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职工工资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94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94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五节职工工资


工资制度
    建国前,境内雇佣工人的工资待遇很低。学徒工一般只管饭,没工资,个别企业
年终给少量零花钱。各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职工之间工资有差别,但多数没有统一的
工资等级制度,工资由雇主确定。据《山东省工商报告》载,1931年,济宁各业工人
的工资平均为月薪6~12元(旧币) 。职员和部分技术工人工资稍高。商业店铺和手工
业作坊则普遍采用月薪加年终分红来支付雇佣工人工资,月薪很低,年终雇主拿出纯
营利的10~40%进行分红。
    建国初期,境内党政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中,有一部分工人、职员仍实行机
关部队的供给制,与部队执行统一的标准。从1951年开始,供给制人员改为小包干办
法,即按照供给制标准,把粮食、菜金和各项补贴一律折米包干供给,分大、中、小
三种待遇标准, 每人每月分别折米130斤、160斤和225斤。其他如服装、技术津贴、
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等项照旧供给。1952年境内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7月,
将小包干改为大包干,除小孩保育费、保健费继续供给外,其他一律包干,改发津贴
并统一提高了津贴标准。以担任的职务为主,参照德才和资历等条件,分为29级,伙
食分为三等, 服装费无差别。最高1706工资分、最低85工资分。每1工资分含:粮食
0.8斤、 白细布0.2尺、植物油0.05斤、盐0.02斤、煤2斤。1952年,境内企业中的供
给制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 1955年7月,境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工
资制。
    1956年起,济宁专区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取消了工资分,改进了产业之间、部
门之间和地区之间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各行业均建立和执行了统一的等级工资制度
和工资标准。多数实行八级工资制,少数(建筑工人)实行七级工资制;纺织工人实行
岗位工资制;邮电工人实行职务工资制;商业部门售货员按商品分类,实行三类五级
工资制。直到1984年,基本保持了1956年制订的各种等级工资标准。
    1984年12月,全市企业职工简化归并工资标准。完成当年主要经济指标,经济效
益好的省、市、县属企业,工人现行工资标准一级低于32元的,执行劳动人事部《新
拟全国各类工资区工人工资标准方案》32元的工资标准。少数现行工人工资标准一级
在31.5元以上不满33元的企业,完成当年主要经济指标,上交利税比上年有明显增长
的,以及个别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企业,执行33元的工资标准。简化归并工人工资标准
范围的企业,对其行政技术人员和执行非八级制标准的企业起点工资在33元以下的工
人和技术人员进行了补贴。 到1984年底,全市863个企业单位,116210名职工简化归
并了工资标准,实行了工资补贴 (其中,八级工资制企业469个,85591人;非八级制
企业394个,30619人),月增加工资总额817943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7.04元。
    1985年,济宁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
工资制。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4个组成部分。1985年8月,全市
地方国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始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参加这次企业工资
改革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1971年底以前进厂的计划内临时工。这次工
资改革的主要内容:从1985年7月1日,企业工人、干部实行新工资标准。到1985年10
月, 全市已有601个企业报省批准实行新的工资标准。提高了工资区类别,全市统一
由4类工资区提高到5类工资区。全市企业在实行了新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从奖励基金
中拿出1~1.5个月的平均工资给职工晋升了工资。开始在全市国营大中型企业中,试
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多数企业在第二步利改税的基础
上,实行了奖励基金随企业经济效益浮动的办法;少数企业进行了职工工资总额同企
业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1985年,全市参加工资改革的企业1128个,职工152565人,
增加工资1343.77万元。 其中,套改新工资标准增加工资207.59万元,月人均增加工
资4.88元;职工升级人数123560人,增加工资总额739.99万元,月人均增加工资9.98
元。通过工资改革,大幅度提高了职工工资水平,理顺了工资关系,调动了职工的积
极性。
    1988年6月14日, 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动员大会,此项工
作在全市各企业普遍展开。 到1990年底,  全市共有全民所有制企业740户,  职工
178800人, 已批准挂钩505户,职工157000人。1990年,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工
资基数比1989年实发数增长11.8%,人均年净增工资208元;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
基数比1989年实发数增长11%,人均年净增工资195元。

工资形式
    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境内实行范围最广、最基本的工资形式。分为年工资、月工
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而以月工资最常用。建国以前,有些企业按月支付,有些企
业按日支付,有些企业对一部分人员实行月工资制,另一部分人实行日工资制。济宁
面粉公司,解放前夕开工不足,工资全部按日计算,月底支薪。济宁同鑫祥蛋品厂,
1949年对技术工人实行月薪制, 月薪小麦最高600斤,最低240斤,一般420斤;普通
工人和勤杂工人则实行日薪制, 日薪小麦最高6斤,最低3斤,一般日薪小麦4.5斤。
建国以后计时工资仍然是全区的主要工资形式。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基本采用月工资
的形式,职工全勤按月工资标准发给工资,缺勤或加班加点时,按日工资和小时工资
标准扣发或加发工资。经过多次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到1990年计时工资制度更加完
善。
    计件工资1909年,济宁皮毛业加工一件皮货的计件工资为40个制钱。抗日战争爆
发后,振业火柴公司济宁分公司就开始对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女工每装一排 (180匝)
火柴工资为0.34斤小麦, 每包一排 (70封) 火柴工资为0.3斤小麦。济宁懋业烟厂,
1948年包装工人每1000条烟的计件工资是小麦50斤。
    建国以后,境内火柴、卷烟和麻纺业中,部分工种的生产工人仍实行计件工资制。
1955年, 济宁专区大力推行计件工资制。到1956年3月,全区实行计件工资的人数,
国营企业占职工总数的60%, 地方国营企业占职工总数的23.56%,公私合营企业占职
工总数的62.5%。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计件工资被取消,原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仍按
原等级工资执行。
    1980年以后,境内逐步恢复计件工资制。1982年3月到7月,济宁地区劳动局先后
审查批准山东工具厂、济宁棉纺织厂、济宁纺织配件厂、鲁南缝纫机厂、鲁南自行车
厂、落陵煤矿等单位在部分工人中实行超额计件工资和计件工资形式。到1990年底,
在全市先后实行的计件工资形式有直接无限计件工资;有限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工资;
包干计件工资;浮动单价计件工资;累进计件工资;间接计件工资等。全市全民所有
制单位全部职工年工资总额中,计件工资10872万元,占工资总额的11.08%。
    奖励建国前,境内工商企业普遍实行年终双薪制度。1948年,振业火柴公司济宁
分公司,计时工人年终发双薪,计件工人按月薪的半数发给。建国后,境内企业沿用
建国前的年终双薪制。1954年12月,济宁专员公署转发省劳动局《对私营企业1954年
年终双薪、奖金处理意见》后,大部分企业取消年终双薪。
    1958年“大跃进”中,济宁专区企业职工实行“跃进奖”。奖金额为每人平均半
个月的工资,学徒工每人发给10元。1959年,“跃进奖”的发放范围扩大到学校、医
院、科研、文艺等事业单位的职工。此项奖励到1960年初停止。
    1960年,济宁专区在国营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
商业、饮食、服务行业的职工中实行综合奖励制度。奖励以产量、质量、节约、安全
等条件为主,并对出勤、劳动态度、互相协作等条件适当规定。奖金率按产业分类,
冶金、矿山、煤炭、电力、机械、重化工、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企业的生产工
人, 每季不超过实行这种奖励制度工人月标准工资总额的20%;纺织、轻工等不超过
18%;商业、粮食、饮食、服务业不超过16%。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停止奖金制度,代之以附加工资,作为一种临时措
施。附加工资的实行范围,限于原来实行综合奖的单位和个人,新建单位和新增人员
不实行奖金制度和附加工资,对曾经实行了附加工资(包括综合奖)又停止的人员不恢
复。1969年11月,省革委根据附加工资已成为职工固定收入的实际情况,决定继续执
行和补发附加工资。 全区恢复和补发附加工资的单位,限于1966年5月16日以后停止
的单位。1980年3月,附加工资冻结,后随工资调整予以冲销,到1985年工资改革后,
全市附加工资已不存在。
    1978年5月, 境内开始在部分企业恢复奖励制度,试行计时工资加奖励和计件工
资制。 1978年,全区先后批准112个单位试行计时工资加奖励制度。1982年初,国务
院颁发了《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后,厂长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进行晋级
奖励,每年受晋级奖励的职工为职工总数的1%。1984年,修改为每年的晋级面为职工
总数的3%。 1983年后,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税后留利的30%用于职工奖励,使企业
奖励同其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奖励办法有浮动工资、记分记奖、集体承包、利润包干
超额分成等。 1983年7月,给予在全区机械系统初级工人技术考核中成绩优秀,劳动
态度好,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工作质量达到规定要求,1982年以来未受过
处分的43名职工晋升一级工资。 1988年5月,给全市153名劳动模范晋升一级工资。7
月,市劳动局决定,给山东拖拉机厂、济宁液压件厂、济宁丝杠厂、济宁矿山机械厂、
济宁轻工机械厂5个技术工人考核定级试点单位中考核合格者择优晋升一级工资。
1989~1990年, 由市劳动局根据上级精神做出的给企业职工晋升奖励工资的决定有8
项。
    津贴建国后,境内对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
逐步建立和实行津贴制度,进行合理补偿。1988年全市国营企业职工共实行津贴、补
贴40余种,占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7.59%。1990年,全市国营企业实行的津贴、补贴
有11种,占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9.13%。

工资调整
    建国后,随着境内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人民政府多次调整职工工资,
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
    1959年8月, 济宁专区进行第一次工资调整。调整范围为1957年底参加工作的人
员。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企业、城市公用事业和商业、粮食、农业、水
利等非工业部门的工厂原有工人的升级面为30%; 上述企业中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
升级面为原有此类人员的10%。 升级根据生产需要、技术水平、日常生产成绩和劳动
态度,并适当照顾工龄等。通过工资调整,全区工业部门全民所有制职工的月平均工
资由1958年的28.33元, 增加到1959年底的33元,增长16.48%。1963年,济宁专区工
资调整的重点是给全区40%的工人升级, 调整过分偏低的职工工资标准,改进企业工
资标准和计件、奖励制度。升级根据生产与工作需要、技术水平、工作成绩和劳动态
度进行评定。 1963年8月底, 全区全民所有制职工属升级范围的61838人,升级人数
26492人,人均月增加工资5.93元。
    1971年11月,国务院决定适当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升级范围是全民
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
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及与上述
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矿山井下的主要生产工人的升级范围放
宽了一级。升级范围内的工人和工作人员一般升一级,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
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经群众评议同意和领导批准,晋升两级。1972
年10月,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调资工作结束。全区有职工135250人,属于调资范围的
41729人,实际调级39063人。在调级人员中,调高两级的5054人。全区集体所有制企
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随同全民所有制单位一起调整了工资。1977年,济宁地区给工
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调整了工资。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
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晋升一级工资。 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按40%的升级
面评定升级。 全区升级的共141104人, 月工资总额增加72.03万元, 平均每人增加
5.10元。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升级的113003人,人均月增工资5.11元;集体所有制单
位升级的28101人,人均月增工资5.06元。1978年,济宁地区给生产、工作成绩优异、
贡献大、表现好的职工考核升级。升级面控制在1978年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之内。
对全民所有制的文艺单位增加4%的升级指标。1979年11月,全区给各行业、各方面劳
动好、贡献大的职工调整工资。升级面为1979年10底职工人数中的1978年底以前参加
工作的固定职工人数的40%。 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并以贡
献大小作为主要的考核依据。调整升级的职工一般升一级,个别表现突出好并且有重
大贡献的升两级。 全区有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122429人, 升级
52927人,占职工总数的43.23%,月增加工资总额31.33万元,平均级差5.80元;1978
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集体所有制职工47038人,升级18555人,占职工总数的39.44%,
月增加工资总额11.75万元,平均级差6.3元。从1979年11月1日起,济宁地区由3类工
资区调整为4类工资区。
    1983年10月,济宁市企业单位职工普调工资。调整升级的范围是,全市全民所有
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未列入1981、1982年调资范围的事业单位中的1983
年9月30日在册职工中, 1978年底以前工作的固定职工和1979年以后参加工作、下乡
插队满5年的原城镇知识青年; 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职工调整工
资,按职工工作岗位执行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1985年7月,济宁市由4类工资区
调整为5类工资区。次年7月,由5类工资区调整为6类工资区。1987年,全市全民和县
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1986年9月底固定职工、 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人数,
人均每月1.8元增加工资总额, 给职工升级。1988年,济宁市对1985年开始实行工资
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职工, 审批了60%的升级指标进行升级。批准升级的企业有
的给职工人均固定升半级工资, 有的企业给60%的职工固定升一级工资。1989年,全
市在全民、集体企业中扩大技术工人考工晋级试点工作。全市共批准试点单位711户,
其中全民企业415户, 集体企业296户。批准18个行业,共有68033人参加,占试点单
位职工的67%, 有40810名职工择优晋升了一级或半级,其中全民企业26556人,集体
企业14254人,人均增资8.9元。1990年,在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
资的同时,允许企业将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过去没有安排职工浮动升级
的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办理, 全市共1406户企业职工晋级,其中全民企业758
户,143278人,集体企业621户,72226人。

工资水平
    建国前,境内职工的工资水平缺乏详细记载。据《山东省工商报告》载,1931年
济宁各业工人的工资水平为月薪6~12元(银元)。
    建国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经过三次工资改革和多次工资调
整,职工的工资水平不断提高。1953年,济宁专区全民所有制工业部门的职工工资总
额59.9万元, 全民所有制职工月平均工资26.25元。随着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职工
工资稳步增长。 到1957年,全民所有制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39.01元,城镇职工家庭
人均月收入10元,每一职工负担人口4.29人,职工家庭人均月生活费支出10元。
    1958年后,在“大跃进”的影响下,职工人数增长过快,劳动生产率低,职工月
平均工资下降。 到1960年10月,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50元。经过精减职工和国
民经济调整, 全区职工工资有所提高。 到1965年全民所有制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到
44.61元, 城镇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14.4元,职工家庭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13.5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区经济建设受到干扰,职工工资水平呈徘徊局面,
个别年份略有下降。 到1977年,全民所有制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81元,集体所有制
职工月平均工资仅34.13元, 城镇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25.11元, 每一职工负担人口
1.81人,职工家庭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23元。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经济建设得到
迅速发展, 劳动生产率有了明显提高。到199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182元。
其中, 全民所有制职工198元, 集体所有制职工130元。  城镇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
117.67元,每一职工负担人口1.58人,职工家庭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96.28元。
职工工资总额与平均工资表
(1953~1990年)
表29-7
┌──┬────────────┬─────────────┐
│年  │工资总额(万元)          │平均工资(万元)            │
│份  ├──┬────┬────┼───┬────┬────┤
│    │合计│全民所有│城镇集体│总平均│全民所有│城镇集体│
│    │    │制单位  │所有制  │      │制单位  │所有制  │
│    │    │        │单位    │      │        │单位    │
├──┼──┼────┼────┼───┼────┼────┤
│1953│    │931.60  │        │      │315.01  │        │
├──┼──┼────┼────┼───┼────┼────┤
│1954│    │1076.10 │        │      │331.02  │        │
├──┼──┼────┼────┼───┼────┼────┤
│1955│    │1290.40 │        │      │375.6   │        │
├──┼──┼────┼────┼───┼────┼────┤
│1956│    │2125.80 │        │      │442.17  │        │
├──┼──┼────┼────┼───┼────┼────┤
│1957│    │2561.30 │        │      │468.17  │        │
├──┼──┼────┼────┼───┼────┼────┤
│1958│    │3483.00 │        │      │420.78  │        │
├──┼──┼────┼────┼───┼────┼────┤
│1959│    │4621.10 │        │      │414.13  │        │
├──┼──┼────┼────┼───┼────┼────┤
│1960│    │5262.20 │        │      │454.65  │        │
├──┼──┼────┼────┼───┼────┼────┤
│1961│    │4609.80 │        │      │460.09  │        │
├──┼──┼────┼────┼───┼────┼────┤
│1962│    │3671.10 │        │      │490.07  │        │
└──┴──┴────┴────┴───┴────┴────┘


┌───────────────────────────────┐
│续表                                                          │
├──┬──────────────┬─────────────┤
│年  │工资总额(万元)              │平均工资(万元)            │
│份  ├────┬────┬────┼───┬────┬────┤
│    │合计    │全民所有│城镇集体│总平均│全民所有│城镇集体│
│    │        │制单位  │所有制  │      │制单位  │所有制  │
│    │        │        │单位    │      │        │单位    │
├──┼────┼────┼────┼───┼────┼────┤
│1963│        │3523.09 │        │      │521.62  │        │
├──┼────┼────┼────┼───┼────┼────┤
│1964│        │3728.10 │        │      │545.45  │        │
├──┼────┼────┼────┼───┼────┼────┤
│1965│        │3818.20 │        │      │535.35  │        │
├──┼────┼────┼────┼───┼────┼────┤
│1966│        │4192.7  │        │      │524.70  │        │
├──┼────┼────┼────┼───┼────┼────┤
│1967│        │4439.60 │        │      │519.80  │        │
├──┼────┼────┼────┼───┼────┼────┤
│1968│        │4588.77 │        │      │521.71  │        │
├──┼────┼────┼────┼───┼────┼────┤
│1969│        │4576.55 │        │      │510.53  │        │
├──┼────┼────┼────┼───┼────┼────┤
│1970│7309.48 │5613.98 │1695.5  │468.28│525.37  │344.38  │
├──┼────┼────┼────┼───┼────┼────┤
│1971│7978.03 │5880.13 │2097.9  │442.92│470.97  │379.57  │
├──┼────┼────┼────┼───┼────┼────┤
│1972│9577.44 │7209.74 │2367.7  │484.39│518.35  │403.83  │
├──┼────┼────┼────┼───┼────┼────┤
│1973│10231.88│7538.98 │2692.9  │510.05│520.67  │482.51  │
├──┼────┼────┼────┼───┼────┼────┤
│1974│10759.69│8276.99 │2482.7  │516.94│540.16  │452.14  │
├──┼────┼────┼────┼───┼────┼────┤
│1975│12077.76│9187.76 │2890.0  │509.72│539.92  │432.76  │
├──┼────┼────┼────┼───┼────┼────┤
│1976│13754.89│10007.49│3747.4  │501.24│526.21  │444.85  │
├──┼────┼────┼────┼───┼────┼────┤
│1977│14195.72│9726.22 │4469.5  │496.25│549.76  │409.52  │
├──┼────┼────┼────┼───┼────┼────┤
│1978│16042.84│12798.04│3244.8  │545.25│563.13  │484.16  │
├──┼────┼────┼────┼───┼────┼────┤
│1979│18624.53│15074.0 │3550.53 │601.26│626.62  │512.73  │
├──┼────┼────┼────┼───┼────┼────┤
│1980│23116.55│18828.2 │4288.35 │718.19│749.26  │607.55  │
├──┼────┼────┼────┼───┼────┼────┤
│1981│25057.50│20316.9 │4740.60 │732.42│758.14  │639.43  │
├──┼────┼────┼────┼───┼────┼────┤
│1982│26984.80│22139.1 │4845.70 │753.07│777.98  │656.95  │
├──┼────┼────┼────┼───┼────┼────┤
│1983│28996.50│24036.8 │4959.70 │781.95│809.88  │669.99  │
├──┼────┼────┼────┼───┼────┼────┤
│1984│39161.40│31119.1 │8042.3  │991.92│1046.2  │826.06  │
├──┼────┼────┼────┼───┼────┼────┤
│1985│44777.1 │35762.90│9014.2  │1072  │1140.31 │865.90  │
├──┼────┼────┼────┼───┼────┼────┤
│1986│53309.5 │42976.90│10332.60│1281  │1386    │975     │
├──┼────┼────┼────┼───┼────┼────┤
│1987│60193.30│48734.7 │11458.6 │1375  │1475    │1067    │
├──┼────┼────┼────┼───┼────┼────┤
│1988│79546.1 │65364.5 │14181.6 │1726  │1870    │1274    │
├──┼────┼────┼────┼───┼────┼────┤
│1989│100299  │83118   │17181   │1954  │2126    │1423    │
├──┼────┼────┼────┼───┼────┼────┤
│1990│117576  │98083   │19493   │2189  │2380    │1563    │
└──┴────┴────┴────┴───┴────┴────┘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