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医政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84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84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医政


医院管理
    城镇医院管理建国初期,济宁专员公署卫生科在县级以上医院建立院长和科室负
责人查病房、疑难病症会诊等制度,设门诊病历、协定处方等。到1959年,专区和县
级医院分设行政和业务院长,实行划区医疗服务,建立三班门诊制度、病人随到随诊
制度,并扩大预防工作。
    1962年4月, 中共济宁地委文教部召开全区医院工作会议,  要求各级医院贯彻
“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解决医院“忙、乱、脏”的现象,实事求是地
调整医院规模、任务、编制、设备等,提高医疗质量。会后,中共济宁地委批转文教
部《关于医院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会议精神贯彻后,县级以上医院调整领导班子,
落实“五定”(定任务、定编制、定人员职责、定规章制度、定分级分工医疗)措施。
1963年4月, 济宁专区第一人民医院成立院务委员会,成员17人,并实行党委领导下
的院长负责制。1965年,各级医院贯彻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条例》,明确临床和
医技科室职责。
    “文化大革命” 中,医院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管理混乱。1966年9月,济宁地区
人民医院革命委员会决定取消医嘱制度;取消医、护界限,实行医护包干;废除放射
科门诊拍片、书写报告制度;取消一般病人的脉搏、呼吸测试;取消所谓“繁锁”的
病历书写;不分医生级别,同样分管病人;取消麻醉药、贵重药只限高年资医师签字
取用的制度;废除药房有权检查处方错误的制度;取消入院病人血、尿、大便三项常
规化验制度等。这些决定实施后,医疗质量显著下降。
    1978~1990年,济宁地区先后贯彻《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医院工
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县医院整顿建设几点意见》等,城镇医院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得到恢复,逐步建立
以科主任为主的医疗体系;以护士长为主体的护理体系;以总务科为主的后勤保障体
系。 1982年3月,各级医院参加“文明礼貌月”活动,治理“脏、乱、差”,搞好环
境卫生,改变服务态度。1984年,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试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为法人
代表, 行使对人、财、物的管理权、决策权;各科室相应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同年5
月,济宁市卫生局发出《关于转发市第二人民医院〈医院责任制管理条例〉(试行)的
通知》 。9月又转发该院改革试行意见。此后,全市县级以上医院逐步推行院长负责
制。1985年,各级医院开展创文明医院、文明科室活动。1986年,济宁市卫生局下发
《关于加强急诊工作的几点意见》,召开急诊工作座谈会,在各级医院实行急诊首诊
负责制。同年,邹县人民医院在全市县级医院中首先建急诊科。1988年底,济宁市经
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济宁市卫生局共同对部分实行经济技术责任制和承包责任制的医
院进行调查,于1989年初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济宁市医院承包责任制试行办法〉的
通知》,明确承包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原则、期限、内容以及奖惩条件等,并由单项
承包改为包括服务质量、医疗质量、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等内容的综合承包。同年初,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济宁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济宁市人事局、济宁市卫生局联
合下发《关于印发〈济宁市卫生系统院长负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院长负责
制的基本原则、院长条件与任免方法、院长权限与职责等。到1990年,全市实行承包
的城镇医院达60%。全市实行院长负责制城镇医院达88%。11个县(市、区)医院建立急
诊科, 共设急诊病床195张。金乡县人民医院实行综合承包后,门诊人数居全市县级
院之首。
    乡(镇)卫生院管理50年代,济宁专区卫生行政机构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的原则,管理联合诊所、区卫生所和公社卫生院。60年代初,贯彻“调整、巩固、充
实、提高”的方针,公社卫生院交公社管理。1964年后,改由县 (市) 卫生局管理。
1971年,济宁专区卫生局按照山东省革委会统一部署,将40处公社卫生院改建为县医
院分院。1979~1980年,贯彻《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条例(草案)》精神,修订公
社卫生院管理制度,实行“五定一奖”、浮动工资、百分考核等技术经济责任制。地
区卫生局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  奖励前三名公社卫生院以及单项工作第一名科室。
1985年,邹县、嘉祥县卫生局根据山东省卫生厅《乡镇卫生院管理基本要求及考核评
分标准》,把乡(镇)卫生院分为三类,试行三类考核,分级管理。市郊区卫生局对工
作列前三名的乡 (镇) 卫生院,命名为甲级卫生院。1986年,嘉祥县在全市首先将乡
(镇)卫生院划归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同年,各级卫生局加强乡(镇)卫生院业务建设,
轮训业务院长、防疫股长、医疗组长、化验员、护士长等,推广使用过氧乙酸消毒液、
一次性输液器。1987年起,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县(市、区)每年重点建设一
处中心乡(镇) 卫生院,由县(市、区)各安排5万元建设专款。1988年,济宁市卫生局
在微山县召开全市乡(镇)卫生院急诊、急救现场会。会后,全市乡(镇)卫生院普遍建
立急诊组织、急诊室、抢救室、完善急诊制度。
    1990年, 济宁市投资55万元,安排了11处中心卫生院配套建设。同年,163处乡
镇卫生院中,任命院长的142处,招标的18处,聘任院长的3处;实行承包的33处,实
行院长负责制的131处; 院内实行科室承包的106处, 实行经济技术责任制的56处。
1987~1990年共为乡镇卫生院建设投资1264.54万元,其中市205万元,县394.94万元,
乡镇622.9万元,其它41.7万元。新增业务用房37917平方米,生活用房8164平方米。
各乡镇卫生院共有X光机162台,心电图机134台,B超37部,救护车16辆。92处乡镇卫
生院开展了生化检查项目。

村卫生室管理
    建国初期,境内农村普遍建起村保健站,行政村设卫生委员,自然村设卫生员。
各级卫生行政机构组织培训卫生员,配备保健箱,指导开展以预防为主的各项农村卫
生工作。1968年起,全地区逐步推广合作医疗制度,村保健站改称生产大队卫生室,
并迅速发展。 到70年代后期,大队卫生室覆盖率已达95%。大队卫生室由村集体提供
房屋、资金,一般有2~3名“赤脚医生”,三分之一的生产大队有女“赤脚医生”。
各县(市)卫生局举办卫生学校,培训“赤脚医生”。1980年后,在农村经济体制改变
的情况下,管理工作滞后,合作医疗普遍停办,村集体不再向村卫生室投资,不负担
“赤脚医生”报酬,使不少村卫生室瘫痪。“赤脚医生”队伍出现混乱,不少人弃医
务农、经商。1984年初,济宁市卫生局按照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在农村开展创甲级卫
生室活动的意见》,在全地区开展以创甲级村卫生室为中心的村卫生室整顿建设。同
年10月,济宁市卫生局组织验收各县(市)甲级村卫生室,全市有1380处村卫生室达到
甲级村卫生室标准, 占23.4%。济宁、嘉祥、微山等县卫生局对符合行医条件的村卫
生室颁发《行政村卫生室行医证书》;对有条件输液的村卫生室颁发《大输液许可证》。
1984年,济宁市卫生局贯彻执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山东省行政村卫生室(所)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村卫生室规模、性质、任务和制度;强调村卫生室是村集体的
福利事业,房屋、资金由村集体解决;乡村医生由村集体安排。各县(市、区)卫生局
按照这一规定,对村卫生室普遍整顿。年底,全市建有卫生室的行政村达5693个,占
96.87%;村卫生室程度不同地达到“四有”(有医、有药、有房屋、有设备)、“两能”
(能防、能治)、“三落实”(资金落实、制度落实、乡村医生报酬落实)的要求。各县
(市、区)卫生局还制定《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工作考核制度》以及乡村医生
报酬标准及解决办法等。规定撤换乡村医生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卫
生局建立乡村医生档案,成立乡村医生协会,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各种函授学习和全省
中医自学考试。金乡县等县卫校举办2~3年的乡村医士学习班。到1985年,全市6855
名“赤脚医生”获乡村医士证书,“赤脚医生”正式改称乡村医生。
    1990年,全市6670个行政村中,有医疗点的6342个,占95.1%,10644名乡村
卫生人员中,有9780名获得了村卫生技术人员证书,占92%。其中中医师855名,西医
师3692名,中医士565名,西医士3512名,卫生员1156名。73个村卫生室和130名乡村
医生分别获省先进卫生室和先进个人称号。

个体行医管理
    1951年起,境内各县(市)对私人开业的中西医诊所、药铺(店)进行审查登记,对
符合开业要求的发给行医执照。取缔巫医、游医。1956年后,个体开业医生陆续加入
联合诊所。到1958年,已基本没有私人诊所、药铺(店)。1981年后,济宁地区卫生局
贯彻国务院批准转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和山东省卫生厅
下发的《山东省个体开业行医和联合诊所管理试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地区个体开业
行医具体管理办法。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个体行医人员颁发开业执照。个体开业行医
使用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处方、门诊登记、承担防保任务,接受卫生局监督检查,并交
纳管理费。1990年,各县(市、区)进一步严格个体行医审批条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同年,全市批准个体行医人员180人。

医疗事故处理
    1981年, 济宁地区卫生局成立首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副局长任主任委员。
1985年成立第二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委员8人,市卫生局局长任主任委员。同时,
市卫生局制订医疗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 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尽量减轻不良后果,并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 医疗
单位发生医疗事故由本单位负责处理。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发生医疗事故,由其主管
部门处理。村级医生和个体行医者发生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3)
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各种原始资料、现场
实物,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4) 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应听取病员或家属
的意见,向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核对事实经过,提取证明材料。(5) 临床诊断不
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医疗事故,必要时进行尸检。(6) 病员及家属当事人和医疗单位对
医院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按照医疗单位的隶属关系,报请当地医疗事故鉴
定委员会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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