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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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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居住条件
城市居民 建国前,境内城镇除少数官商富绅外,大多数居民住房十分简陋。建国后特别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快城市住宅建设步伐,人均居住 面积由1981年的7.5平方米增加到1988年的9.1平方米; 人均居住6平方米以上的家庭 所占比重由1981年的65%上升到1988年的87%。居民室内设施也明显改善。到1988年末, 已有74%的职工家庭独用自来水, 29%的家庭室内有暖气设备,26%的家庭用上了管道 煤气。 1990年,人均居住面积9.3平方米,大部分居民住上了舒适、宽敞、设备齐全 的房屋,并开始美化自己的生活环境。 农民家庭 建国前,农村居住条件低劣,大多数农民住着土屋、草房,夏不遮雨,冬不挡寒。 建国后,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居住条件也得到逐步改善。中共十一届三全会后, 农村建房数量增多, 质量普遍提高。至1988年,已有60%的农民家庭建了新房,农村 居住房屋达到653.01万间, 农民人均住房1.25间,19.3平方米,比1978年的9.6平方 米增加9.7平方米。1990年,农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20.9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