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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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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裁判员
20世纪初,境内就已出现了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的主要是教师、公职人员和学 生等,有的是有一定基础的体育爱好者,还有的不懂体育,赛前由运动会的组织者临 时调集,学习规则和裁判法,然后投入工作。在举办大型联合运动会时,重要的裁判 工作则要聘请有威望、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人担任。当时水平较高的裁判员多为体育教 师,裁判知识主要从书本和体育老师的传播中获得。裁判总体素质较低,水平不高。 建国后,1956年国家实施《裁判员等级制度》,当年境内各县、市体委开始利用 比赛的机会,赛前组织裁判员集中学习规则和裁判理论,通过比赛实践的检验,由专 区体委发给等级裁判证书和证章。 1957年,全专区首次有206人获得二、三级裁判员 称号。到1959年底,全专区已发展18个体育项目等级裁判925人,其中一级裁判6人, 二级裁判95人。专区重大比赛的裁判工作均由等级裁判担任。“文化大革命”中,裁 判员培训工作处于停顿状态。 1978年,国家体委重新公布《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省体委先后恢复济宁13名 一级裁判员等级称号。1979年,等级裁判制度在济宁全面恢复,地区体委在十几项大 型比赛中举办了裁判员培训班,聘请省内知名裁判来济宁讲课,当年通过审查恢复二 级裁判81人,三级裁判237人;新发展二级裁判35人,三级裁判173人。 进入80年代,开始实行裁判考试制度,地区体委建立了裁判档案,在一些大型比 赛中都开展评选精神文明裁判员的活动。随着济宁承办省级比赛次数的增多,省内一 些著名裁判多次来济宁担任裁判工作,并对济宁的裁判工作进行指导。有的裁判受聘 在全国和省级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济宁裁判业务水平得到较快提高。1982年,马仲 秋被批准为田径国家级裁判,成为济宁第一个国家级裁判。1985年,国家体委为了表 彰多年来积极参加裁判工作、为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裁判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评 选优秀裁判员的工作。济宁有3名一级裁判员、39名二级裁判员、5名三级裁判员获得 国家体委颁发的优秀裁判员证书和证章。1990年,全市有13个体育项目的国家级裁判 5人, 一级裁判105人,二级裁判670人,三级裁判已达数千人,他们有工人、农民、 教师、领导干部以及解放军战士。在篮球、排球、田径、体操、武术等协会中都有裁 判员担任主席或副主席等重要职务。每年还有上百名体育爱好者加入裁判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