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法制宣传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69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69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法制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政府机关内部开展了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法律,揭露批 判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 反动性、 虚伪性、欺骗性的学习活动。1950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境内各级党委、 政府开展学习宣传。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公布后,全区组织机关 干部和法律工作者1.5万余人,深入基层单位进行宣讲。 “文化大革命”时期,各级党委、政府被“夺权”,政法机关被“砸烂”,法制 宣传工作长期停顿。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陆续制 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以新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1980年全 区恢复组建司法行政机关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直把法律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来抓。围绕服务于经济建设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 大规模的宣传活动。 1982年4月,《宪法修改草案》公布以后,各地普遍召开会议作 了部署,把学习、讨论、宣传《宪法修改草案》当作法制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1982年12月4日, 宪法正式颂布后,全区司法行政机关认真编写宣传提纲,印发宣传 材料, 组织宪法宣传日、周、月活动。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 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 ;1983年8月党中央又作出了《关于严厉打 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配合有关部门采取举办展览、结合典型 案例编写宣传材料、举办图片展览、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刑 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重要法律 法规颁布后,进行深入宣传。平时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有重点地宣传司法行政 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能作用以及律师、公证工作暂行条例,宣传声势之大,范围之 广,效果之好,是境内前所未有的。 1984年6月,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本溪现场会议之后,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了全民普法的各项准备工作。1985年4月2日济宁市委、市政府以济发(1985)21号文件 下发《济宁市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经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了《关于加强 法律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成立了济宁市普法领导小组,丁培德任组长,办 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编制5人。各县、市、区制定了五年普法规划,成立了普法领导 机构。厂矿企业、乡镇街道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1436个,普法工作人员3933人。1986 年是实施五年普法规划的第一年, 全市订阅各类普法读本146万余册,印发辅导材料 26.8万余册, 全市参加学法人数344万人,举办领导干部和普法骨干培训班1403期, 培训79765人,全市500所中小学开设了法制课。各部门、各单位采取组织普法宣讲团、 举办展览、办法制夜校、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全民普法教育。1990 年底,全市472万普法对象已有453.4万人参加普法学习,学习率为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