“闹房”的人多为新郎的弟 侄等。他们围住新娘,索要糖、花生等,说些俏皮话,有的还捏扭新娘,以形成一种 热闹的气氛。有的还连新郎一并取闹。“闹”至入夜,在新郎、新娘要就寝时,“闹 房”的人便退到房外的窗下听房内动静,俗谓“听房”。因有“新婚之夜不说话,生 个孩子是哑巴”和“新郎先说话生男孩,新娘先说话生女孩”的说法,所以新郎总要 找话与新娘说。无论新郎、新娘说什么,也无论“听房”的人能否听清什么,次日, “听房”的人总要向人们演义一番新郎、新娘的“悄悄话”。 在迎娶的当日下午或次日上午,新郎家设宴款待前来致贺之人,无论喜酒宴的档 次高低、规模大小,新郎、新娘和新郎的父母都要向来宾逐一敬酒。俗谓“喝喜酒”。 湖区渔家的“喜酒”在船上举办,若贺婚的宾客多,则多条船相栓互联、一船一桌宴, 另设专船做菜,由小船往来送菜。 建国后直至八九十年代,“迎娶”之俗仍在境内农村多数地方沿袭,但内容、形 式等都与旧俗有所变化。接、送乘轿废,渐为推或拉车、马车、自行车及机动车辆接 或送;“燎轿”、“三拜礼”、“坐帐”、“听房”等渐废;“闹房”多变为让新郎、 新娘同啃苹果、“交待”恋爱史、唱歌等;“喝喜酒”仍袭;女方的嫁妆逐渐有了收 音机、电视机、洗衣机之类的家用电器。在城市“迎娶”之俗渐演变为举行婚礼,80 年代前较简单,多为新郎用自行车将新娘接来,请少数关系较亲密的亲朋好友在一起 吃顿好饭、喝些酒,有的仅是新郎、新娘的长辈在一起吃饭喝酒,新郎、新娘及他们 的年轻朋友在一起吃些糖果、聊天、唱歌热闹一番而已。80年代,城市婚礼渐尚奢华。 其后期,接新娘要借用公家的汽车,少则一辆,多达17辆(取谐音含意邀妻)。“喜酒” 宴也多在饭店举行。后动用公车被政府禁止,多改为租车。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城 市一些家庭在婚礼之日,新娘接到新郎家见到公婆后,要改口称“爸爸”、“妈妈”, 这时,公婆要给“改口钱”或首饰。 建国后,城乡的“迎娶”或婚礼之前,婚嫁男女都在政府有关机构进行过结婚登 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书。婚前的准备,农村多为男方建造新房,女方备置家具、铺盖; 城市多为男方备置家具,女方备置铺盖。80年代,双方除备置家具、铺盖外,有些女 方还备置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也有各备家用电器的。 回门 即新娘在迎娶后回娘家,这也是传统婚仪中的最后一项。回门的日子有“搬三、 换九、住对月”之说。济宁等地迎娶之日后三日内每日都回娘家一次,第四日在娘家 住,此后逢农历初二、十六为回娘家省亲之日,俗谓“走日子”。新娘婚后一个月, 娘家来人接新娘回娘家住几日,谓“接对日”、“住对月”,第一、第二、第三日分 别住4日、 8日、6日,俗谓“四平八稳”、“六六大顺”。汶上、梁山等地于迎娶后 第二日由娘家将新娘接回,第三日送回男家时,男家要宴请亲家、媒人,宴席上的鲤 鱼讲究不能翻个;第六日再接回娘家,第十二日送回,俗称“住对月”。嘉祥、鱼台 等地是在迎娶当日接新娘回娘家,称“短三天”,也有第二或第三日接回娘家的,叫 “长三天”,第六日再接新娘回娘家,第九日送回婆家。新娘在娘家“住对月”从迎 娶第十二日开始,到第二十八日结束,兖州等地为迎娶后第十五日,娘家接新娘回家 住几日。泗水、曲阜等地“住对月”,有的“七天叫、八天送”,有的“六天叫、九 天送”,俗谓“叫七还八、两家都发,叫六还九、两家都有”。此外,新娘第一次从 娘家回婆家后要去祖茔祭拜,并逐户向男方本家长辈磕头,长辈则给新娘“磕头钱”, 新娘要将自织布巾相赠。在“住对月”期间,新娘要给婆家人做鞋、袜、衣、帽等。 建国后,回门之俗在农村渐从简,城市则不很讲究。 特殊婚烟 包括童养媳婚、入赘婚、改嫁、换亲等。有些在建国后已被看作正常婚姻,如入 赘、改嫁。 童养媳婚在建国前境内的一些农村存在。有些贫苦的家庭,因无力抚养众多子女, 便将年龄在7岁至12岁间的幼女许配送往招童养媳的男方家抚养。 男方家一般要送些 粮食、钱物给女方家。待童养媳长到15岁左右,便由男方家为其举行简单婚礼,俗称 “上头”或“圆房”。结婚的男子一般大于童养媳。童养媳“婚”前“婚”后在男方 家均地位低下,劳务繁重,多受欺凌虐待。建国后,此婚废。 入赘婚在建国前被视为非正常婚姻。按传统观念习俗,是男娶女嫁。但一些贫家 的婚龄男子无相应的经济条件娶妻进门, 便到女家成婚, 成为女家的家庭成员,谓 “入赘”,俗称“倒踏门”,这样的男子被称“养老女婿”。招赘的女家因无儿子, 按传统习俗便无法传延子嗣,继承家产。因而招赘并使入赘者立下“小子无能愿更名 改姓”等字样,所生子女皆随母姓。赘婿地位低下,受人歧视。入赘婚礼与一般婚礼 基本一致,只是在女方家举行。建国后,男女平等,男到女家的婚姻得到法律的保护 和社会舆论的支持,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岳父岳母的男子渐受到社会的尊重,立字据的 现象已绝。70年代后期始. 农村男到女家成婚落户者渐多,城市男女婚后多视住房情 况而定,多无“娶亲”、“嫁出”之别。子女姓氏更多随父姓,但与娶、嫁形式无关。 丧夫女子再嫁在建国前封建礼教的束缚、压制下,被视为“失节”,俗有“好马 不配双鞍,好女不嫁二男”之说。若寡妇改嫁,不仅要暗中有人说合,而且只能在夜 间被悄悄接到男方家中成亲。尚改嫁之事走漏,别人可在寡妇被接成婚的途中抢走使 其另嫁,对此官府也不予追究。因此寡妇改嫁多无迎娶、婚礼之仪,仅到男家后吃顿 喜面而已。建国后,寡妇再嫁受到法律保护,并渐为群众认可和舆论鼓励,途中抢亲 之习也废。 换亲和中表亲也为特殊婚姻。有些贫苦之家因无女家肯与之结亲,便与另一贫家 以双方当婚男子之妹互换为妻娶嫁,有的为3家或4家间相互转换,谓“换亲”。姑舅 双方或大小姨双方结为亲家即为中表亲,俗谓“亲上亲”。这两种婚姻在建国后渐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