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优待
土地代耕1940年,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公布了《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条例》及实
施办法。规定抗日军人家属(简称抗属),包括现役、牺牲、因残退伍或调任其他工作
之家属,均应发给优待证;主力部队(独立营以上)优于地方部队,由抗属所在村或邻
村组织代耕队、助耕队或劳动互助队,保证耕、种、锄、收。1944年,鲁南第一专署
户均代耕1.75亩;湖西直属专署户均代耕3.9亩。
1948年,华东局、华东军区政治部发出指示,动员兵员,补充主力,地方政府必
须切实执行优待条例。鲁南四专署部署,对军属、烈属、工属(干部家属)由其所在村
或邻村负责落实代耕,发给代耕户一定数量的代耕粮作为报酬。帮助干其他零活的,
可增发代耕粮, 减免义务工。是年,鲁南四专署共为18000户军、烈、工属代耕土地
50000余亩,户均2.77亩。
1949年2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解决革命烈属军属工属复员荣军等生产
困难暂行办法》(草案),尼山专署把代耕纳入生产运动的中心任务,基层建立优属委
员会,普遍召开烈军工属 (简称家属) 座谈会,征求意见。通过自报公议,全专署有
22593户(占家属总户数的60%)享受了代耕,代耕土地181165亩(占家属总耕地的59%),
户均8亩。湖西专署的金乡、嘉祥、鱼台三县,采取干部“包村”办法,使54.6%的家
属和53.6%的土地得到代耕,户均5.6亩。当时的代耕形式有:固定代耕、出租代耕、
拨工代耕、工票代耕、自愿结合等。
1951年2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代耕试行办法》,滕县专署结合抗美
援朝运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把以前的多种代耕形式统一为固定代耕 (固定
到人)、资耕制(拨发代耕粮或代耕款)、拨工制(统一调配劳力、轮流代耕)三种形式,
很受优待户的欢迎。菏泽专署的金乡、嘉祥、鱼台三县则采取“出租代耕、雇工代耕
和变工互助” 的办法。 1952年上述三县12603户家属中, 享受代耕的有5662户,占
44.9%,代耕土地43192亩,占40%,通过代耕生活居中等以上者占75%。
1953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重新修定发布了《山东省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
家属代耕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对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军人家属、烈士家属,享受
供给制或包干制的工作人员家属、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家属及二等甲级以上残废民
兵民工家属(简称四属),分别予以代耕。凡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男子整半劳力均有
代耕义务。优待对象较多的老区、贫困地区由政府拨发代耕粮、款。之后,随着生产
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代耕进一步落实。1954年济宁专区64404户家属中,
18548户享受了代耕优待,占28.8%,共代耕土地450000亩,户均24.26亩。
1955年,根据内务部优抚局“关于部队军官改薪后的家属待遇问题函”的精神,
取消了部队军官、职工和国家机关改薪后工作人员的代耕等物质优待。同时对前段代
耕工作进行了清理,找平补齐了代耕粮。1950~1955年平均代耕土地189963亩,每年
用工达253284个劳动日,折合代耕粮1013136公斤,每个劳动日4公斤。
优待劳动日随着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土地入股,按劳动工分参加分配,个体
生产变为集体生产,代耕优待办法已不适应。1956年,山东省民政厅介绍了外地优待
劳动日的经验,济宁专署经过试点,作出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对烈军属优待劳动日及
对鳏寡孤独户和残废军人实行“五保”的工作意见》。明确优待劳动日的对象为无劳
力或缺乏劳力,生活有困难的烈属,失踪病故军人家属、志愿入伍的军士兵家属。对
特、一、二等残废军人家属、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供给制期间病故或失踪的工作
人员家属、参战或支前失踪的民兵民工家属;因战致残的特、一、二等民兵家属,可
参照上述规定予以照顾。优待劳动日数采用定全家年生活所需、定自干劳动日数、定
优待劳动日数的方法进行。自干工日同优待工日一样参加分配,因正当理由 (如有病
等) 完不成自干工日的,集体予以补齐。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和残废军人实行“五
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优待和“五保”所需粮食从集体提留中解决,
有条件的亦可从公益金中解决。是年济宁地区在58576户优抚对象中,优待了11598户,
占19.8%,共优待劳动工日563984个,户均48.63个。兖州、汶上、泗水三个县调查,
优待户的生活水平高于一般社员的占5~10%。
1957年4月,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试行《山东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
日暂行办法》(草案),优待劳动日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统筹,均衡了群众负担,有
利于兑现。但在1958年“共产风”、“平调风”和“过渡性分配制度”影响下,过多
地强调了“自力更生”,优待面和优待标准锐减,以致出现了少数生产大队对优抚对
象停止优待的现象。
1962年,结合全民战备教育、拥军优属教育,检查纠正了一些问题,但广大优抚
对象依然家底亏空,元气不复。1963年,济宁地委批转了优抚领导小组《关于当前优
抚工作情况今后意见的报告》,各县普遍在安排农活、分工分业上照顾优抚对象,使
其多劳多得;扶持优扶对象开展家庭副业,使之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同时兴办了一
批烈属养老院,把无依靠的烈属老人集中供养。在此基础上,评定了优待劳动日。是
年, 优待户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30.4%,户均优待93.1个劳动工日,加上自干部分,
分配普遍高于当地一般社员。
1964年5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正式颁布《山东省农村人民公社优待劳动日办法》。
办法规定:优待劳动日的对象系指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烈属 (包括失踪、病故军人家
属) ;军士兵家属(含公安部队军士兵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退伍回乡老红
军;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年老体弱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
优待仍采取“三定”办法,自干部分超出原定工日时不减少优待,无正当理由完不成
自干工日者,不增加优待。工作中重视春评、夏查、秋兑现三个环节,注意纠正干多
干少年终补齐的做法。 是年, 济宁地区有26611户优抚对象享受优待,占41.3%。到
1965年,优待户达28979户,占45%。不少村队为使优待对象多分细粮,开始实行夏季
一次分配兑现。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工作瘫痪,优待工作全靠群众自发进行。不少优抚对
象被诬为“假烈属”、“假荣军”,没收证件,停止优待。1970年,虽然恢复了民政
机构,但在“左”的思潮影响下,优待政策依然难以落实,到1977年,享受优待的优
抚对象从1965年的45%,下降到14.4%,有2177户该优未优,致拖欠口粮款19.8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全面的拨乱反正,优待工作出现转机。1979年,优待面
回升到17%, 户均优待劳动日2048个。此后,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优待改为粮
款定额优待。
粮款定额优待1980年,农村逐步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济宁地区对实行土地承包
的社、队,采取以生产大队为单位,统一优待标准的办法,对优待对象进行粮、款优
待, 分夏、 秋两季兑现。对未实行土地承包的单位,继续实行定工优待。年底,有
245个生产大队实行了粮、款并优,占5%;2939个生产大队继续实行定工优待,占60%;
1617个生产大队采取了混合型优待办法, 占33%。但由于体制交替等原因,仍有98个
生产大队没有落实兑现,占2%。
1981年,农村生产管理形式更加多样。为保证优抚对象生活,济宁地区民政局总
结推广了嘉祥县东风公社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由公社统筹粮、款,召开兑现
大会, 并将优待通知书发给军人所在部队的做法。到年底,全区94.8%的生产大队落
实了优待,优抚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均高于当地群众,受到山东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队的表扬。
1982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对烈属普遍优待,保证其生活略高于一般群众;义务兵家属 (包括消防、
武装民警) 每年优待其当地一个整劳力全年劳动所得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对生活
有困难的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年老体弱的复员军人,
其子女又无供养能力者,可给予适当粮、款优待,保证其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
从农村入伍没有直系亲属者, 优待口粮、 款由大队代为储存。是年,全区优待折款
5648983元,户均142.27元。向军人所在部队发优待通知书10195份,收到军人感谢信
295封。
1983年,优待粮款由生产大队统筹改为以公社(镇)为单位统筹,负担更加合理,
兑现更加及时。 是年,济宁市共优待折款3347.98万元,户均176.48元,比1982年增
加34.27元。全市6000名征兵任务很快完成,受到带兵部队和山东省军区的表扬。
1985年,全市对义务兵家属和绝大多数优待对象实行现金普遍优待,户均229.77
元。有315处乡、镇实行了优待统筹,有133处乡、镇对立功军人实施优待加奖励,有
36处乡、镇为5411名义务兵储存优待款141.89万元。同年,根据山东省民政厅、财政
厅、劳动局的指示,济宁市对家居城镇的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优待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在职工人入伍后保留原工资,并随所在单位职工统一调整;入伍前无正式职业的,每
人每年给予200~250元优待金,分别由父母所在单位均衡负担,父母双方无正式工作
者由当地财政负担; 在部队立功者以其功劳大小分别奖励60~300元;招工时,优先
录用军人一名符合条件的兄弟或姐妹。1986~1989年,城镇年均优待款205.68万元,
人均259.99元。
1988年, 国务院发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使优待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到
1990年, 全市共有军人优待户42354户,占优待对象总户数的21.6%,优待款1123.49
万元,户均265元。其中农村烈属2776户,户均245元;军属21817户,户均345元;伤
残军人3151户,户均139元,复员军人8774户,户均156元;退伍军人2159户,户均89
元。
国家补助
在对优抚对象实行群众优待的同时,国家还给予一定的补助。1943年,鲁南第一
专署把主力部队的贫苦家属分为三等:四口以上为甲等,年补助粮125~150公斤;三
口之家为乙等,年补助粮75公斤;两口以下为丙等,年补助粮50公斤。地方武装贫苦
家属的补助标准稍低。补助粮来源于公粮附加、群众募集等。是年,户均补助100斤。
1949~1953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家对孤老烈属、无劳力军属、二
等以上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转业建设军人(后改称复员军人),给予生产、生活补助。
这期间,境内发放实物折款104.3亿元(旧币),粮食21.97万斤,补助6000户、23万人
(次),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30%。
1954~1956年,重点解决优抚对象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所需股金及生产资料。三
年累计发放补助款195万元,其中用72.27万元为3865户优抚对象解决入社股金及
购买耕畜农具,使90%以上的优抚户入社;用112.73万元为6万户优抚对象解决吃饭、
穿衣、住房、治病问题,户均43.35元。
1957年,开始对孤老烈属(含失踪、病故军人家属)、烈士遗孤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按每人每月2~3元掌握。 是年,全区享受定补者3461户,6889人,发放补助款15.51
万元。
1958年, 除实行定补外, 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烈属及复员军人给予临时补助。到
1959年,享受定补者16954人,享受临时补助者24503人,两项补助款共82.73万元。
1960年,国家为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除原定的补助对象外,对在乡退伍老
红军、丧失劳动能力的烈士直系亲属、三等残废军人、年老病弱复员军人也进行了适
当补助。到1961年,全区共定补21910人,发款51.3万元,人月均1.95元,其中8名在
乡退伍老红军每人月补15元。同时,有24729人得到临时补助。
1962年, 适当提高了定补标准,全年定补7239人,金额23.64万元,人月均2.72
元。临时补助13990户,40564人(次),金额30.51万元,人均7.52元。
1963年,内务部对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农村主要是烈
属中的孤老和无亲属供养的烈士父母、配偶、未成年的子女;生活有困难的退伍老红
军;带病回乡长年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主要是劳动收入不能维持一般
市民生活水平的烈、军属和二等以上残废军人。是年,全区有4732户享受定补,其中
烈属3437户(占烈属总户数的41.4%),4128人,款18246元,人月均3.68元;残废、复
员军人1295人, 占总人数的4.3%,款53061元,人月均3.41元。补助对象凭证按月领
取补助费。初步形成了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制度。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机构瘫痪,管理混乱,优亲厚友、贪污
挪用现象严重。在累计定补的77014人(次) 中就有20832人(次) 不符合定补条件。在
280491人 (次) 的临时补助中, 有70%的人员不是优抚对象。而真正符合定补条件的
3500多户优抚对象和应予临时补助的7000多名残废、复员军人却得不到补助。
1979年10月,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
定》 。到1980年,济宁地区定补人数达到7388人,每人月均8.02元,7名在乡退伍老
红军的人月均定补款也提高到25.71元。
1983年,对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和在乡退伍老红军(简称“三老”)中的特困
户,继续提高定补标准。经调整,有1246人每人每月增补5元,5名在乡退伍老红军每
人每月增加10元。
1985年1月, 民政部、财政部发出通知,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
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同时对抗日战争时期入
伍的复员军人全部实行定补。 是年全市共抚恤“三属”3319人,月人均21.85元;在
享受定补的8200名复员军人中,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有2457人,同时对590名带病回
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也进行了定期定量补助。
到1988年,对复员军人普遍实行定补,月人均15.17元,退伍军人补助面为0.9%,
月人均12.13元,8名退伍回乡的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82元。1989年,再次提高补助标
准。在乡老红军每人每月增加25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其余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至1990年,标准无变化。
为提高广大优抚对象的抗灾应变和自力更生能力,从根本上保障他们的生活,从
1987年开始,在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中试行家庭财产“双全”保险。至1990年,
全市优抚对象中,有28091户入保(“双全”保险),投保额115.42万元。
国家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建国前牺牲病故抚恤标准,由各地自订。1943年,山东省抗日民主
政权公布的抚恤条例规定,凡抗日军人阵亡或因公死亡以及参战殉国之民兵均给以抚
恤金和葬埋费,共600元(北海币) 。1946年,抚恤金为1500元(北海币),葬埋费以薄
板棺计算。 同时又规定,民兵参战牺牲或因公死亡,其家属与部队烈属同。1949年8
月,抚恤金改为抚恤粮(小米),部队人员300~500公斤,地方工作人员250~450公斤,
民兵民工240公斤。
1950年12月,内务部公布了《革命军人抚恤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
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至此,全国执行统一的抚
恤标准。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对抚恤标准作了7次调整。
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抚恤粮改为抚恤金。1955年币值改革,抚恤标准由万元单
位改为元。
1956~1958年,对1950年10月25日前失踪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支前民兵
民工进行追恤。济宁专区共追恤158人。追恤标准分别为军人100元,工作人员80元,
民兵民工60元,同时,发给烈属证。
1961~1964年,对抗美援朝战争中的164名失踪军人进行追恤,每人100元。
1969~1979年, 济宁专区共发放牺牲病故抚恤金17.28万元, 抚恤663人,人均
260元。
1981年,对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失踪的9名军人进行追恤。
1985年1月开始, 对“三属”进行定期抚恤。至1990年,由国家抚恤人员的范围
包括:①现役军人;②人民警察(不包括各种经济民警)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
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 ;④中国人民解放军列编制内无军籍正
式职工;⑤由国家财政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⑥参战民兵民工;⑦
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由所在单位 (部队为团以上政治机关,地方
为县以上单位) 填发牺牲病故证明书,由遗属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颁证,并发给抚
恤金。至1990年,济宁市先后有7852名优秀儿女为人民献出了宝贵生命。其中第一、
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7人, 抗日战争时期1617人,解放战争时期3899人,抗美援朝
战争时期1074人,对越自卫还击战时期118人,其他1137人,分别得到政府抚恤。
伤残抚恤伤残等级及伤残抚恤标准,建国前由各地自订。1943年公布的《山东省
抚恤抗日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把残废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等,除四
等残废人员发给一次性抚恤50元外,其他年抚恤标准为100~300元。1946年将四个等
级改为一、二、三等,并把抚恤金改按当地60公斤、35公斤、17.5公斤猪肉折款发给。
1950年12月,内务部颁布了抚恤条例,根据失去劳动能力大小,将残废等级分为
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1951年春,
滕县专署各县、市,由民政、卫生、人民武装部等部门召集全体残废人员学习评残条
例及有关文件,按等级条件自报公议,民主评定,有1325人评定了残废等级,换发了
内务部制做的残废抚恤证件。除给予三等甲、乙级人员一次性抚恤外,对二等以上残
废人员实行终身抚恤,之后对残废抚恤标准作过两次调整。1962年,济宁专区对二等
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人员发新证,并结合调整了部分人员的残废等级。在参加换证的
2286人中, 38人提高了等级,44人降低了等级,7人因残情消失不再享有革命残废人
员资格,只在原证件上注明“留作纪念”。此次对三等残废人员只登记不换证。1964
年, 按内务部通知,给三等残废人员换发新证。全区2300人中,有2人提升为二等甲
级,89人提升为二等乙级。1965年,对在乡三等残废人员开始每年给予24~30元的补
助。
1972年,第二次换证。在普遍登记,重点检评,个别调整的基础上,换发了山东
省统一制做的残废抚恤证。 全区5481人中,有5142人参加了换证,占99.2%。经查验
证件,医院复核,提高残废等级的有336人,占6.5%,降低残废等级的有59人,占0.7
%,残情消失停止抚恤59人,占1.1%。1972~1977年,共发放残废抚恤金197.99万元。
1976年,调整残废抚恤标准,并将在乡三等残废人员的补助改为长年抚恤。1978
~1981年共发放残废抚恤金250.35万元。 1982年1月,调整在职残废抚恤金标准。是
年,全区共有在职残废人员1414名,增发残废抚恤金2.30万元,人均16元。1984年,
国家再次调整残废抚恤标准。在乡残废抚恤金比1982年提高27.8%,在职的提高56.4%。
全年共发放残废抚恤金7.85万元。1988年,革命残废人员改称革命伤残人员,致残原
因分因战、因公、因病三种。之后,年平均支出伤残抚恤金116.48万元,人均189.20
元。
二等以上伤残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因战伤残人员评残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家属可享受烈属待遇。一年后死亡的,其家属可享受因公牺牲家属待遇。特等、一等
伤残军人病故,其家属可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待遇。伤残人员根据需要免费安装假肢、
配备三轮车、病理鞋和辅助器等。饮食起居需要照顾的,发放护理费。从1980~1989
年, 有75人领取护理费39万元,人年均520元。伤残人员的子女在升学就业方面有优
先权,全市曾为86名特、一等伤残人员的257名家属由农业户口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此外伤残人员可凭证享受车船费半价及游览免费优待。至1990年,民政部门抚恤的对
象主要包括: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因战或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残的民兵
民工;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人民警察(包括武装、边防、消防民警)。1990年底,济
宁市共有伤残人员6376人,其中在乡者3528人,在职者2848人。特等6人,一等123人,
二等甲级461人, 二等乙级1529人,三等甲级2170人,三等乙级2087人。是年,发放
伤残抚恤金191.7万元。
烈士褒扬
为缅怀先烈、教育后人,市中区、兖州县、曲阜市、泗水县、邹县、微山县、金
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建有革命烈士陵园10处,占地213576平方米,葬埋着
4586名烈士忠骨。金乡县建有王杰烈士纪念馆。各陵园建有纪念塔、烈士祠或纪念馆,
展示烈士英名录7735条,著名烈士事迹156份,图片804幅,实物1283件。其中金乡县
羊山革命烈士陵园,是为纪念刘(刘伯承)邓(邓小平)大军在鲁西南战役中牺牲的革命
烈士而修建的, 纪念塔上镌刻着毛泽东题写的“革命烈士纪念塔”7个金光大字。每
年都有10余万人前去瞻仰。与王杰烈士纪念馆同为省级重点保护单位。
与此同时, 各地普遍对革命烈士进行了褒扬。 主要形式有:制作烈士谱。始于
1959年。形似中堂,背景为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谱写烈士姓名及生平,裱糊
安轴,悬挂凭吊。至1974年烈士入谱者5000多名。编写革命烈士英名录。1981年,全
区搜集整理了7735名烈士事迹, 其中师、地级以上干部9名,团、县级63名,营、区
级268名。全部烈士英名统一纳入《山东省革命烈士英名录·济宁卷》,印制492本。
分发有关单位。同时,撰写革命烈士传19篇,郭继胜、韩维密、马霄鹏、彭建华、孔
祥坦、褚雅青、王杰、孟宪刚、赵广来、李双庆、田传贝、张洪友、顾克路、李文生
等烈士的英雄事迹,在山东省民政厅出版的《光照千秋》1~9集中登载。
第一节优待抚恤
视图
群众优待
土地代耕1940年,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公布了《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条例》及实
施办法。规定抗日军人家属(简称抗属),包括现役、牺牲、因残退伍或调任其他工作
之家属,均应发给优待证;主力部队(独立营以上)优于地方部队,由抗属所在村或邻
村组织代耕队、助耕队或劳动互助队,保证耕、种、锄、收。1944年,鲁南第一专署
户均代耕1.75亩;湖西直属专署户均代耕3.9亩。
1948年,华东局、华东军区政治部发出指示,动员兵员,补充主力,地方政府必
须切实执行优待条例。鲁南四专署部署,对军属、烈属、工属(干部家属)由其所在村
或邻村负责落实代耕,发给代耕户一定数量的代耕粮作为报酬。帮助干其他零活的,
可增发代耕粮, 减免义务工。是年,鲁南四专署共为18000户军、烈、工属代耕土地
50000余亩,户均2.77亩。
1949年2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解决革命烈属军属工属复员荣军等生产
困难暂行办法》(草案),尼山专署把代耕纳入生产运动的中心任务,基层建立优属委
员会,普遍召开烈军工属 (简称家属) 座谈会,征求意见。通过自报公议,全专署有
22593户(占家属总户数的60%)享受了代耕,代耕土地181165亩(占家属总耕地的59%),
户均8亩。湖西专署的金乡、嘉祥、鱼台三县,采取干部“包村”办法,使54.6%的家
属和53.6%的土地得到代耕,户均5.6亩。当时的代耕形式有:固定代耕、出租代耕、
拨工代耕、工票代耕、自愿结合等。
1951年2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代耕试行办法》,滕县专署结合抗美
援朝运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把以前的多种代耕形式统一为固定代耕 (固定
到人)、资耕制(拨发代耕粮或代耕款)、拨工制(统一调配劳力、轮流代耕)三种形式,
很受优待户的欢迎。菏泽专署的金乡、嘉祥、鱼台三县则采取“出租代耕、雇工代耕
和变工互助” 的办法。 1952年上述三县12603户家属中, 享受代耕的有5662户,占
44.9%,代耕土地43192亩,占40%,通过代耕生活居中等以上者占75%。
1953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重新修定发布了《山东省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
家属代耕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对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军人家属、烈士家属,享受
供给制或包干制的工作人员家属、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家属及二等甲级以上残废民
兵民工家属(简称四属),分别予以代耕。凡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男子整半劳力均有
代耕义务。优待对象较多的老区、贫困地区由政府拨发代耕粮、款。之后,随着生产
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代耕进一步落实。1954年济宁专区64404户家属中,
18548户享受了代耕优待,占28.8%,共代耕土地450000亩,户均24.26亩。
1955年,根据内务部优抚局“关于部队军官改薪后的家属待遇问题函”的精神,
取消了部队军官、职工和国家机关改薪后工作人员的代耕等物质优待。同时对前段代
耕工作进行了清理,找平补齐了代耕粮。1950~1955年平均代耕土地189963亩,每年
用工达253284个劳动日,折合代耕粮1013136公斤,每个劳动日4公斤。
优待劳动日随着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土地入股,按劳动工分参加分配,个体
生产变为集体生产,代耕优待办法已不适应。1956年,山东省民政厅介绍了外地优待
劳动日的经验,济宁专署经过试点,作出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对烈军属优待劳动日及
对鳏寡孤独户和残废军人实行“五保”的工作意见》。明确优待劳动日的对象为无劳
力或缺乏劳力,生活有困难的烈属,失踪病故军人家属、志愿入伍的军士兵家属。对
特、一、二等残废军人家属、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供给制期间病故或失踪的工作
人员家属、参战或支前失踪的民兵民工家属;因战致残的特、一、二等民兵家属,可
参照上述规定予以照顾。优待劳动日数采用定全家年生活所需、定自干劳动日数、定
优待劳动日数的方法进行。自干工日同优待工日一样参加分配,因正当理由 (如有病
等) 完不成自干工日的,集体予以补齐。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和残废军人实行“五
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优待和“五保”所需粮食从集体提留中解决,
有条件的亦可从公益金中解决。是年济宁地区在58576户优抚对象中,优待了11598户,
占19.8%,共优待劳动工日563984个,户均48.63个。兖州、汶上、泗水三个县调查,
优待户的生活水平高于一般社员的占5~10%。
1957年4月,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试行《山东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
日暂行办法》(草案),优待劳动日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统筹,均衡了群众负担,有
利于兑现。但在1958年“共产风”、“平调风”和“过渡性分配制度”影响下,过多
地强调了“自力更生”,优待面和优待标准锐减,以致出现了少数生产大队对优抚对
象停止优待的现象。
1962年,结合全民战备教育、拥军优属教育,检查纠正了一些问题,但广大优抚
对象依然家底亏空,元气不复。1963年,济宁地委批转了优抚领导小组《关于当前优
抚工作情况今后意见的报告》,各县普遍在安排农活、分工分业上照顾优抚对象,使
其多劳多得;扶持优扶对象开展家庭副业,使之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同时兴办了一
批烈属养老院,把无依靠的烈属老人集中供养。在此基础上,评定了优待劳动日。是
年, 优待户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30.4%,户均优待93.1个劳动工日,加上自干部分,
分配普遍高于当地一般社员。
1964年5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正式颁布《山东省农村人民公社优待劳动日办法》。
办法规定:优待劳动日的对象系指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烈属 (包括失踪、病故军人家
属) ;军士兵家属(含公安部队军士兵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退伍回乡老红
军;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年老体弱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
优待仍采取“三定”办法,自干部分超出原定工日时不减少优待,无正当理由完不成
自干工日者,不增加优待。工作中重视春评、夏查、秋兑现三个环节,注意纠正干多
干少年终补齐的做法。 是年, 济宁地区有26611户优抚对象享受优待,占41.3%。到
1965年,优待户达28979户,占45%。不少村队为使优待对象多分细粮,开始实行夏季
一次分配兑现。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工作瘫痪,优待工作全靠群众自发进行。不少优抚对
象被诬为“假烈属”、“假荣军”,没收证件,停止优待。1970年,虽然恢复了民政
机构,但在“左”的思潮影响下,优待政策依然难以落实,到1977年,享受优待的优
抚对象从1965年的45%,下降到14.4%,有2177户该优未优,致拖欠口粮款19.8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全面的拨乱反正,优待工作出现转机。1979年,优待面
回升到17%, 户均优待劳动日2048个。此后,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优待改为粮
款定额优待。
粮款定额优待1980年,农村逐步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济宁地区对实行土地承包
的社、队,采取以生产大队为单位,统一优待标准的办法,对优待对象进行粮、款优
待, 分夏、 秋两季兑现。对未实行土地承包的单位,继续实行定工优待。年底,有
245个生产大队实行了粮、款并优,占5%;2939个生产大队继续实行定工优待,占60%;
1617个生产大队采取了混合型优待办法, 占33%。但由于体制交替等原因,仍有98个
生产大队没有落实兑现,占2%。
1981年,农村生产管理形式更加多样。为保证优抚对象生活,济宁地区民政局总
结推广了嘉祥县东风公社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由公社统筹粮、款,召开兑现
大会, 并将优待通知书发给军人所在部队的做法。到年底,全区94.8%的生产大队落
实了优待,优抚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均高于当地群众,受到山东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队的表扬。
1982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对烈属普遍优待,保证其生活略高于一般群众;义务兵家属 (包括消防、
武装民警) 每年优待其当地一个整劳力全年劳动所得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对生活
有困难的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年老体弱的复员军人,
其子女又无供养能力者,可给予适当粮、款优待,保证其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
从农村入伍没有直系亲属者, 优待口粮、 款由大队代为储存。是年,全区优待折款
5648983元,户均142.27元。向军人所在部队发优待通知书10195份,收到军人感谢信
295封。
1983年,优待粮款由生产大队统筹改为以公社(镇)为单位统筹,负担更加合理,
兑现更加及时。 是年,济宁市共优待折款3347.98万元,户均176.48元,比1982年增
加34.27元。全市6000名征兵任务很快完成,受到带兵部队和山东省军区的表扬。
1985年,全市对义务兵家属和绝大多数优待对象实行现金普遍优待,户均229.77
元。有315处乡、镇实行了优待统筹,有133处乡、镇对立功军人实施优待加奖励,有
36处乡、镇为5411名义务兵储存优待款141.89万元。同年,根据山东省民政厅、财政
厅、劳动局的指示,济宁市对家居城镇的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优待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在职工人入伍后保留原工资,并随所在单位职工统一调整;入伍前无正式职业的,每
人每年给予200~250元优待金,分别由父母所在单位均衡负担,父母双方无正式工作
者由当地财政负担; 在部队立功者以其功劳大小分别奖励60~300元;招工时,优先
录用军人一名符合条件的兄弟或姐妹。1986~1989年,城镇年均优待款205.68万元,
人均259.99元。
1988年, 国务院发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使优待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到
1990年, 全市共有军人优待户42354户,占优待对象总户数的21.6%,优待款1123.49
万元,户均265元。其中农村烈属2776户,户均245元;军属21817户,户均345元;伤
残军人3151户,户均139元,复员军人8774户,户均156元;退伍军人2159户,户均89
元。
国家补助
在对优抚对象实行群众优待的同时,国家还给予一定的补助。1943年,鲁南第一
专署把主力部队的贫苦家属分为三等:四口以上为甲等,年补助粮125~150公斤;三
口之家为乙等,年补助粮75公斤;两口以下为丙等,年补助粮50公斤。地方武装贫苦
家属的补助标准稍低。补助粮来源于公粮附加、群众募集等。是年,户均补助100斤。
1949~1953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家对孤老烈属、无劳力军属、二
等以上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转业建设军人(后改称复员军人),给予生产、生活补助。
这期间,境内发放实物折款104.3亿元(旧币),粮食21.97万斤,补助6000户、23万人
(次),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30%。
1954~1956年,重点解决优抚对象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所需股金及生产资料。三
年累计发放补助款195万元,其中用72.27万元为3865户优抚对象解决入社股金及
购买耕畜农具,使90%以上的优抚户入社;用112.73万元为6万户优抚对象解决吃饭、
穿衣、住房、治病问题,户均43.35元。
1957年,开始对孤老烈属(含失踪、病故军人家属)、烈士遗孤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按每人每月2~3元掌握。 是年,全区享受定补者3461户,6889人,发放补助款15.51
万元。
1958年, 除实行定补外, 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烈属及复员军人给予临时补助。到
1959年,享受定补者16954人,享受临时补助者24503人,两项补助款共82.73万元。
1960年,国家为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除原定的补助对象外,对在乡退伍老
红军、丧失劳动能力的烈士直系亲属、三等残废军人、年老病弱复员军人也进行了适
当补助。到1961年,全区共定补21910人,发款51.3万元,人月均1.95元,其中8名在
乡退伍老红军每人月补15元。同时,有24729人得到临时补助。
1962年, 适当提高了定补标准,全年定补7239人,金额23.64万元,人月均2.72
元。临时补助13990户,40564人(次),金额30.51万元,人均7.52元。
1963年,内务部对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农村主要是烈
属中的孤老和无亲属供养的烈士父母、配偶、未成年的子女;生活有困难的退伍老红
军;带病回乡长年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主要是劳动收入不能维持一般
市民生活水平的烈、军属和二等以上残废军人。是年,全区有4732户享受定补,其中
烈属3437户(占烈属总户数的41.4%),4128人,款18246元,人月均3.68元;残废、复
员军人1295人, 占总人数的4.3%,款53061元,人月均3.41元。补助对象凭证按月领
取补助费。初步形成了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制度。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机构瘫痪,管理混乱,优亲厚友、贪污
挪用现象严重。在累计定补的77014人(次) 中就有20832人(次) 不符合定补条件。在
280491人 (次) 的临时补助中, 有70%的人员不是优抚对象。而真正符合定补条件的
3500多户优抚对象和应予临时补助的7000多名残废、复员军人却得不到补助。
1979年10月,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
定》 。到1980年,济宁地区定补人数达到7388人,每人月均8.02元,7名在乡退伍老
红军的人月均定补款也提高到25.71元。
1983年,对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和在乡退伍老红军(简称“三老”)中的特困
户,继续提高定补标准。经调整,有1246人每人每月增补5元,5名在乡退伍老红军每
人每月增加10元。
1985年1月, 民政部、财政部发出通知,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
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同时对抗日战争时期入
伍的复员军人全部实行定补。 是年全市共抚恤“三属”3319人,月人均21.85元;在
享受定补的8200名复员军人中,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有2457人,同时对590名带病回
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也进行了定期定量补助。
到1988年,对复员军人普遍实行定补,月人均15.17元,退伍军人补助面为0.9%,
月人均12.13元,8名退伍回乡的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82元。1989年,再次提高补助标
准。在乡老红军每人每月增加25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其余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至1990年,标准无变化。
为提高广大优抚对象的抗灾应变和自力更生能力,从根本上保障他们的生活,从
1987年开始,在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中试行家庭财产“双全”保险。至1990年,
全市优抚对象中,有28091户入保(“双全”保险),投保额115.42万元。
国家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建国前牺牲病故抚恤标准,由各地自订。1943年,山东省抗日民主
政权公布的抚恤条例规定,凡抗日军人阵亡或因公死亡以及参战殉国之民兵均给以抚
恤金和葬埋费,共600元(北海币) 。1946年,抚恤金为1500元(北海币),葬埋费以薄
板棺计算。 同时又规定,民兵参战牺牲或因公死亡,其家属与部队烈属同。1949年8
月,抚恤金改为抚恤粮(小米),部队人员300~500公斤,地方工作人员250~450公斤,
民兵民工240公斤。
1950年12月,内务部公布了《革命军人抚恤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
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至此,全国执行统一的抚
恤标准。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对抚恤标准作了7次调整。
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抚恤粮改为抚恤金。1955年币值改革,抚恤标准由万元单
位改为元。
1956~1958年,对1950年10月25日前失踪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支前民兵
民工进行追恤。济宁专区共追恤158人。追恤标准分别为军人100元,工作人员80元,
民兵民工60元,同时,发给烈属证。
1961~1964年,对抗美援朝战争中的164名失踪军人进行追恤,每人100元。
1969~1979年, 济宁专区共发放牺牲病故抚恤金17.28万元, 抚恤663人,人均
260元。
1981年,对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失踪的9名军人进行追恤。
1985年1月开始, 对“三属”进行定期抚恤。至1990年,由国家抚恤人员的范围
包括:①现役军人;②人民警察(不包括各种经济民警)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
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 ;④中国人民解放军列编制内无军籍正
式职工;⑤由国家财政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⑥参战民兵民工;⑦
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由所在单位 (部队为团以上政治机关,地方
为县以上单位) 填发牺牲病故证明书,由遗属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颁证,并发给抚
恤金。至1990年,济宁市先后有7852名优秀儿女为人民献出了宝贵生命。其中第一、
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7人, 抗日战争时期1617人,解放战争时期3899人,抗美援朝
战争时期1074人,对越自卫还击战时期118人,其他1137人,分别得到政府抚恤。
伤残抚恤伤残等级及伤残抚恤标准,建国前由各地自订。1943年公布的《山东省
抚恤抗日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把残废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等,除四
等残废人员发给一次性抚恤50元外,其他年抚恤标准为100~300元。1946年将四个等
级改为一、二、三等,并把抚恤金改按当地60公斤、35公斤、17.5公斤猪肉折款发给。
1950年12月,内务部颁布了抚恤条例,根据失去劳动能力大小,将残废等级分为
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1951年春,
滕县专署各县、市,由民政、卫生、人民武装部等部门召集全体残废人员学习评残条
例及有关文件,按等级条件自报公议,民主评定,有1325人评定了残废等级,换发了
内务部制做的残废抚恤证件。除给予三等甲、乙级人员一次性抚恤外,对二等以上残
废人员实行终身抚恤,之后对残废抚恤标准作过两次调整。1962年,济宁专区对二等
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人员发新证,并结合调整了部分人员的残废等级。在参加换证的
2286人中, 38人提高了等级,44人降低了等级,7人因残情消失不再享有革命残废人
员资格,只在原证件上注明“留作纪念”。此次对三等残废人员只登记不换证。1964
年, 按内务部通知,给三等残废人员换发新证。全区2300人中,有2人提升为二等甲
级,89人提升为二等乙级。1965年,对在乡三等残废人员开始每年给予24~30元的补
助。
1972年,第二次换证。在普遍登记,重点检评,个别调整的基础上,换发了山东
省统一制做的残废抚恤证。 全区5481人中,有5142人参加了换证,占99.2%。经查验
证件,医院复核,提高残废等级的有336人,占6.5%,降低残废等级的有59人,占0.7
%,残情消失停止抚恤59人,占1.1%。1972~1977年,共发放残废抚恤金197.99万元。
1976年,调整残废抚恤标准,并将在乡三等残废人员的补助改为长年抚恤。1978
~1981年共发放残废抚恤金250.35万元。 1982年1月,调整在职残废抚恤金标准。是
年,全区共有在职残废人员1414名,增发残废抚恤金2.30万元,人均16元。1984年,
国家再次调整残废抚恤标准。在乡残废抚恤金比1982年提高27.8%,在职的提高56.4%。
全年共发放残废抚恤金7.85万元。1988年,革命残废人员改称革命伤残人员,致残原
因分因战、因公、因病三种。之后,年平均支出伤残抚恤金116.48万元,人均189.20
元。
二等以上伤残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因战伤残人员评残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家属可享受烈属待遇。一年后死亡的,其家属可享受因公牺牲家属待遇。特等、一等
伤残军人病故,其家属可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待遇。伤残人员根据需要免费安装假肢、
配备三轮车、病理鞋和辅助器等。饮食起居需要照顾的,发放护理费。从1980~1989
年, 有75人领取护理费39万元,人年均520元。伤残人员的子女在升学就业方面有优
先权,全市曾为86名特、一等伤残人员的257名家属由农业户口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此外伤残人员可凭证享受车船费半价及游览免费优待。至1990年,民政部门抚恤的对
象主要包括: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因战或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残的民兵
民工;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人民警察(包括武装、边防、消防民警)。1990年底,济
宁市共有伤残人员6376人,其中在乡者3528人,在职者2848人。特等6人,一等123人,
二等甲级461人, 二等乙级1529人,三等甲级2170人,三等乙级2087人。是年,发放
伤残抚恤金191.7万元。
烈士褒扬
为缅怀先烈、教育后人,市中区、兖州县、曲阜市、泗水县、邹县、微山县、金
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建有革命烈士陵园10处,占地213576平方米,葬埋着
4586名烈士忠骨。金乡县建有王杰烈士纪念馆。各陵园建有纪念塔、烈士祠或纪念馆,
展示烈士英名录7735条,著名烈士事迹156份,图片804幅,实物1283件。其中金乡县
羊山革命烈士陵园,是为纪念刘(刘伯承)邓(邓小平)大军在鲁西南战役中牺牲的革命
烈士而修建的, 纪念塔上镌刻着毛泽东题写的“革命烈士纪念塔”7个金光大字。每
年都有10余万人前去瞻仰。与王杰烈士纪念馆同为省级重点保护单位。
与此同时, 各地普遍对革命烈士进行了褒扬。 主要形式有:制作烈士谱。始于
1959年。形似中堂,背景为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谱写烈士姓名及生平,裱糊
安轴,悬挂凭吊。至1974年烈士入谱者5000多名。编写革命烈士英名录。1981年,全
区搜集整理了7735名烈士事迹, 其中师、地级以上干部9名,团、县级63名,营、区
级268名。全部烈士英名统一纳入《山东省革命烈士英名录·济宁卷》,印制492本。
分发有关单位。同时,撰写革命烈士传19篇,郭继胜、韩维密、马霄鹏、彭建华、孔
祥坦、褚雅青、王杰、孟宪刚、赵广来、李双庆、田传贝、张洪友、顾克路、李文生
等烈士的英雄事迹,在山东省民政厅出版的《光照千秋》1~9集中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