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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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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至60年代初,因城市市政建设的需要,有少量民房拆迁。随着城市建设
事业的发展,以及一些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需要,房屋拆迁量逐年增加。但拆迁工
作真正形成规模是70年代后期城市建设事业高速发展以后,尤其是1980年开始实行城
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以来,城市房屋拆迁成为整个城市建设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五、六十年代,多为零星的民房拆迁,由房管部门和街道配合进行动迁工作,采
用以房换房原拆原建的办法。一些市政建设的重点项目如展宽马路等所需的房屋拆迁
工作,则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实施。对房屋拆迁的安置和补偿,尚未形成统一的
标准和政策。
1966年10月, 济宁市城市建设局制定了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房屋拆迁试行办法》(草案),共11条。规定建设单位需要拆迁的,按拆一建
一的原则,将费用交房管部门统建安置房,统一调换安置被拆迁户。统建安置房费按
房屋造价加补偿搬迁费, 标准为每拆一平方米35.1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及住户搬家
费另由基建单位负责。
1968年9月, 济宁市革命委员会重新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试行办法,规定拆除公
房应先建后拆,按照居民点所建房屋规格样式,由建设单位包拆包建。利用原房旧料,
补助不足部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利用空闲地基进行插建。拆迁私房如需周
转,由建设单位给住户安排周转房暂住。拆迁楼、堂、寺、阁、庙宇等特殊规格的房
屋以及简陋的房屋,由有关方面具体协商办理。
1972年6月济宁市建设管理会议通过的《济宁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对房
屋拆迁安置补偿重新作了规定。废除了对私房包拆包盖,异地建房的办法。规定拆迁
私房由房管部门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合理作价,收回旧料并安置公房居住,住户交纳房
租,建设单位按安置房造价向房管部门交费。一般每拆一平方米50元 (包括赔偿拆迁
户地上附着物) 。对私房或单位自管房的赔偿作价标准为每平方米10~20元。因有些
建设单位迁就拆迁户的不合理要求,擅自提高补偿标准,造成群众互相攀比。房管部
门为进一步统一拆迁政策, 于1977年7月制定了《民房动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按
结构将房屋分为三等九级, 每建筑平方米最高30元,最低10元。1979年5月济宁市革
命委员会颁布了《济宁市拆迁房屋试行规定》 (共12条) ,文件规定拆迁直管公房按
“拆一还一点三” 的原则向房管部门拨付资金和材料, 拆迁单位自管房按每平方米
140元补偿产权单位, 拆迁私房按房管部门规定的评价标准以质论价,赔偿私人拆迁
费,原房使用户由拆迁单位安置。市政公用设施、重点工程拆迁工作由房管局统一组
织实施,采取上门逐户动迁的办法。单位自管房一般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
济宁市政府于1983年6月颁发《济宁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 (共6章
24条) ,同时出台了《济宁市城市建设拆迁房屋安置补助试行标准》和《拆迁房屋树
木补偿试行标准》,对安置补偿重新作了规定。拆迁公房采用以房换房的办法,拆迁
私房按规定作价补偿后,房管部门收回产权证明,建设单位给予安置。但私房户要求
住房产权者,可以从房管部门的商品房中就近给予相应的安置,安置房与拆迁房两相
作价找差,结清差价款后,安置房产权归其所有。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由市房管部
门统一办理,并向建设单位合理收取动迁费。1983~1988年市区拆迁房屋7409间,面
积10.73万平方米。
1988年10月市政府公布实施《济宁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共20条),
并附《济宁市城市建设房屋估价试行标准》和《济宁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试
行标准》,规定拆迁直管公房用安置房屋作抵偿,单位自管房、私房需要安置的,两
相作价找差后保留其产权。旧房作价一般在100元/平方米左右,办法还规定了拆迁户
自找周转房过渡及非住宅营业期间的补助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单位自管房较好地坚
持了新旧房屋找差的原则,私房因房主承受能力问题实际实行的是让利政策,即“拆
一还一”不找差价的办法,减少了动迁工作的难度。在旧城改造拆迁中,为照顾群众
的居住习惯,一般实行就地安置的办法,就地不建住宅,需异地安置到较差区位的,
在安置面积上给予奖励。由于实行了这些优惠政策,调动了群众自觉服从拆迁的积极
性,弱化了拆迁中的矛盾,多数群众能够顺利搬迁。但也客观上增加了拆迁补偿费用。
1989年10月,济宁市拆迁办公室成立,隶属市房地产管理局。1989~1992年10月
市区共拆迁各类房屋32718间、486747平方米。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颁布
后,兖州、邹城、曲阜等市相继成立了房屋拆迁办公室,实施统一拆迁。曲阜市政府
于1992年6月颁发了《关于转发曲阜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
年,该市拆迁房屋125间、222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