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节劳动保险与福利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94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94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六节劳动保险与福利


劳动保险
    建国前,旧政府颁布过一些劳动保险法律、手令和条例。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的
《工厂法》规定:“女工分娩前后应停止工作共八星期,工资照发”;“工人因执行
公务而致伤病或死亡者,工厂应给其医药补助费及抚恤费”。但都是一纸空文,得不
到实施。境内除了一些外贸、官办和个别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由于工人运动的发展,
对工人采取安抚措施,有一些零星的保险待遇外,绝大多数企业没有任何保险待遇。
    建国后, 政务院1951年2月公布、1953年1月2日修正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 , 结束了“有劳无保”的状况。境内各工会基层委员会执行
《劳动保险条例》,负责职工劳动保险工作。劳动保险包括职工的伤、残、病、亡、
生育待遇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助救济待遇等,并开始实行职工退休、退职养老
制度。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保管、支配由工会实施。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保险制度遭到了严重干扰和破坏,各级工会
组织停止工作,退休金、长期病号疾病救济费等劳动保险金由各单位直接支付。1970
年8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决定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职工的病、
伤、残、亡和退休后待遇,由企业办理。
    1984年12月,市劳动局设立劳动保险科,1986年11月13日,建立济宁劳动保险处,
隶属市劳动局领导,负责统筹、管理和使用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基金。1986年10月,
全市开展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实行职工待业保险。职工待业保险金实行市、
县统筹,分级管理,适当调剂的原则,由劳动服务公司负责。1987年9月1日,全市实
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统筹项目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粮价补
贴、 副食补贴、肉价补贴、生活补贴、取暖补贴和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共9项。
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待遇,仍由原单位支付。
    1990年,全市收缴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3564万元,收缴滞纳金1.37万元,补缴
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1516万元;全市收缴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基金
3758万元,其中补缴67万元。

职工福利
    建国前,境内的工商企业中,职工福利少。据《山东省工商报》载,学徒工没工
资,住宿由厂方负责,多数企业年终发双薪或加发半薪外,基本没有其他福利待遇。
个别商业学徒理发、洗澡由店主支款。1931年,振业火柴公司济宁分公司,年终发双
薪; 济宁电灯公司年终加发半薪。1948年7月济宁解放后,职工福利有所改善。济宁
电灯公司、济宁市面粉公司等企业开始负担工人医药费。济宁市懋业烟厂,每年给职
工发两条毛巾、一块肥皂。
    建国后,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职工福利待遇不断提高。境内各企业努力办好
职工食堂、托儿所、浴室、理发室等集体福利设施,并对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进行救济
补贴。 1953年2月,济宁同鑫祥蛋厂因停产职工生活发生困难,济宁市劳动科采取措
施进行救济, 共计旧币22260万元。1956年11月,济宁市对单位内未设清真灶和回家
就餐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每人每月补助伙食3.5元。1979年11月,此项补助
标准由3.5元提高到4.5元。
    1958年2月, 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
暂行规定》,国家机关、团体和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满一年
的正式职工,同父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每年享
受12天探亲假, 探亲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路费自理,有困难的给予补助。1981年3月
以后,探亲假改为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30天的探亲假;末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
给予20天的探亲假;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1966年12月, 境内在3类工资区工作的国家职工,包括服役制干部、临时工、季
节工实行粮价补贴, 补贴的标准是每个职工每年固定补贴4.5元,  年终一次发给。
1976年12月,全区执行3至7类工资区标准的国家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和经劳动部门批
准的吃商品粮的临时工、 合同工均发给粮价补贴。补贴标准:执行3类工资区标准的
职工, 每人每月补贴1.2元;执行4至7类工资区标准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0.45元。
1978年10月1日后,粮价补贴的标准一律按每人每月2元标准发给。1979年11月后,新
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实行粮价补贴,原享受粮价补贴的职工继续享受,但随着工资区类
别的调整,冲销一部分粮价补贴。
    1978年12月,境内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全部实行宿舍取暖补贴。补贴时
间为12月、1月、2月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
    从1979年11月起,济宁地区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补贴范围为企业、事业单
位和国家机关的固定工,经组织批准带原工资在各类学校学习的人员和按国务院1978
年的规定办理退休、 退职职工,每人每月发给副食补贴5元。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招用的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和农村人民公社中拿工资的广播员、水利员等,属于非
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贴5元, 属于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贴2.5元。1985年7月后,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加工资改革的职工取消了副食补贴,企业职工仍然领取副食补
贴。
    1980年后,济宁地区还先后实行了洗理费补贴、肉价补贴、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
图书补助费等,到1990年底,这几种补贴的执行标准是:洗理费补贴,男职工每人每
月7元, 女职工每人每月8元;肉价补贴,市中区、市郊区每人每月5元,县区以下的
乡镇, 每人每月补贴4元,回民职工按所在地补贴标准增加1元,民办教师补贴1元;
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市中区、市郊区、曲阜市每人每月补贴10元,其他县城及乡镇
每人每月8元, 禁食猪肉民族职工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2元;图书补贴费,每人每月7
元。
    1990年,全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保险福利费用总额143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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