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节法制宣传与综合治理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68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68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六节法制宣传与综合治理
法制宣传 法制宣传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 重要环节。境内两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紧紧围绕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 中心任务,结合社会治安形势,采用各种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两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公开审理和公开宣 判案件时运用实际案例具体的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同 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建国初期为迅速恢复和稳定社会治安秩序,采用大张 旗鼓地处理刑事案件,宣传党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政治 觉悟,积极行动起来同残余的反革命势力作斗争,促使反革命势力中的多数人向人民 政府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以分化瓦解残余反革命势力的营垒,孤立少数反革命 顽固派起到了重要作用。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后,至1953年滕县专区两级人 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刑、民案件2507起,依法支持2250名妇女解脱 了封建枷锁,获得了婚姻自由。仅1953年配合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通过对刑事、民 事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结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2994次,旁听群众达百万人次。 特别通过对虐待、残害妇女、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对提高群众 的政治觉悟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社会治安状况,选择典型案件,深入发案地区公开 审判和就地宣判, 收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如1961年9月曲阜县法院针对铁 路治安秩序一度混乱的状况,在兖州火车站(当时曲阜、兖州合并为曲阜县)对13名长 期流窜盗窃、投机倒把分子进行了公开宣判,提高了群众向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 事后群众揭发检举各种犯罪分子111名, 使兖州车站附近治安秩序得到好转。微山县 薛庄村赌博成风,严重地影响着当地社会治安和生产秩序。该县法院于1962年1月3日 就地公开审判了3名赌博首犯后, 24名参与赌博的群众写了悔过书,使赌博风有了明 显收敛。 采用典型案件召开宣判大会进行法制宣传,这种形式声势大,威力强,对震慑犯 罪,教育群众,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卫党的中心工作顺利进行,都能起到积极的作 用。 境内两级人民法院1949~1988年共召开各种宣判大会13019次,旁听群众达2340 余万人次。如1958年选择了一些典型的刑事案件召开了几次公判大会,对犯罪分子震 慑很大,当年就有3632名各种违法或犯罪分子主动向有关部门交待问题或投案自首, 并交出长短枪55支和鸦片等违禁物品。邹县以王会志为首的24名“天兵弟子军”反动 会道门一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5年10月在该县石墙召开了5000人参加的宣判 大会,对王会志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其他23名骨干分子也分别判处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同时揭露了反动会道门对国家、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使一些受愚弄蒙蔽 的群众与这些反动会道门分子划清了界限。为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1983年 9、 10月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次在济宁西关体育场先后召开了十万人参加的宣判大 会,集中对39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宣判,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各县 (市、区) 人民法院也分别召开宣判大会,对379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宣判。这 不仅震慑了罪犯,稳定了社会治安秩序,而且也教育了群众,鼓舞了人民。宣判大会 后,河南省的一名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路经微山县,即被群众识破抓获送交公安机关, 并有32名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有关部门还收到群众揭发检举犯罪活动的信件1319件。 采取的其他宣传形式主要有法制演讲、上法制课、张贴布告、印发通告及编写印 发法制宣传材料,置办法制宣传栏、法制宣传橱窗,绘制法制宣传图片,通讯报道, 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这些活动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综合治理 境内两级人民法院,对正在服刑的罪犯,采取多种形式,通过上法制课、讲形势、 讲政策、指出路,促使犯罪分子进一步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采取的主要形式有: 参与对罪犯认罪服法的教育1987年,针对劳改单位服刑的罪犯有的虽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而不认罪,进行无理申诉,或不服从管教,不积极劳动改造的问题,中院领 导先后到岱庄劳改队给2600余名罪犯作了《认清形势、面对现实、认罪服法,尽快改 造成为新人》的法制报告,到济宁育新学校作《认罪服法走改造道路》的法制报告, 讲明党对罪犯改造的具体政策,指明了“改恶从善”的光明出路。正在服刑的罪犯听 后很受教育,很受鼓舞,许多罪犯写了悔过书,表示认罪服法,积极劳动,争取尽快 改造成为新人。 认真贯彻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对有立功 表现的罪犯给予减刑或假释,以促使罪犯深挖余罪,揭发犯罪,消除社会不安定的因 素。 1984年3月, 中级人民法院对在六四农场服刑的罪犯牛绍军, 因又主动交待了 1980年11月30日以牛绍军为主共同至白马河农场会议室盗窃人民币10344.47元巨额现 金、粮票7892斤久侦未破的案件,不仅未再予刑罚,而且还减去其原判余刑。在“六 四” 农场宣布这一决定后,即有52名罪犯交待了80多条余罪,144名罪犯检举犯罪线 索282条。 1986年,中级人民法院参与菜园劳改支队对罪犯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开 展坦白、检举揭发犯罪活动,又有639名罪犯揭发检举犯罪线索1011条。 做好劳改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做好对劳改释放人员的工作与出路、生活的妥善安 置,是减少犯罪、有利于社会安定的重要环节。济宁地区中级法院于1982年向山东省 高级法院写出了“关于劳改释放分子应回原单位安置的意见”的报告,经省院同意后 予以施行。1986年3月和1987年5月中院先后两次派干部参加了市政法委统一组织的对 兖州县、 市中区1982~1985年间615名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和帮教措施的落实 情况及对刑满释放的城镇非农业人员的安置情况的调查工作, 查明1984~1986年间 539名刑满释放非农业人员中有33%未有落实安置措施。经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得到 了落实。 落实监外执行人员的帮教工作1983年中院对兖州、邹县、微山、鱼台县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的35名罪犯进行了走访考察,并根据其表现情况有针对性 的进行了再教育,对有困难的并建议有关单位予以适当解决。李成稳因犯盗窃罪被依 法判刑三年缓刑四年,嘉祥县法院在协助村落实帮教措施的同时,并通过对其妻教育, 消除离婚的念头。李激动地说:“政府不仅挽救了我个人,还成全了我这个家,我一 定要好好地进行改造。” 济宁市两级法院对青少年犯罪认真贯彻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一方面 参与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参与对青少年的社会调查工作,向有关 部门和单位提出对青少年教育的具体措施和建议。1986年中院参加了市政法委组织对 兖州县机关、学校、厂矿等14个单位的调查工作,针对发现青少年教育方面存在的问 题提出四个方面的建议: 1、教师、家长要密切配合宣传、教育、文化、政法和工、 青、 妇等部门,对青少年广泛地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教育;2、教育 部门要端正办学方针, 严格教学纪律,加强教学管理;3、宣传、文化系统要加强对 电视、录像、出版、书籍等方面的审查管理,防止一些不健康的思想和读物毒害青少 年; 4、政法机关要对引诱、教唆青少年犯罪的分子坚决进行打击,依法予以严惩。 通过上述建议,对于促进各有关部门改进自身的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与道德的 宣传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济宁市两级人民法院为使民事、经济审判工作更好地为城乡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自1986年起, 组织巡回法庭深入到工矿企业和农村审理承包合同纠纷, 仅1987年和 1988年就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24859件, 理顺了农村承包合同关系。通过民事审判 工作,结合在群众中开展“五好家庭”和“好夫妻”、“好邻居”活动,指导基层组 织帮助群众签订“赡养协议”,开展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道德活动等,从而理顺了家 庭关系、夫妻关系、邻里关系,增强了人民内部团结,减少和预防了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