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管理
城镇医院管理建国初期,济宁专员公署卫生科在县级以上医院建立院长和科室负
责人查病房、疑难病症会诊等制度,设门诊病历、协定处方等。到1959年,专区和县
级医院分设行政和业务院长,实行划区医疗服务,建立三班门诊制度、病人随到随诊
制度,并扩大预防工作。
1962年4月, 中共济宁地委文教部召开全区医院工作会议, 要求各级医院贯彻
“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解决医院“忙、乱、脏”的现象,实事求是地
调整医院规模、任务、编制、设备等,提高医疗质量。会后,中共济宁地委批转文教
部《关于医院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会议精神贯彻后,县级以上医院调整领导班子,
落实“五定”(定任务、定编制、定人员职责、定规章制度、定分级分工医疗)措施。
1963年4月, 济宁专区第一人民医院成立院务委员会,成员17人,并实行党委领导下
的院长负责制。1965年,各级医院贯彻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条例》,明确临床和
医技科室职责。
“文化大革命” 中,医院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管理混乱。1966年9月,济宁地区
人民医院革命委员会决定取消医嘱制度;取消医、护界限,实行医护包干;废除放射
科门诊拍片、书写报告制度;取消一般病人的脉搏、呼吸测试;取消所谓“繁锁”的
病历书写;不分医生级别,同样分管病人;取消麻醉药、贵重药只限高年资医师签字
取用的制度;废除药房有权检查处方错误的制度;取消入院病人血、尿、大便三项常
规化验制度等。这些决定实施后,医疗质量显著下降。
1978~1990年,济宁地区先后贯彻《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医院工
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县医院整顿建设几点意见》等,城镇医院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得到恢复,逐步建立
以科主任为主的医疗体系;以护士长为主体的护理体系;以总务科为主的后勤保障体
系。 1982年3月,各级医院参加“文明礼貌月”活动,治理“脏、乱、差”,搞好环
境卫生,改变服务态度。1984年,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试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为法人
代表, 行使对人、财、物的管理权、决策权;各科室相应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同年5
月,济宁市卫生局发出《关于转发市第二人民医院〈医院责任制管理条例〉(试行)的
通知》 。9月又转发该院改革试行意见。此后,全市县级以上医院逐步推行院长负责
制。1985年,各级医院开展创文明医院、文明科室活动。1986年,济宁市卫生局下发
《关于加强急诊工作的几点意见》,召开急诊工作座谈会,在各级医院实行急诊首诊
负责制。同年,邹县人民医院在全市县级医院中首先建急诊科。1988年底,济宁市经
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济宁市卫生局共同对部分实行经济技术责任制和承包责任制的医
院进行调查,于1989年初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济宁市医院承包责任制试行办法〉的
通知》,明确承包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原则、期限、内容以及奖惩条件等,并由单项
承包改为包括服务质量、医疗质量、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等内容的综合承包。同年初,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济宁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济宁市人事局、济宁市卫生局联
合下发《关于印发〈济宁市卫生系统院长负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院长负责
制的基本原则、院长条件与任免方法、院长权限与职责等。到1990年,全市实行承包
的城镇医院达60%。全市实行院长负责制城镇医院达88%。11个县(市、区)医院建立急
诊科, 共设急诊病床195张。金乡县人民医院实行综合承包后,门诊人数居全市县级
院之首。
乡(镇)卫生院管理50年代,济宁专区卫生行政机构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的原则,管理联合诊所、区卫生所和公社卫生院。60年代初,贯彻“调整、巩固、充
实、提高”的方针,公社卫生院交公社管理。1964年后,改由县 (市) 卫生局管理。
1971年,济宁专区卫生局按照山东省革委会统一部署,将40处公社卫生院改建为县医
院分院。1979~1980年,贯彻《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条例(草案)》精神,修订公
社卫生院管理制度,实行“五定一奖”、浮动工资、百分考核等技术经济责任制。地
区卫生局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 奖励前三名公社卫生院以及单项工作第一名科室。
1985年,邹县、嘉祥县卫生局根据山东省卫生厅《乡镇卫生院管理基本要求及考核评
分标准》,把乡(镇)卫生院分为三类,试行三类考核,分级管理。市郊区卫生局对工
作列前三名的乡 (镇) 卫生院,命名为甲级卫生院。1986年,嘉祥县在全市首先将乡
(镇)卫生院划归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同年,各级卫生局加强乡(镇)卫生院业务建设,
轮训业务院长、防疫股长、医疗组长、化验员、护士长等,推广使用过氧乙酸消毒液、
一次性输液器。1987年起,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县(市、区)每年重点建设一
处中心乡(镇) 卫生院,由县(市、区)各安排5万元建设专款。1988年,济宁市卫生局
在微山县召开全市乡(镇)卫生院急诊、急救现场会。会后,全市乡(镇)卫生院普遍建
立急诊组织、急诊室、抢救室、完善急诊制度。
1990年, 济宁市投资55万元,安排了11处中心卫生院配套建设。同年,163处乡
镇卫生院中,任命院长的142处,招标的18处,聘任院长的3处;实行承包的33处,实
行院长负责制的131处; 院内实行科室承包的106处, 实行经济技术责任制的56处。
1987~1990年共为乡镇卫生院建设投资1264.54万元,其中市205万元,县394.94万元,
乡镇622.9万元,其它41.7万元。新增业务用房37917平方米,生活用房8164平方米。
各乡镇卫生院共有X光机162台,心电图机134台,B超37部,救护车16辆。92处乡镇卫
生院开展了生化检查项目。
村卫生室管理
建国初期,境内农村普遍建起村保健站,行政村设卫生委员,自然村设卫生员。
各级卫生行政机构组织培训卫生员,配备保健箱,指导开展以预防为主的各项农村卫
生工作。1968年起,全地区逐步推广合作医疗制度,村保健站改称生产大队卫生室,
并迅速发展。 到70年代后期,大队卫生室覆盖率已达95%。大队卫生室由村集体提供
房屋、资金,一般有2~3名“赤脚医生”,三分之一的生产大队有女“赤脚医生”。
各县(市)卫生局举办卫生学校,培训“赤脚医生”。1980年后,在农村经济体制改变
的情况下,管理工作滞后,合作医疗普遍停办,村集体不再向村卫生室投资,不负担
“赤脚医生”报酬,使不少村卫生室瘫痪。“赤脚医生”队伍出现混乱,不少人弃医
务农、经商。1984年初,济宁市卫生局按照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在农村开展创甲级卫
生室活动的意见》,在全地区开展以创甲级村卫生室为中心的村卫生室整顿建设。同
年10月,济宁市卫生局组织验收各县(市)甲级村卫生室,全市有1380处村卫生室达到
甲级村卫生室标准, 占23.4%。济宁、嘉祥、微山等县卫生局对符合行医条件的村卫
生室颁发《行政村卫生室行医证书》;对有条件输液的村卫生室颁发《大输液许可证》。
1984年,济宁市卫生局贯彻执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山东省行政村卫生室(所)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村卫生室规模、性质、任务和制度;强调村卫生室是村集体的
福利事业,房屋、资金由村集体解决;乡村医生由村集体安排。各县(市、区)卫生局
按照这一规定,对村卫生室普遍整顿。年底,全市建有卫生室的行政村达5693个,占
96.87%;村卫生室程度不同地达到“四有”(有医、有药、有房屋、有设备)、“两能”
(能防、能治)、“三落实”(资金落实、制度落实、乡村医生报酬落实)的要求。各县
(市、区)卫生局还制定《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工作考核制度》以及乡村医生
报酬标准及解决办法等。规定撤换乡村医生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卫
生局建立乡村医生档案,成立乡村医生协会,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各种函授学习和全省
中医自学考试。金乡县等县卫校举办2~3年的乡村医士学习班。到1985年,全市6855
名“赤脚医生”获乡村医士证书,“赤脚医生”正式改称乡村医生。
1990年,全市6670个行政村中,有医疗点的6342个,占95.1%,10644名乡村
卫生人员中,有9780名获得了村卫生技术人员证书,占92%。其中中医师855名,西医
师3692名,中医士565名,西医士3512名,卫生员1156名。73个村卫生室和130名乡村
医生分别获省先进卫生室和先进个人称号。
个体行医管理
1951年起,境内各县(市)对私人开业的中西医诊所、药铺(店)进行审查登记,对
符合开业要求的发给行医执照。取缔巫医、游医。1956年后,个体开业医生陆续加入
联合诊所。到1958年,已基本没有私人诊所、药铺(店)。1981年后,济宁地区卫生局
贯彻国务院批准转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和山东省卫生厅
下发的《山东省个体开业行医和联合诊所管理试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地区个体开业
行医具体管理办法。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个体行医人员颁发开业执照。个体开业行医
使用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处方、门诊登记、承担防保任务,接受卫生局监督检查,并交
纳管理费。1990年,各县(市、区)进一步严格个体行医审批条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同年,全市批准个体行医人员180人。
医疗事故处理
1981年, 济宁地区卫生局成立首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副局长任主任委员。
1985年成立第二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委员8人,市卫生局局长任主任委员。同时,
市卫生局制订医疗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 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尽量减轻不良后果,并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 医疗
单位发生医疗事故由本单位负责处理。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发生医疗事故,由其主管
部门处理。村级医生和个体行医者发生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3)
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各种原始资料、现场
实物,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4) 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应听取病员或家属
的意见,向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核对事实经过,提取证明材料。(5) 临床诊断不
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医疗事故,必要时进行尸检。(6) 病员及家属当事人和医疗单位对
医院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按照医疗单位的隶属关系,报请当地医疗事故鉴
定委员会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一节医政
视图
医院管理
城镇医院管理建国初期,济宁专员公署卫生科在县级以上医院建立院长和科室负
责人查病房、疑难病症会诊等制度,设门诊病历、协定处方等。到1959年,专区和县
级医院分设行政和业务院长,实行划区医疗服务,建立三班门诊制度、病人随到随诊
制度,并扩大预防工作。
1962年4月, 中共济宁地委文教部召开全区医院工作会议, 要求各级医院贯彻
“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解决医院“忙、乱、脏”的现象,实事求是地
调整医院规模、任务、编制、设备等,提高医疗质量。会后,中共济宁地委批转文教
部《关于医院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会议精神贯彻后,县级以上医院调整领导班子,
落实“五定”(定任务、定编制、定人员职责、定规章制度、定分级分工医疗)措施。
1963年4月, 济宁专区第一人民医院成立院务委员会,成员17人,并实行党委领导下
的院长负责制。1965年,各级医院贯彻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条例》,明确临床和
医技科室职责。
“文化大革命” 中,医院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管理混乱。1966年9月,济宁地区
人民医院革命委员会决定取消医嘱制度;取消医、护界限,实行医护包干;废除放射
科门诊拍片、书写报告制度;取消一般病人的脉搏、呼吸测试;取消所谓“繁锁”的
病历书写;不分医生级别,同样分管病人;取消麻醉药、贵重药只限高年资医师签字
取用的制度;废除药房有权检查处方错误的制度;取消入院病人血、尿、大便三项常
规化验制度等。这些决定实施后,医疗质量显著下降。
1978~1990年,济宁地区先后贯彻《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医院工
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县医院整顿建设几点意见》等,城镇医院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得到恢复,逐步建立
以科主任为主的医疗体系;以护士长为主体的护理体系;以总务科为主的后勤保障体
系。 1982年3月,各级医院参加“文明礼貌月”活动,治理“脏、乱、差”,搞好环
境卫生,改变服务态度。1984年,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试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为法人
代表, 行使对人、财、物的管理权、决策权;各科室相应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同年5
月,济宁市卫生局发出《关于转发市第二人民医院〈医院责任制管理条例〉(试行)的
通知》 。9月又转发该院改革试行意见。此后,全市县级以上医院逐步推行院长负责
制。1985年,各级医院开展创文明医院、文明科室活动。1986年,济宁市卫生局下发
《关于加强急诊工作的几点意见》,召开急诊工作座谈会,在各级医院实行急诊首诊
负责制。同年,邹县人民医院在全市县级医院中首先建急诊科。1988年底,济宁市经
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济宁市卫生局共同对部分实行经济技术责任制和承包责任制的医
院进行调查,于1989年初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济宁市医院承包责任制试行办法〉的
通知》,明确承包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原则、期限、内容以及奖惩条件等,并由单项
承包改为包括服务质量、医疗质量、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等内容的综合承包。同年初,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济宁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济宁市人事局、济宁市卫生局联
合下发《关于印发〈济宁市卫生系统院长负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院长负责
制的基本原则、院长条件与任免方法、院长权限与职责等。到1990年,全市实行承包
的城镇医院达60%。全市实行院长负责制城镇医院达88%。11个县(市、区)医院建立急
诊科, 共设急诊病床195张。金乡县人民医院实行综合承包后,门诊人数居全市县级
院之首。
乡(镇)卫生院管理50年代,济宁专区卫生行政机构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的原则,管理联合诊所、区卫生所和公社卫生院。60年代初,贯彻“调整、巩固、充
实、提高”的方针,公社卫生院交公社管理。1964年后,改由县 (市) 卫生局管理。
1971年,济宁专区卫生局按照山东省革委会统一部署,将40处公社卫生院改建为县医
院分院。1979~1980年,贯彻《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条例(草案)》精神,修订公
社卫生院管理制度,实行“五定一奖”、浮动工资、百分考核等技术经济责任制。地
区卫生局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 奖励前三名公社卫生院以及单项工作第一名科室。
1985年,邹县、嘉祥县卫生局根据山东省卫生厅《乡镇卫生院管理基本要求及考核评
分标准》,把乡(镇)卫生院分为三类,试行三类考核,分级管理。市郊区卫生局对工
作列前三名的乡 (镇) 卫生院,命名为甲级卫生院。1986年,嘉祥县在全市首先将乡
(镇)卫生院划归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同年,各级卫生局加强乡(镇)卫生院业务建设,
轮训业务院长、防疫股长、医疗组长、化验员、护士长等,推广使用过氧乙酸消毒液、
一次性输液器。1987年起,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县(市、区)每年重点建设一
处中心乡(镇) 卫生院,由县(市、区)各安排5万元建设专款。1988年,济宁市卫生局
在微山县召开全市乡(镇)卫生院急诊、急救现场会。会后,全市乡(镇)卫生院普遍建
立急诊组织、急诊室、抢救室、完善急诊制度。
1990年, 济宁市投资55万元,安排了11处中心卫生院配套建设。同年,163处乡
镇卫生院中,任命院长的142处,招标的18处,聘任院长的3处;实行承包的33处,实
行院长负责制的131处; 院内实行科室承包的106处, 实行经济技术责任制的56处。
1987~1990年共为乡镇卫生院建设投资1264.54万元,其中市205万元,县394.94万元,
乡镇622.9万元,其它41.7万元。新增业务用房37917平方米,生活用房8164平方米。
各乡镇卫生院共有X光机162台,心电图机134台,B超37部,救护车16辆。92处乡镇卫
生院开展了生化检查项目。
村卫生室管理
建国初期,境内农村普遍建起村保健站,行政村设卫生委员,自然村设卫生员。
各级卫生行政机构组织培训卫生员,配备保健箱,指导开展以预防为主的各项农村卫
生工作。1968年起,全地区逐步推广合作医疗制度,村保健站改称生产大队卫生室,
并迅速发展。 到70年代后期,大队卫生室覆盖率已达95%。大队卫生室由村集体提供
房屋、资金,一般有2~3名“赤脚医生”,三分之一的生产大队有女“赤脚医生”。
各县(市)卫生局举办卫生学校,培训“赤脚医生”。1980年后,在农村经济体制改变
的情况下,管理工作滞后,合作医疗普遍停办,村集体不再向村卫生室投资,不负担
“赤脚医生”报酬,使不少村卫生室瘫痪。“赤脚医生”队伍出现混乱,不少人弃医
务农、经商。1984年初,济宁市卫生局按照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在农村开展创甲级卫
生室活动的意见》,在全地区开展以创甲级村卫生室为中心的村卫生室整顿建设。同
年10月,济宁市卫生局组织验收各县(市)甲级村卫生室,全市有1380处村卫生室达到
甲级村卫生室标准, 占23.4%。济宁、嘉祥、微山等县卫生局对符合行医条件的村卫
生室颁发《行政村卫生室行医证书》;对有条件输液的村卫生室颁发《大输液许可证》。
1984年,济宁市卫生局贯彻执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山东省行政村卫生室(所)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村卫生室规模、性质、任务和制度;强调村卫生室是村集体的
福利事业,房屋、资金由村集体解决;乡村医生由村集体安排。各县(市、区)卫生局
按照这一规定,对村卫生室普遍整顿。年底,全市建有卫生室的行政村达5693个,占
96.87%;村卫生室程度不同地达到“四有”(有医、有药、有房屋、有设备)、“两能”
(能防、能治)、“三落实”(资金落实、制度落实、乡村医生报酬落实)的要求。各县
(市、区)卫生局还制定《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工作考核制度》以及乡村医生
报酬标准及解决办法等。规定撤换乡村医生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卫
生局建立乡村医生档案,成立乡村医生协会,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各种函授学习和全省
中医自学考试。金乡县等县卫校举办2~3年的乡村医士学习班。到1985年,全市6855
名“赤脚医生”获乡村医士证书,“赤脚医生”正式改称乡村医生。
1990年,全市6670个行政村中,有医疗点的6342个,占95.1%,10644名乡村
卫生人员中,有9780名获得了村卫生技术人员证书,占92%。其中中医师855名,西医
师3692名,中医士565名,西医士3512名,卫生员1156名。73个村卫生室和130名乡村
医生分别获省先进卫生室和先进个人称号。
个体行医管理
1951年起,境内各县(市)对私人开业的中西医诊所、药铺(店)进行审查登记,对
符合开业要求的发给行医执照。取缔巫医、游医。1956年后,个体开业医生陆续加入
联合诊所。到1958年,已基本没有私人诊所、药铺(店)。1981年后,济宁地区卫生局
贯彻国务院批准转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和山东省卫生厅
下发的《山东省个体开业行医和联合诊所管理试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地区个体开业
行医具体管理办法。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个体行医人员颁发开业执照。个体开业行医
使用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处方、门诊登记、承担防保任务,接受卫生局监督检查,并交
纳管理费。1990年,各县(市、区)进一步严格个体行医审批条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同年,全市批准个体行医人员180人。
医疗事故处理
1981年, 济宁地区卫生局成立首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副局长任主任委员。
1985年成立第二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委员8人,市卫生局局长任主任委员。同时,
市卫生局制订医疗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 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尽量减轻不良后果,并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 医疗
单位发生医疗事故由本单位负责处理。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发生医疗事故,由其主管
部门处理。村级医生和个体行医者发生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3)
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各种原始资料、现场
实物,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4) 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应听取病员或家属
的意见,向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核对事实经过,提取证明材料。(5) 临床诊断不
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医疗事故,必要时进行尸检。(6) 病员及家属当事人和医疗单位对
医院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按照医疗单位的隶属关系,报请当地医疗事故鉴
定委员会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