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就业与安置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93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93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就业与安置
自谋职业 建国前,境内就业者全部是自谋职业。有特长的技术工人和管帐、中医等技术人 员经中人或直接与私营工商业主协商,议定报酬;无特长的须投亲告友通过关系当勤 杂工、学徒工。但均需找铺保或人保,填具保单,以示对就业人行为负责。 资本家或企业主对工人实行带有封建家长制的资本主义管治。资本家强迫工人每 天劳动十五六个小时,对学徒工只管饭,没有工资,一般工人工资待遇很低。穷苦工 人为了糊口还得托亲告友,在“三年不吃工资,食宿由厂负责;遇有天灾人祸,生死 疾病,投河逃跑,各听天命,与厂方无关”的铺保书上签字、按手印,才能进厂就业。 济丰面粉厂进厂工人均需签约,学徒工三年之内只许厂方辞退,不许自己不干,如中 途不干,还要包赔饭钱。 建国后,境内仍有部分劳动者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生产。1953年下半年,贯彻中 央介绍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鼓励失业人员自谋生活出路。至1958年,济宁 市自谋职业的有625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个体经济作为“资本主义尾巴”被割除,自谋职 业者近乎绝迹。 1979年以后,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 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执行国家关于发展个体经济的有关政策, 鼓励青年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个体经营者在政治上与国营和集体职工享有同等 的权利,从事个体经营的青年在招工、参军、升学等方面同其他青年一视同仁。城建、 财贸、物资、税收等部门对个体经营者在经营场地、货源供应、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使境内自谋职业的个体经营者迅速发展。到1990年底,全市有自谋职业的个体经营者 达12.47万人,占全市总就业人数的4.6%。 计划招工 1953年2月, 滕县专署转发了华东军政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各地私营企业雇佣与 招聘工人和技术人员的规定》后,境内公私营企业雇佣与招聘技术人员,均有当地劳 动介绍所统一介绍,没有设立劳动介绍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局(科)办理,实行有 计划招工,并限制企业开除或解雇职工。 1958年“大跃进”期间,招工失去控制,济宁专区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等 部门大量招用新人,全专区招工194554人。 1959年以后,济宁专区在招工中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劳动力计划,主要招收城镇非 农业户口的青壮年。城镇非农业人员中资源不足部分或特殊工种,经省政府批准,从 农业人口中招收。汽车司机、修理工等技术工种的条件为政治历史清楚,身体健康, 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一般工种的招工条件为政治历史清楚,身 体健康,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年龄男18~25周岁,女18~22周岁。1970年后,全 地区在劳动力计划以内,招收应届高、初中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和经过两年以上劳 动锻炼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矿山井下、野外勘探等特殊工种和农村财贸单位,招收 了一部分职工子女和农村青年。年龄一般16~25周岁。1970年济宁地区招工9944人, 1971年招工9663人,1976年招工8891人。这是招工人数比较多的几个年份。 1979年4月后, 济宁地区企业招收新工人开始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 用的原则。全区各县市在招工中招收了一部分符合招工条件的革命烈士、老红军、二 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子女和复员退伍军人。1984年10月,济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 局《关于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报告》后,在全市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试行劳动合同制,实行公开招工,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并签订 合同。录用后发给录用通知书和“劳动手册”、“劳动保险手册”。招收的学徒工, 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6~25周岁的未婚待业青年。招收的普壮工、熟练 工和特殊工种,其年龄和文化程度、婚姻等条件适当放宽,但年龄最高不超过30周岁。 试用期或熟练期为半年。招工方法是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张 榜公布成绩,择优录取。由市劳动局统一出试题,各县市中区劳动部门组织报名考试, 办理录用手续。电大、函大、职大、夜大、刊大和经过职业训练合格并取得了毕(结) 业证书的人员,工种对口的免于文化考试,在招工计划指标内优先录用。 1987年7月12日, 济宁市首届劳务市场在市区西关体育场举办。这次劳务市场由 市劳动局和市中区、市郊区劳动局联合举办,主要是为企、事业单位招工、招培训生、 开展技术工人交流和劳务咨询。 期间, 共招收合同制工人1449人,其中招收学徒工 750人, 定向培训生457人,普壮工151人,技术熟练工91人。招收的学徒工为年龄在 16~22周岁的未婚青年;招收的普壮工、熟练工、技术工文化程度、婚姻和年龄适当 放宽,年龄最大的不超过35周岁。到1990年,全市招工均通过劳务市场招收。1988年 10月20日,济宁市劳动局印发了《关于全面实行“先培训、后就业”有关问题的意见》, 在全市实行先招生、后招工。各单位增人,一律从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取得毕(结)业 证书人员中择优录用。全市各级劳动部门不再审批招收学徒工计划。 转招顶替 转招1951年2月4日,滕县专署转发《山东省国营、私营企业雇佣临时工试行办法》 后,境内临时工雇佣期限不超过3个月。连续工作满6个月后,改为固定工。1959年, 济宁专署劳动局将枣庄矿务局、 官桥矿务局在济宁专区招收的13219名临时工转为固 定工。1963年10月26日,济宁专区将1960年12月底以前进入企业,从事经常性工作的 合同工、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全专区国务院部委属和省属单位合同工、临时工230人, 专区、县属单位合同工、临时工1720人转为固定工。 1971年6月,济宁地区改革临时工制度,将1970年9月底以前招用的在常年性生产 (工作)岗位上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转为固定职工。转正的范围是:建筑业的临时技 工;公社各站、所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工;基层电信支局内常年顶岗位工 作的社配电信员;公社广播放大站的临时工,企业常年性生产岗位上的临时工、合同 工和教育系统的常年性代课教师。 从1971年6月到1972年4月底止, 全地区共办理了 18666名临时工、合同工的转正手续。 1974年1月, 济宁地区开始解决全区1971年临时工改制遗留问题。主要解决了因 清查“5.16”运动被错误审查的本人、受影响的直系亲属;因工致残和因组织原因而 漏转的符合临时工转正范围和具备转正条件的人员的落实政策问题。到1975年10月, 共解决1971年临时工改制遗留问题、 办理临时工、合同工转固定工手续646人。1976 年到1988年, 全市每年都有临时工、 合同工转为固定工,但数量不多,范围很小。 1989~1990年,全市有5000名临时工、合同工转为固定工。 顶替1953年,济宁专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或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尽先录用”其直系 亲属。 1963年以后, 境内职工退休、退职,企业在编制人数内,招收其1名符合招工条 件的非农业户口的子女或“赡养亲属”顶替。能迁回农村的职工,其农村户口的子女 或“赡养亲属”均可顶替。1969年4月,济宁地区停止办理职工子女顶替。 1974年12月,济宁地区对因工死亡出现的减员,实行由其子女顶替。1975年3月, 全区开始办理国营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死亡、退休、退职职工的子女顶替。1977年, 济宁地区恢复职工子女顶替制度。工人、职员退休、退职后,子女属城镇非农业户口 的, 照顾招收1名符合条件的子女顶替;子女属农业户口的,职工退休、退职后户口 转入农村,也招1名符合条件子女顶替。1980年7月以后,全区干部退休、退职和离休 后,照顾招收1名子女就工。 1983年9月起, 济宁地区离休、退职、退休的干部,因病提前退休的工人、不具 备退休条件而退职的工人,不再招收其子女顶替。1986年10月,济宁市废除职工子女 顶替制度。 但1986年9月30日前已符合退休条件工人,并有符合条件的子女的,仍按 原有规定办理子女顶替。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 手续时, 允许其1名农村户口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招工考试 或考核。 安置 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建国初期,济宁专区复员建设军人大多数回农村,少数家居城 镇的复员建设军人,由劳动介绍所介绍就业。在农村招工时,优先录用农村的复员建 设军人。1958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后,全区复员、 退伍军人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安置。1969年以后从农村入伍的退伍、 复员军人中, 属于烈士子女、 孤儿无家可归或回乡安排有特殊困难的,照顾招工。 1970年1月1日,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分配一部分退伍军人到国防军工和其他工业部门 工作的通知》后,济宁地区安置了一部分农村复员、退伍军人就工。1970年全区安置 招收复员退伍军人就工2267人。1980年后,济宁地区对对越自卫反击作战中的二三等 残废军人,荣立三等功的复员退伍军人,一律安置工作;对特等、一等残废军人适当 安置其配偶的工作; 对烈士亲属中符合招工条件的,招收其1名就业。1983年,由民 政部、公安部、劳动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城镇退伍义 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198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退伍义务兵安置 条例》,省政府制定了《山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到1990年底,安置退伍 军人及家属子女就业仍执行上述规定。 安置归国华侨1979年以前,济宁地区对持有入境证明并有一定技术专长者,安置 在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无技术专长的回原籍参加农业劳动。1980年以后,坚持 对口安置的原则。 原是务农的面向农村, 原是工人的一般安置在中小城镇就业。从 1979年6月到1982年底,全区接受归侨13人,安置就业8人。1989~1990年,未有归国 华侨需就业安置。 安置刑满释放人员1963年11月后,济宁专区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的规定, 对判刑或教养的正式职工,一般予以开除公职。人民内部的犯法分子,罪行轻,表现 好的,重新录用。1977年7月,济宁地区对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 级以上的党政 军特人员,凡有劳动能力和一定技能的,安排适当的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1982年开 始,境内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仍回原单位安置工作;服刑期间 已被单位除名或开除的,原单位同意接受,本人刑期较短,表现较好,单位又有增人 指标的,回原单位重新就业;原单位不同意接受的或捕前系城镇无业人员的,按一般 待业人员对待;捕前系农村户口的,一律回农村。对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人 员,凡有劳动能力的都适当安置。 安置失业人员建国初期,由于战争的影响和境内西南各县自然灾害严重,大量工 人失业。1952年10月,滕县专区有失业工人8000余人。面对严重的失业状况,党和政 府采取限制企业解雇职工、介绍就业、转业训练、还乡生产、移民垦荒、生产自救、 以工代赈和发放救济金等项措施,安置失业人员。仅济宁市就介绍就业5614人;训练 失业人员1085人; 向辽宁、吉林、黑龙江移民垦荒813人;参加生产自救3290人。到 1958年底,济宁专区基本消灭了失业现象。 安置待业青年1979年,随着城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的调整,济宁地区出现大 量的待业人员。1981年3月19日,济宁地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立。各县(市) 也先后建立 了劳动服务机构,安置境内待业青年。到1981年底,全区各级服务网点发展到497处, 在网点人员5433人。1980~1988年,全市累计出现城镇待业人员204761人,通过各种 渠道安置就业165542人, 其中招工60404人。 劳动服务公司创办集体经济网点安置 55640人,指导扶持待业人员自谋职业7020人,乡镇街道办集体企业安置22753人,劳 动服务公司介绍各种临时用工19725人。到1990年底,全市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到447个, 已兴办各类劳动服务网点960个,在网点的从业人员3414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