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
清末,各级公、私立小学堂归县劝学所主管。小学堂设堂长,主管全堂工作,下
设校监(校务提调)主持学务,教习若干负责教育。私立及教会办小学堂归各校校董会
管理,学堂行政人员由创办者聘任。
民国时期的小学由各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与管理。1923年,各县划分若干学区,
区设教育委员会,协助督导小学教育。较大的小学校设校长,下设学监、教务、事务
主任。1925年,学监改称训育主任。班级少的小学一般由教员总理一切。县立小学校
长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县政府批准后委任。私立小学校长由校董会聘任,报县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小学,由县、区两级管理。区设文教助理员,管理全区小
学。区以下设学区(片),各学区设中心小学,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学区内各小学的业务
工作。4个班以下的初级小学由村文教委员任校长。完全小学校校长,由县文教局(科)
遴选,县政府公布任命。
建国后,各小学受县、区(公社)双重领导。区(公社)设文教助理员。下分若干学
区(片)。学区(片)的领导人,负责各小学的业务指导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农
村小学由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管理,城镇小学由工人宣传队管理。1970年,各公社成
立教育革命领导小组,设教育组长1人。各公社分为若干片(学区) ,片联中校长负责
片内各小学的业务指导工作。1981年后,实行中心校分辖管理体制,即各乡(镇)设中
心小学,中心小学的校长负责管理全乡(镇)各小学。1985年后,按照《中共中央关于
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小学实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领导体制,即市中区的
小学由市中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并主管;济宁盲童学校及示范性的济宁师范附小由市
教育局举办并主管;各县(市、区)的城镇示范性小学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举办并主
管;各乡(镇)的小学由乡(镇)举办并主管;有条件的厂矿企业单独或联办的小学由主
办单位主管,并接受所在地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小学内部实行校长负责制,规模较大的小学设校长、教导主任各1~2人,规模
较小的小学设教导主任1人。校长、教导主任均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委任。
普通中学
清末,境内的中学堂由兖州府和济宁直隶州管辖。各中学堂设监督(也称堂长) 1
人,由知府或知州聘任。下设监学(亦称学监)和庶务各1~2人,分管学务和事务工作。
民国时期的公办中学分省立和县立两种, 分别由所属一级政府管理。各中学设校长1
人,由所属一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名,省立由省长任命,县立由县长任命,下设
教务、 训育、事务三处,各设主任1人。主任由校长提名,所属一级的教育行政部门
任命。
私立中学由设立者组织校董会, 负责学校的营建管理并聘请校长1人。校长主持
全校工作。学校校舍的所有权归设立者,校董会有管理权,无处理权,其他组织与公
办中学相同。日伪统治区的各中学又特设日本教官1人,对师生进行监视。
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的中学,由专署主办和管理。
建国初期,各中学均由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具体事务由所属专署管理,
校长由省政府任命,教员由国家统一调配。1958年后,各中学下放到县,校长由专署
任命,具体事务由各县(市)管理。1963年后,各完全中学由专署领导,初级中学仍归
县(市)领导。“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学领导权逐级下放,除部分完中由县革委会领
导外,初中一律由公社革委会领导和管理。1985年后,实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领
导体制,市中区的初级中学由市中区政府举办并主管,高中和完中由市政府举办并主
管(称市直属学校);各县(市、区)的高中和县城的初中由县(市、区)教育部门举办并
主管;农村初中由乡(镇)举办并主管。厂矿企业单位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学校,由主办
单位管理,并接受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中学的内部管理在建国初期实行校长负责制,下设教导、事务两处。并吸取老解
放区的经验,在校长领导下,吸收思想进步的教职工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会,决定学校
中的重大事项。规模较大的学校还设副校长,协助校长处理日常事务。1958年后,中
学由党委领导,规定“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
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
“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革命委员会”领导的管理体制。1978年,实行“党支部
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90年,又明确规定各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起保
证监督作用。
中专学校
清末的师范传习所属县立,设学务监督1人,由县知事兼任。各所设所长1人,主
管学务。 曲阜四氏师范学堂由衍圣公府主管。 兖州初级师范学堂和兖州府蚕桑学堂
(后改为农业学堂)由兖州府主管。济宁初级师范学堂和济宁初等(农业)学堂由济宁直
隶州主管。 学堂内部设监督、监学、庶务各1人。监督主持全堂工作,监学负责学生
思想教育工作,庶务掌管全堂事务。
民国时期,中等师范学校和甲种实业学校由省举办并主管,校长由省任命,经费
由省拨发;乙种实业学校和师范讲习所由县举办并主管,校长由县任命,经费由县府
拨发。各校设校长1人,总理全校工作,下设训育、教务、事务三处,各置主任1人,
协助校长处理有关事宜。教员由校长聘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建国后,师范学校由省设立,归省教育厅主管,各校日常行政事务委托专员公署
负责。各中等专业学校由省、地各有关部门直接领导。1980年11月,国务院公布《关
于全日制中等专业技术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后,各中等专业学校实行省、
地两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省、地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业务指导。中等
师范学校由省统一领导,省、地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管理。学校设校长、副校长,
下设科(处)、室。1979年前一般设三处(科)一室,即教务处(科)、总务处(科)、政治
处(政工科)、办公室。1979年,根据《中等专业学校工作条例》的规定,实行党委领
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一般下设教务(教导) 处(科) 、总务处(科)和办公室。各处
(科)、室置正副主任(科长)1~2人,在党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校长、书记由主管
业务部门任免,各处(科)室主任,由校长提名,主管部门任免。
高等学校
曲阜师范学院(后改为曲阜师范大学)一直由省领导,院(校)级领导干部由省任命。
济宁医学院开始由济宁地委领导,1964年,改为山东省医学专科进修学校后,归省卫
生厅领导。 1971年,恢复对外招生后,又归济宁行署主管。1987年1月,升格为济宁
医学院后,实行省、市双重领导,以省为主。1971年创建的济宁师范专科学校由济宁
行署主管,1978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为高等学校后,由省、地(市)两级领导,以地(市)
领导为主。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济宁分校由济宁市教育局主管。
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文化大革命”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1978年后,改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取消校务委员会,设立学术委员会。
成人教育
清末,成人教育主要是农民教育,由县劝学所主管。
民国时期,各县农民教育由县教育局(科)负责。1929年后,部分乡(镇)建立识字
委员会推行扫盲工作。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各县都建立了冬学委员会,
区建立领导小组,村建立文委会,广泛开展农民业余教育工作。
建国初期,济宁地区的农民教育由专署文教科统一领导。,1952年,各县(市)建
立扫盲委员会,区(公社)设专职干部负责工农的扫盲工作。1956年,各县(市)成立扫
盲领导小组,设扫盲办公室,县(市)文教科设工农教育专职干部,加强对工农的扫盲
及业余教育工作。
1981年后,济宁地区行署成立济宁地区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各县
(市) 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负责开展职工教育工作。地区(市) 教育局设业余教育科
(组),各县(市)教育局设业余教育股,配合职教办公室抓工农教育工作。
建国后的干部教育由各级党委宣传部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一节管理体制
视图
小学
清末,各级公、私立小学堂归县劝学所主管。小学堂设堂长,主管全堂工作,下
设校监(校务提调)主持学务,教习若干负责教育。私立及教会办小学堂归各校校董会
管理,学堂行政人员由创办者聘任。
民国时期的小学由各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与管理。1923年,各县划分若干学区,
区设教育委员会,协助督导小学教育。较大的小学校设校长,下设学监、教务、事务
主任。1925年,学监改称训育主任。班级少的小学一般由教员总理一切。县立小学校
长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县政府批准后委任。私立小学校长由校董会聘任,报县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小学,由县、区两级管理。区设文教助理员,管理全区小
学。区以下设学区(片),各学区设中心小学,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学区内各小学的业务
工作。4个班以下的初级小学由村文教委员任校长。完全小学校校长,由县文教局(科)
遴选,县政府公布任命。
建国后,各小学受县、区(公社)双重领导。区(公社)设文教助理员。下分若干学
区(片)。学区(片)的领导人,负责各小学的业务指导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农
村小学由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管理,城镇小学由工人宣传队管理。1970年,各公社成
立教育革命领导小组,设教育组长1人。各公社分为若干片(学区) ,片联中校长负责
片内各小学的业务指导工作。1981年后,实行中心校分辖管理体制,即各乡(镇)设中
心小学,中心小学的校长负责管理全乡(镇)各小学。1985年后,按照《中共中央关于
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小学实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领导体制,即市中区的
小学由市中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并主管;济宁盲童学校及示范性的济宁师范附小由市
教育局举办并主管;各县(市、区)的城镇示范性小学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举办并主
管;各乡(镇)的小学由乡(镇)举办并主管;有条件的厂矿企业单独或联办的小学由主
办单位主管,并接受所在地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小学内部实行校长负责制,规模较大的小学设校长、教导主任各1~2人,规模
较小的小学设教导主任1人。校长、教导主任均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委任。
普通中学
清末,境内的中学堂由兖州府和济宁直隶州管辖。各中学堂设监督(也称堂长) 1
人,由知府或知州聘任。下设监学(亦称学监)和庶务各1~2人,分管学务和事务工作。
民国时期的公办中学分省立和县立两种, 分别由所属一级政府管理。各中学设校长1
人,由所属一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名,省立由省长任命,县立由县长任命,下设
教务、 训育、事务三处,各设主任1人。主任由校长提名,所属一级的教育行政部门
任命。
私立中学由设立者组织校董会, 负责学校的营建管理并聘请校长1人。校长主持
全校工作。学校校舍的所有权归设立者,校董会有管理权,无处理权,其他组织与公
办中学相同。日伪统治区的各中学又特设日本教官1人,对师生进行监视。
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的中学,由专署主办和管理。
建国初期,各中学均由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具体事务由所属专署管理,
校长由省政府任命,教员由国家统一调配。1958年后,各中学下放到县,校长由专署
任命,具体事务由各县(市)管理。1963年后,各完全中学由专署领导,初级中学仍归
县(市)领导。“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学领导权逐级下放,除部分完中由县革委会领
导外,初中一律由公社革委会领导和管理。1985年后,实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领
导体制,市中区的初级中学由市中区政府举办并主管,高中和完中由市政府举办并主
管(称市直属学校);各县(市、区)的高中和县城的初中由县(市、区)教育部门举办并
主管;农村初中由乡(镇)举办并主管。厂矿企业单位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学校,由主办
单位管理,并接受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中学的内部管理在建国初期实行校长负责制,下设教导、事务两处。并吸取老解
放区的经验,在校长领导下,吸收思想进步的教职工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会,决定学校
中的重大事项。规模较大的学校还设副校长,协助校长处理日常事务。1958年后,中
学由党委领导,规定“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
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
“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革命委员会”领导的管理体制。1978年,实行“党支部
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90年,又明确规定各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起保
证监督作用。
中专学校
清末的师范传习所属县立,设学务监督1人,由县知事兼任。各所设所长1人,主
管学务。 曲阜四氏师范学堂由衍圣公府主管。 兖州初级师范学堂和兖州府蚕桑学堂
(后改为农业学堂)由兖州府主管。济宁初级师范学堂和济宁初等(农业)学堂由济宁直
隶州主管。 学堂内部设监督、监学、庶务各1人。监督主持全堂工作,监学负责学生
思想教育工作,庶务掌管全堂事务。
民国时期,中等师范学校和甲种实业学校由省举办并主管,校长由省任命,经费
由省拨发;乙种实业学校和师范讲习所由县举办并主管,校长由县任命,经费由县府
拨发。各校设校长1人,总理全校工作,下设训育、教务、事务三处,各置主任1人,
协助校长处理有关事宜。教员由校长聘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建国后,师范学校由省设立,归省教育厅主管,各校日常行政事务委托专员公署
负责。各中等专业学校由省、地各有关部门直接领导。1980年11月,国务院公布《关
于全日制中等专业技术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后,各中等专业学校实行省、
地两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省、地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业务指导。中等
师范学校由省统一领导,省、地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管理。学校设校长、副校长,
下设科(处)、室。1979年前一般设三处(科)一室,即教务处(科)、总务处(科)、政治
处(政工科)、办公室。1979年,根据《中等专业学校工作条例》的规定,实行党委领
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一般下设教务(教导) 处(科) 、总务处(科)和办公室。各处
(科)、室置正副主任(科长)1~2人,在党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校长、书记由主管
业务部门任免,各处(科)室主任,由校长提名,主管部门任免。
高等学校
曲阜师范学院(后改为曲阜师范大学)一直由省领导,院(校)级领导干部由省任命。
济宁医学院开始由济宁地委领导,1964年,改为山东省医学专科进修学校后,归省卫
生厅领导。 1971年,恢复对外招生后,又归济宁行署主管。1987年1月,升格为济宁
医学院后,实行省、市双重领导,以省为主。1971年创建的济宁师范专科学校由济宁
行署主管,1978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为高等学校后,由省、地(市)两级领导,以地(市)
领导为主。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济宁分校由济宁市教育局主管。
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文化大革命”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1978年后,改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取消校务委员会,设立学术委员会。
成人教育
清末,成人教育主要是农民教育,由县劝学所主管。
民国时期,各县农民教育由县教育局(科)负责。1929年后,部分乡(镇)建立识字
委员会推行扫盲工作。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各县都建立了冬学委员会,
区建立领导小组,村建立文委会,广泛开展农民业余教育工作。
建国初期,济宁地区的农民教育由专署文教科统一领导。,1952年,各县(市)建
立扫盲委员会,区(公社)设专职干部负责工农的扫盲工作。1956年,各县(市)成立扫
盲领导小组,设扫盲办公室,县(市)文教科设工农教育专职干部,加强对工农的扫盲
及业余教育工作。
1981年后,济宁地区行署成立济宁地区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各县
(市) 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负责开展职工教育工作。地区(市) 教育局设业余教育科
(组),各县(市)教育局设业余教育股,配合职教办公室抓工农教育工作。
建国后的干部教育由各级党委宣传部直接领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