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管理
封建社会盛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早婚及纳妾。男女均承“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婚姻需经“六礼”程序,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带雁后改为公鸡,到女家提亲),
问名(通过媒人了解女方情况) ,纳吉(经占卜两命相合,男家备礼至女家商量定婚事
宜),纳征(俗称“过大礼”,在济宁一带多是换“书”形式),请期(俗称“看日子”,
男家根据女方的年龄、属相择定吉日),迎亲(男家举行隆重的迎娶仪式)。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试图取缔旧的婚姻陋习。1926年制定的《民律亲属编》曾
规定,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1930年颁布的《民法亲属编》规定,婚约应由男
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男未满17岁,女未满15岁,不得订定婚约;男未满18岁,女未满
16岁,不得结婚。
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妇女解放, 男女平等。1943年9月,正式颁布的《晋冀鲁豫
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重婚、早婚、纳妾、蓄婢、童养媳、买卖婚姻、
租妻及伙同娶妻。男不满17岁,女不满15岁,不得订婚;男不满18岁,女不满16岁,
不得结婚。订婚结婚须男女双方同意,不得借机索取,并要到区以上政府进行登记。
还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八亲以内之旁系血亲、精神病、花柳病及遗传性恶疾者,
不能结婚。寡妇有再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夫妇感情恶劣,致不能同居者;虐
待、 压迫或遗弃他方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被判3年以上徒刑者;充当汉奸者;
吸食毒品屡教不改者;不能人道者;有上述情形之一,他方即可申请离婚。
1945年3月, 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了《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将订婚年
龄改为男17岁,女16岁;结婚年龄为男18岁,女17岁。明确了夫妇两愿自行离婚,应
向区以上政府声明备案。 1949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了《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
条例》,规定男满20岁,女满18岁始能结婚。
1950年4月30日,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男女婚
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婚姻制度,并把结婚年龄法定为男20岁、女18岁。
为贯彻落实新婚姻法,滕县专署成立了婚姻法检查执行委员会,其办公机构由民政、
妇联、法院等部门组成。
1951年10月13~20日, 在滕县举办了婚姻法宣传展览,观展者达39000余人,对
破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起了积极的作用。
1953年3月,滕县专署及各县(市) 均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普遍召
开各界群众参加的贯彻婚姻法代表大会和妇女代表大会,组织宣传报告员、文艺宣传
队, 深入街道、区、乡、厂矿广泛宣传。全区共培训区、乡干部26059人,基层工会
干部400余人, 利用图片展览,放映幻灯,办黑板报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效果。全
区设婚姻法宣传点13处,并附设临时法庭,处理了29名违犯婚姻法的犯罪,使新婚姻
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旧婚姻制度逐渐崩溃。
60年代初,因遇暂时经济困难,婚姻管理有所放松,封建陋习趁机抬头。包办买
卖婚姻、 早婚、收童养媳等现象时有发生。据邹县、金乡、汶上3县16个公社调查,
发现上述问题422起。 1964年,济宁地委、专署责成民政、妇联、宣传部、团委等部
门分工负责,加强管理,情况大有好转。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婚姻登记一
度处于无政府状态。
1980年9月10日,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施行。各级民政部门在当
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文
艺演出、咨询服务、举办学习班等形式,开展了深入广泛地宣传教育活动,收到较好
效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
划生育,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等法律规定,更加深入人心。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铺张奢侈之风蔓延。据嘉祥县对2146对
不同时期结婚青年的调查,1985年,平均每对耗资6022元;至1987年已上升到9474元,
最多的达到12450元。 加之女方大要彩礼,少则上千元,多则几千元,造成“一朝结
婚,十年还债”的恶果。
1986年,济宁市委、市政府把改革婚姻陋习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各
级民政部门坚持改革与服务相结合,采取教育、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对封建婚姻
陋习进行综合治理。4月1日,市政府召开民政、公安、法院、宣传、团委、妇联、工
会、新闻单位等11个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进一步贯彻婚姻法,清理违法婚姻和制止
婚姻陋习的具体措施,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城乡开展移风易俗活动的通知》,加
强了婚姻登记管理,并清理出违法婚姻4000余起,全部作了妥善处理。
1987年3月, 济宁市民政局会同山东省民政厅对曲阜市陵城镇章枣村建立“红白
事理事会” 的经验进行了调查总结。9月,省民政厅在曲阜市召开现场会,向全省推
广了他们的做法。之后,济宁市乡村红白事理事会很快普及。12月,济宁市政府颁布
了《关于移风易俗,改革婚丧陋习的暂行规定》,各县市区也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
则,推动了婚姻习俗改革。
1990年,全市建立基层红白事理事会6762个,占应建单位的100%,培训理事会成
员13524人(次) ,初步形成了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体系,减少了铺张浪费
和买卖婚姻、私婚、早婚、转亲、换亲等现象。
殡葬改革
建国前,境内盛行土葬,且有停灵、守孝、成殓、报丧、开吊、送行、出殡、摔
老盆、下葬、圆坟、祭奠等十分繁琐的丧葬习俗。
建国初,党和政府倡导破除封建迷信,对旧丧葬习俗进行改革。1958年,首先在
部分公社建起了“百姓林”(公墓)。60年代初,又开展了移坟上山或平地深埋及平坟
还田活动。
1967年正式推行火葬。至1973年,济宁市(今市中区)、兖州县、金乡县相继建起
火化场。 但火化仅占死亡人数的0.2%左右。1974年6月,中共济宁地委批转地区民政
局“关于殡葬改革的报告”,并加了按语。报告规定:(1) 积极实行火化者,政治上
予以鼓励,生活上予以照顾;(2) 火化后不修坟造墓,不请客送礼,不搞封建迷信;
(3)禁止做棺木、扎纸;(4)各公社(街道)、厂矿建立丧改领导小组,负责料理丧葬事
宜。随后又组织丧葬改革报告团和文艺宣传队,分赴12个县(市)巡回报告演出,观众
听众达6.8万余人次, 对推动火葬,实施殡改起了积极作用。至1975年,全区火化率
达到51.9%,比1974年提高了44.9%。不少公社和生产大队建起了骨灰室,新式追悼会
代替了“吊孝”,花圈代替了扎纸,黑纱代替了戴孝。
1979年,土葬一度回潮,火化率有所下降。1982年,国务院批转《关于进一步加
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山东省委也下达通知,强调一要平掉坟头,二要推行火葬。
济宁地区结合“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派出工作组,组织平坟队,大张旗鼓地宣传
殡葬改革, 全区火葬形势迅速好转。 年内平坟12万个,还田2500亩,火化率回升到
67.6%。兖州县、济宁市火化率已达到81.1%,跃入全省先进行列,并在全国殡葬改革
经验交流会上介绍了经验。
1984年2月, 济宁市委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党组“关于
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的通知的意见》,对共产党员在丧事活
动中提出了严格具体的要求, 促进了殡改工作的稳步发展。1986年4月,市政府召开
全市殡葬改革先进单位授奖大会。市中区、兖州县、曲阜县、汶上县政府及市中区、
兖州县、曲阜县、汶上县、邹县万村火化场被市政府授予殡改先进单位。1987年,在
全市推广了曲阜市陵城镇章枣村建立“红白事理事会” 的做法。并于同年12月3日颁
布了济宁市政府《关于移风易俗,改革婚丧陋习的暂行规定》。此后,全市城乡掀起
贯彻市政府暂行规定高潮, 逐级签定目标责任书, 保证了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
1990年,全市死亡人口火化率达到99.4%。
第五节婚丧管理
视图
婚姻管理
封建社会盛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早婚及纳妾。男女均承“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婚姻需经“六礼”程序,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带雁后改为公鸡,到女家提亲),
问名(通过媒人了解女方情况) ,纳吉(经占卜两命相合,男家备礼至女家商量定婚事
宜),纳征(俗称“过大礼”,在济宁一带多是换“书”形式),请期(俗称“看日子”,
男家根据女方的年龄、属相择定吉日),迎亲(男家举行隆重的迎娶仪式)。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试图取缔旧的婚姻陋习。1926年制定的《民律亲属编》曾
规定,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1930年颁布的《民法亲属编》规定,婚约应由男
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男未满17岁,女未满15岁,不得订定婚约;男未满18岁,女未满
16岁,不得结婚。
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妇女解放, 男女平等。1943年9月,正式颁布的《晋冀鲁豫
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重婚、早婚、纳妾、蓄婢、童养媳、买卖婚姻、
租妻及伙同娶妻。男不满17岁,女不满15岁,不得订婚;男不满18岁,女不满16岁,
不得结婚。订婚结婚须男女双方同意,不得借机索取,并要到区以上政府进行登记。
还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八亲以内之旁系血亲、精神病、花柳病及遗传性恶疾者,
不能结婚。寡妇有再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夫妇感情恶劣,致不能同居者;虐
待、 压迫或遗弃他方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被判3年以上徒刑者;充当汉奸者;
吸食毒品屡教不改者;不能人道者;有上述情形之一,他方即可申请离婚。
1945年3月, 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了《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将订婚年
龄改为男17岁,女16岁;结婚年龄为男18岁,女17岁。明确了夫妇两愿自行离婚,应
向区以上政府声明备案。 1949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了《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
条例》,规定男满20岁,女满18岁始能结婚。
1950年4月30日,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男女婚
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婚姻制度,并把结婚年龄法定为男20岁、女18岁。
为贯彻落实新婚姻法,滕县专署成立了婚姻法检查执行委员会,其办公机构由民政、
妇联、法院等部门组成。
1951年10月13~20日, 在滕县举办了婚姻法宣传展览,观展者达39000余人,对
破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起了积极的作用。
1953年3月,滕县专署及各县(市) 均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普遍召
开各界群众参加的贯彻婚姻法代表大会和妇女代表大会,组织宣传报告员、文艺宣传
队, 深入街道、区、乡、厂矿广泛宣传。全区共培训区、乡干部26059人,基层工会
干部400余人, 利用图片展览,放映幻灯,办黑板报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效果。全
区设婚姻法宣传点13处,并附设临时法庭,处理了29名违犯婚姻法的犯罪,使新婚姻
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旧婚姻制度逐渐崩溃。
60年代初,因遇暂时经济困难,婚姻管理有所放松,封建陋习趁机抬头。包办买
卖婚姻、 早婚、收童养媳等现象时有发生。据邹县、金乡、汶上3县16个公社调查,
发现上述问题422起。 1964年,济宁地委、专署责成民政、妇联、宣传部、团委等部
门分工负责,加强管理,情况大有好转。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婚姻登记一
度处于无政府状态。
1980年9月10日,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施行。各级民政部门在当
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文
艺演出、咨询服务、举办学习班等形式,开展了深入广泛地宣传教育活动,收到较好
效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
划生育,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等法律规定,更加深入人心。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铺张奢侈之风蔓延。据嘉祥县对2146对
不同时期结婚青年的调查,1985年,平均每对耗资6022元;至1987年已上升到9474元,
最多的达到12450元。 加之女方大要彩礼,少则上千元,多则几千元,造成“一朝结
婚,十年还债”的恶果。
1986年,济宁市委、市政府把改革婚姻陋习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各
级民政部门坚持改革与服务相结合,采取教育、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对封建婚姻
陋习进行综合治理。4月1日,市政府召开民政、公安、法院、宣传、团委、妇联、工
会、新闻单位等11个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进一步贯彻婚姻法,清理违法婚姻和制止
婚姻陋习的具体措施,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城乡开展移风易俗活动的通知》,加
强了婚姻登记管理,并清理出违法婚姻4000余起,全部作了妥善处理。
1987年3月, 济宁市民政局会同山东省民政厅对曲阜市陵城镇章枣村建立“红白
事理事会” 的经验进行了调查总结。9月,省民政厅在曲阜市召开现场会,向全省推
广了他们的做法。之后,济宁市乡村红白事理事会很快普及。12月,济宁市政府颁布
了《关于移风易俗,改革婚丧陋习的暂行规定》,各县市区也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
则,推动了婚姻习俗改革。
1990年,全市建立基层红白事理事会6762个,占应建单位的100%,培训理事会成
员13524人(次) ,初步形成了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体系,减少了铺张浪费
和买卖婚姻、私婚、早婚、转亲、换亲等现象。
殡葬改革
建国前,境内盛行土葬,且有停灵、守孝、成殓、报丧、开吊、送行、出殡、摔
老盆、下葬、圆坟、祭奠等十分繁琐的丧葬习俗。
建国初,党和政府倡导破除封建迷信,对旧丧葬习俗进行改革。1958年,首先在
部分公社建起了“百姓林”(公墓)。60年代初,又开展了移坟上山或平地深埋及平坟
还田活动。
1967年正式推行火葬。至1973年,济宁市(今市中区)、兖州县、金乡县相继建起
火化场。 但火化仅占死亡人数的0.2%左右。1974年6月,中共济宁地委批转地区民政
局“关于殡葬改革的报告”,并加了按语。报告规定:(1) 积极实行火化者,政治上
予以鼓励,生活上予以照顾;(2) 火化后不修坟造墓,不请客送礼,不搞封建迷信;
(3)禁止做棺木、扎纸;(4)各公社(街道)、厂矿建立丧改领导小组,负责料理丧葬事
宜。随后又组织丧葬改革报告团和文艺宣传队,分赴12个县(市)巡回报告演出,观众
听众达6.8万余人次, 对推动火葬,实施殡改起了积极作用。至1975年,全区火化率
达到51.9%,比1974年提高了44.9%。不少公社和生产大队建起了骨灰室,新式追悼会
代替了“吊孝”,花圈代替了扎纸,黑纱代替了戴孝。
1979年,土葬一度回潮,火化率有所下降。1982年,国务院批转《关于进一步加
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山东省委也下达通知,强调一要平掉坟头,二要推行火葬。
济宁地区结合“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派出工作组,组织平坟队,大张旗鼓地宣传
殡葬改革, 全区火葬形势迅速好转。 年内平坟12万个,还田2500亩,火化率回升到
67.6%。兖州县、济宁市火化率已达到81.1%,跃入全省先进行列,并在全国殡葬改革
经验交流会上介绍了经验。
1984年2月, 济宁市委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党组“关于
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的通知的意见》,对共产党员在丧事活
动中提出了严格具体的要求, 促进了殡改工作的稳步发展。1986年4月,市政府召开
全市殡葬改革先进单位授奖大会。市中区、兖州县、曲阜县、汶上县政府及市中区、
兖州县、曲阜县、汶上县、邹县万村火化场被市政府授予殡改先进单位。1987年,在
全市推广了曲阜市陵城镇章枣村建立“红白事理事会” 的做法。并于同年12月3日颁
布了济宁市政府《关于移风易俗,改革婚丧陋习的暂行规定》。此后,全市城乡掀起
贯彻市政府暂行规定高潮, 逐级签定目标责任书, 保证了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
1990年,全市死亡人口火化率达到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