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93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93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清光绪二十年(1894年)甲午战争后,清政府始行招募士兵制。光绪三十年(1904年)制 定退伍安置章程,规定武官致伤受良田美宅,以供返乡归养;士兵每人发恩饷两个月 自谋生业,或充各州县巡警或招训新军。 民国时期,国民党军队亦准年老身残的军人退伍,并于1946年颁布了《陆军复员 实施办法》。据此,山东省第二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公署在兖州设立了复员工作 办事处。但纲纪不正,章法难行。 1927年,人民军队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退伍军人采取“妥善安置, 负责到底”的安置方针,退伍官兵“各得其所,各尽其能”。随历史发展,安置对象 也有所变化。至1990年由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的有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包括志愿兵)和 军队离休退休人员。 安置机构 抗日战争时期,鲁南第一行政主任公署及所辖各县均设复员委员会,民政部门的 优救股为具体办事机构,县以下基层单位均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掌握。解放战争时期, 专署、县设复员部,基层成立复员委员会,民政部门承担具体业务。 建国后, 随着部队整编, 安置工作相对加强。195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达了 “关于进行复员准备工作的决定”。滕县专署及所属各县均建立起复员委员会,军政 主要负责人兼任正副主任,其办公室设5~8人,分安置、组织、宣传、供应、招待等 组。 1951年1月,成立滕县地区转业建设委员会(简称转委会) ,有军分区、专署、民 政、财政、文教、卫生、银行、青年、妇联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秘书、检查两个组, 不承办具体接收安置任务。 1954年, 安置机构及其职责逐步由军事部门转交地方行政部门。同年8月,转委 会主任由一名专署副专员兼任,办公室也从军分区迁至专署,正常业务纳入民政优抚 工作范围。 各县、市转委会,一般配5~9人,由县、市长出任主任。区、乡主要负责人亦亲 自掌握,具体业务由民政助理员办理。 为加强领导, 1956年济宁专区转委会成员增至13人,办公室人员增到7人。同时 在薛城、 金乡、济宁、兖州设立四处招待站,负责接待和转运事宜。1958年6月整编 机构,民政科撤销,安置业务交政法督导组。1959年,建济宁专署民政局,安置工作 由民政局负责。 1963年,济宁地区成立优抚安置复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业务列民政局优抚项。 1968年5月,民政局撤销,安置业务交济宁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内务组承办。 1970年3月, 恢复济宁地区民政局,安置业务交民政局优抚组承办。1974年,建 立济宁地区革命委员会复员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领导小组。1978年,改称济宁地区 行政公署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专员任组长,办公室设在民政局, 由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在接收安置高峰期,即从军分区、劳动局、公安局、粮食局、 商业局、物资局、交通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联合办公,保证善始善终完成 接待、转运和安置任务。 1981年,首次明确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编制,地区行署4人,济宁市(今 市中区)、兖州县、曲阜县(今曲阜市)、邹县各3人,济宁县(今市郊区)、泗水县、微 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各1人。是年,军队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 领导小组遂更名为济宁地区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 (简称“双安”领 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简 称“双安”办公室),不增员额,合署办公。同年9月,地区行署民政局内部增设退伍 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科(对外称“双安”领导小组办公室),至此,安置机构正式 固定下来。 1983年7月,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交地方管理,“双安”领导小组又更名为济宁地 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安置科仍为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 1984年5月, 地区改市,领导小组更名为济宁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 置领导小组,副市长翟学恕任组长,民政、劳动、公安、粮食、军分区等13个部门负 责人为成员。 1990年,济宁市“双安”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杨茂山兼任组长。 安置 复员军人安置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人民解 放军,都是自愿参军入伍,无固定的服役期限。凡因伤、因病失去作战能力不宜留队 者,则办理退役、退伍、退休等手续(后统称复员),发给安家补助费,由当地民主政 府妥为安排。 1946年鲁中南军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军分区颁布的《复员工作条例》,本着 “各得其所,各尽所能,各安其业”的精神,除对当年复员军人进行认真安置外,还 会同各县检查了前期安置情况,并在滕县为无证复员军人办理了复员证明手续。 1948年,部队对伤残病弱人员多送荣誉军人学校学习,而后转业安排到地方工作。 到1949年11月,鲁中第四专署共接收部队和山东省荣管局徐州办事处介绍来的荣誉军 人及病弱复员军人754名,其中转业到地方工作的96人,退休(后改为分散供养)434人, 回原籍农村的92人,无家可归留当地安置的36人,重入荣校的13人,长期疗养的8人, 回部队65人, 其他安置10人。同年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分配的240名荣校毕业生,多数 按本人要求返回原籍农村,只有少数人以原职对应安排到党政机关。从1938~1949年 共接收复员军人8956人。 1950年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作出《关于志愿兵复员工作的决定》后,因 抗美援朝战争,复员任务压缩。1954年和1955年,随着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结束,部 队进行整编,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复员建 设军人的决议》。随后,济宁专署遵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和“妥善安置,负责 到底”的原则,对所有复员军人进行了积极妥善的安置。1950~1957年,济宁专区共 接收复员军人、转业建设军人39347人(统称复员军人),其中家居农村的36088人,城 镇的3339人,排级以上军官3814人,各种技术人员1761人。根据安置工作重点在农村 的要求, 共为25685人解决土地3万亩,为4631人解决房子1万余间,同时国家还拨出 200余万元专款为7806人解决了生产、 生活和治病等困难。妇联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也积极为复员军人联系介绍, 使3144人结婚成家。90%以上的复员军人参加了农业生 产合作社, 并有10274人被推选为农村基层干部,3082人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模范人 物。 城镇安置,采取“归口包干”办法,大部安排在厂矿企事业单位,并尽量做到技 术对口。 1955年,曾组织130名汽车司机去新疆支边,并为各县拖拉机站推荐和培训 司机600人。 退伍军人安置1958年5月, 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 据此,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了《接收处理退伍义务兵和安置复员军人工作方案 (草 案) 》,强调继续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安置原 则。 1958~1965年,全区共接收退伍军人24000人,除195人复工复职、200余人安排 工作外,其余全部安置农村。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一切面向农村”的口号下,绝大多数退伍军人安置到 农村。千余名应该安排城镇工作的复员军官和退伍义务兵也先后作了回乡安置,从而 引起集体上访。至1975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下达通知,为复员军官重新安排工作。 个别年老体弱的改办了退休手续。 1977~1978年, 济宁地区共接收退伍军人15382人。在“保证重点,照顾专长, 适当集中” 的安置原则指导下,有14346人顺利安置到农村,1030人依政策规定在城 镇安排了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安置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至1989年,共接收退伍军人 59709人,除正常安置在农村的人员外,在城镇安排工作的有11898人,占接收总人数 的19.9%, 较前增加10个百分点。1990年,全市共接收退伍军人4718人,城镇安排工 作的2623人。从1980年起,对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负伤评为二、三等残废的退伍军人; 1984年起,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评为二、三等残废或荣立二等功以上 (含二等 功) 的退伍军人;从1986年起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的退伍 军人;无论入伍前籍属城市或农村,一律在城镇安排工作。城镇安置,实行按系统包 干分配办法,并根据系统内部各单位承受能力和退伍军人技术专长,合理分配,扭转 了“子承父业”、“用非所学”等不合理现象。回农村者,按照“妥善安置、保障生 活” 的要求,对1万余名有一定技术或是孤儿单身的退伍军人优先招收为合同工、临 时工或介绍到乡镇企业、社会福利生产厂、店就业。对4844名无房或严重缺房者,在 自力更生的基础上, 国家补助75万元,集体帮工帮料,维修新建房屋13143间。同时 为千余名大龄青年解决了婚姻问题。农村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后,对生产生活困难者, 通过教技术、传信息、办项目等措施,扶持他们广开副业生产门路,增加收入,改善 生活。这期间,全市共扶持复员、退伍军人13000户,年终人均纯收入500元以上者达 9516户, 占73%,并涌现出了一批生产专业户,为发展农村经济发挥了带头作用。为 此,济宁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多次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广了兖州县大安镇,曲 阜市息陬乡,邹县城关镇、石墙镇,嘉祥县马村乡、老僧堂乡等单位的做法,使“思 想教育,扶持生产,开发使用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得到普遍推广,调动了广大复员、 退伍军人的积极性,先后有36164人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模范,15386户被评为 “五好家庭”。 另外,1984~1990年,全市共接收转业志愿兵2019名,本着“优先安排,技术对 口, 就地就近,从快安置”的精神,全部进行了妥善安置,技术对口率达85%以上。 对个别体弱多病不能安排工作者办了退休手续。 在1979年12月,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倡导,由军队和地方密切配合,共同培育军 地“两用人才”(简称“两才”),1984年,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济宁军分区在兖 州县进行试点,并于1985年4月召开现场会。随后,全市各级政府普遍建起由民政局、 安置办公室、武装部、劳动局以及农行、工商、供销、科技等部门组成的两用人才介 绍所(站),开展人才信息交流、推荐和技术再培等工作。把军队育才,地方用才,发 展到军地共育共用。1980~1989年,全市共接收“两才”19191人,开发使用13352人, 占69.6%。 1990年,全市共接收“两才”638人,开发使用563人。其间,兖州县兴办 “两才”经济实体成绩显著,得到山东省人民政府和济南军区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 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会议上介绍了经验,引起较大反响。1986年, 兖州县籍的550名参战军人联名给县委、 县政府写信表示:“人民为我们着想,我们 为人民争光” 。当年就有178人荣立战功。“两才”开发使用,激发了全市青年参军 热,应征报名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国前,年老体弱需要退职休养的军队干部是由军事部门 负责安置的,或送荣军学校或送军队干部休养团。建国初期,曾有部分退职干部交由 地方分散供养,当时,济宁专区仅接收10多人。 1958年7月, 国务院颁布《现役军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部队开始实行军官退 休制度。安置工作仍以军事部门为主,地方予以协助,实行大分散、小集中的安置原 则。至1979年,济宁地区共接收安置77人。 198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按山 东省下达的预安任务,济宁地区的济宁市、兖州县、曲阜县、泗水县、邹县、微山县、 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等建立了军队退休干部休养所,济宁县、鱼台县设立了服务 站。安置方式上转向大集中小分散,由民政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198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 至1986年,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民政厅、 财政厅、人事局的通知要求,陆续将1980年前退休改离休的47名军队干部和1980年后 军队落实政策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全部交当地老干部部门管理。此后,民政部门即专 职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简称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987年6月,济宁市民政局和山东省民政厅签订责任书,按照团职干部70平方米、 营职以下干部50平方米的建房标准,本着方便生活,节约投资,地点集中,便于管理 的原则, 进行选点施工。 至1989年底, 共完成住房建设面积16418平方米,总投资 495.94万元,并陆续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及无军籍职工292人。 至1990年底,全市军休所共配备干部职工46人,实行所长负责制和休养员参与下 的民主管理。随军休所设施的逐步完善,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文体活动、医疗保 健、生活保障等普遍得到落实。市直、曲阜县、泗水县军休所,连年被省评为先进单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