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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音像放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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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音像放映管理
境内音像制品发行管理工作,从1984年开始逐步开展,由市广播电视局宣传科分 管。1984年4月5日,市广播电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录像设备和录像制品管理的暂 行办法》 ,这是全市最早的录像放映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同年8月,市广播电视局组 织各县区联合公安、 工商等部门,对全市24个录像放映队的130部录像片进行审查, 共销毁60部,封存22部。 1985年1月, 针对营业性录像放映点票价混乱问题,市广播电视局与市物价局联 合制定了公开对外播放录像节目收费标准,并进行了监督。 1987年5月, 市广播电视局会同市公安局、工商局、电影公司,对全市音像市场 进行了抽查和复查。同年10月,市广播电视局制定了《济宁市音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3月,市广播电视局成立音像制品管理科,编制2人。同时各县市区广播电 视局也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1990年,市广播电视局对全市100余家录像放映点、400余家闭路电视进行了检查, 并先后组织录像带1000余盒供应各点,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