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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劳改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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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劳改劳教
劳改工作 清朝监狱的设置,分中央和地方两类。山东所属的各府、州、县均有监(牢)狱设 置。清光绪(1905年),山东根据刑部议准的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章程,在济宁开始设 立罪犯习艺所。 1920年3月,山东第三监狱在济宁城内成立。1943年,山东第三监狱 滋阳(兖州市)分监成立。1948年初,遵照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训令,山东各监狱以所 在地定名,第三监狱改称山东济宁监狱,滋阳分监改称山东济宁监狱滋阳分监。1949 年6月,山东各地相继解放,各地民国监狱随之不存。 建国初期,劳改工作由司法部门领导,1950年11月划归公安部门领导。镇压反革 命运动后,大批犯人被判刑劳改,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和不让犯人坐吃闲饭,从1951 年5月开始,全市境内八个劳改管教队,收押犯人12000名。1959年,为了集中管理, 将八个劳改管教队合并成立临城(薛城)、滕县两个劳改管教队。1960年,将临城、滕 县两个劳改管教队合并,成立临城劳改管教队。1962年,临城劳改管教队队部迁到滕 县, 分为临城、滕县两个劳改大队。1965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劳改工作的 指示精神,为了减少城市劳改场所,以适应战备需要和有利于分类管理,经中共山东 省委员会批准, 将青岛、济宁等12个市地劳改队合并为9个,改归省公安厅劳改局直 接管理。 1983年8月, 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劳改工作由公安部门改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金乡县菜园煤矿上收(在微山县境内),改建市劳改支队。1984年6月1日,济宁市劳改 支队正式成立,为县级单位。 建队初期, 接管的金乡县菜园煤矿生产不景气,负债高达400万元。支队成立后 在时间紧、任务重、条件差、困难多情况下,支队全体干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突 出搞好监狱建设, 全力组织恢复生产。改造监室2700平方米,修建狱墙870米,监狱 附属设施1447平方米。 年内收押犯人712名,实现了“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改 造好”的要求,保证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的开展。到1988年,济宁市劳改支 队自力更生, 艰苦创业,完成了监狱建设任务,新建监舍、犯人食堂等设施12367平 方米,改建和新建干警办公楼、宿舍楼、学校等设施7896平方,创造了良好的改造、 生产环境。 加强干警队伍建设。 1984年支队干警92名,到1990年底,有干警453名。为适应 工作的需要,市司法局举办了3期培训班,培训大中队干警156人(次)。支队选派27名 干警参加司法部、省司法厅、省劳改局举办的专业培训班。期间,选送30名干警到中 央、省政法院校深造,提高了干警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了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 作风过硬的干警队伍。 济宁市劳改支队认真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劳改工作方针,加强了狱 政建设,逐步实现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1987年,筹办育新学校,向犯 人进行道德、文化、技术教育,犯人道德、文化、技术教育统考及格率分别达到80%、 70%和65%以上,文化、技术获证率分别达到65%和60%。支队坚持搞好社会教育和共同 教育, 使犯人改好率保持在95%以上。1988年,据对刑满释放人员的重点考察,刑满 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4.67%,低于上级规定标准。 劳教工作 1956年4月,山东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 由公安、民政两个部门负责,成立了“山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筹备组”,具体负责筹建 劳动教养机构。1958年7月,济宁专区公安处强制劳动教养所成立(地点在现枣庄三家 林)。当年收管劳教人员400余名。1959年以后,先后迁到邹县、滕县,1972年迁到济 宁。 1980年2月,省公安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 劳动教养的通知》 要求,将济南、济宁等市、地强劳所改为劳教所。1983年8月,济 宁地区劳教所由公安部门划归济宁地区司法局领导,为县级单位。为适应严厉打击严 重刑事犯罪斗争的需要,劳教所新建2600平方米劳教人员宿舍楼一幢,当年收管劳教 人员212名。1988年底,新建教学楼、劳教人员食堂、餐厅及其他设施,干警办公楼、 宿舍楼总计6780平方米,整修了所内道路,绿化了环境,所容所貌大为改观。 济宁市劳教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感化、挽救”劳教工作方针,认真开展 对劳教人员的政治、法制教育,在劳教人员中开展坦白检举、深挖余罪为主要内容的 思想教育,揭露各类案件2237起,其中大案289起,涉及犯罪团伙217个,收缴赃物罪 证723件, 配合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的开展。按照上级指示精神,1985年, 进行举办特殊学校的筹备工作,健全了教学管理机构,设立了道德、文化、技术教研 室,配备专职、兼职教师26名,开设道德、文化、技术课。劳教人员入学率100%,道 德、文化、技术统考及格率分别达到85%、75%和65%以上。1986年3月,经检查验收, 被省司法厅正式命名为劳动教养学校。劳教人员实行“百分考核制”,实现了科学管 理、 文明管理,促进了劳教人员的思想改造。1988年5月,济宁市、菏泽地区行署两 市地21县(市、区)政府分别同市劳教所签定了“帮教协议书”,共同搞好社会教育和 安置工作。1983~1990年,收管劳教人员改好率在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