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
特殊诉讼程序,是在审判实践中,除一审、二审及复核制度外的再次“把关”,是保
证办案质量,做到不枉不纵,特别是为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使当事人多一层法律保
障的行之有效的再审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体现。
定期复查案件
复查第一次镇反运动中判处的案件1953年滕县专区两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央统一部
署,对第一次镇反期间判处的3567起3744人各类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发现“三错”
案件54起(复查前即行及时释放的不包括错捕数以内),除偏轻偏重的未再作处理外,
改判纠正了42起,占复查案件总数的1.77%。
复查第二次镇反运动中判处的案件1956年下半年,济宁专区两级人民法院根据中
央部署,遵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由党委统一领导,地、县分别成立检
查清案办公室,采取查卷、评议、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犯人及其亲属的申诉。
对1955年及1956年上半年全区判处的刑事案件5761起、5850人的案卷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大跃进”时期判处的案件1961~1963年,济宁专区两级人法院在党委领导
下,与有关部门配合,成立“复查小组”,法院组成若干专门合议庭,对全区1958~
1961年判处的3044人各种刑事案件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复查,特别是
对被判处的基层干部案件及劳改单位建议的和法院本身发现可能是错案的,首先进行
了复查。原判正确与基本正确的2111人,占复查定案总数的69.4%。原判有错误的933
人,占30.6%。其中属于冤案78人,错案307人,量刑畸重的379人,量刑畸轻的18人,
可判可不判的151人。依法改判的767人中,宣告无罪的210人,免予刑罚的233人,减
轻刑罚的320人,加重刑罚的4人。
复查“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判处的案件济宁地区两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十一届三
中全会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决议和上级法院具体部署,于1978
年7月至1980年5月,在党委领导下,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5309件6062人各类
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共审结5298件,其中维持原判的361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
的68.3%,改判的1680件,占31.7%。复查审结的案件中,反革命案件1961件,其中维
持原判903件,占46%;改判1058件1153人,占54%。改判的案件中宣告无罪的900人,
免予刑罚的110人, 减轻刑罚的138人,改变定性的5人。普通刑事案件3337件,维持
原判2715件,占81.36%;改判622件、732人,占18.64%。改判的案件中,宣告无罪的
128人,免予刑罚的77人,减轻刑罚的525人,改变定性1人,作其他处理的1人。
另外, 还对1977年、1978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共复查928件、1072
人。审结的927件中,维持原判的742件,占80%,改判的185件、185人,占20%,其中
反革命案件审结100件, 维持原判的32件32人,改判68件68人。改判的案件中,宣告
无罪的32人,免予刑罚的3人,作其他处理33人。普通刑事案件审结827件,维持原判
710件, 占85.85%,改判117件117人,占14.15%。改判的案件中宣告无罪21人,免予
刑罚的3人,作其他处理的93人。
在平反冤假错案中,协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在政治上恢复名誉,向有
关部门发信496封, 为被株连的亲属消除影响,给176人重新安排了工作,给153人补
发冤狱费及生活补助费共89000余元。
复查有关“统战”案件1985年济宁市两级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指示,对在历次运动
中判处的而在历次复查中遗留或处理不彻底的有关统战方面的案件,本着“宜粗不宜
细” 、“宜宽不宜严”的原则,作为突出重点任务,再次进行了复查。至1987年6月
先后共复查、 审结有关统战方面的案件181件。原判正确的予以维持,原判有错误的
予以改判,并在党委领导下,协同有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其中,恢复工作的22
人,办理离退休的21人,转部队落实的3人;解决农转非户口30人(含家属);安排县、
市政协委员4人。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冤狱补助费15800元,病亡抚恤金3570元,每
月定期补助的5人。
审理申诉案件
依法审理申诉案件,保护申诉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日常审判任
务。
1950~1977年,境内两级人民法院共处理申诉案件2081件 (不含定期复查案件时
期处理的申诉案件数) 。 1978~1986年, 共受理“文化大革命”前的刑事申诉案件
2888件 (反革命案件1564件,普通刑事案件1324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
2305件(反革命1276件,普通刑事1029件)。其中维持原判的1470件(反革命812件,普
通刑事658件) ,占再审案件总数的63.8%;改判的835件(反革命464件,普通刑事371
件),占36.2%。改判的案件中,属第一次镇反时期判处的39件,“三反”时期判处的
63件,第二次镇反时期判处的335件,“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判处的315件,
“四清”运动中判处的83件。再审改判中宣告无罪的593件,免予刑事处分的154件,
减轻刑罚的25件,改变定罪性质的46件,作其他处理的17件。1987~1988年共审结刑
事申诉案件934件(包括“严打”以来判处的315件) ,其中,维持原判的701件,占审
结数的75%; 改判的233件、302人,占25%。改判的案件中,宣告无罪的116人,免刑
的55人,减刑的115人,作其他处理的16人。1989~1990共审理申诉案件4318件。
第五节审判监督
视图
审判监督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
特殊诉讼程序,是在审判实践中,除一审、二审及复核制度外的再次“把关”,是保
证办案质量,做到不枉不纵,特别是为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使当事人多一层法律保
障的行之有效的再审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体现。
定期复查案件
复查第一次镇反运动中判处的案件1953年滕县专区两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央统一部
署,对第一次镇反期间判处的3567起3744人各类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发现“三错”
案件54起(复查前即行及时释放的不包括错捕数以内),除偏轻偏重的未再作处理外,
改判纠正了42起,占复查案件总数的1.77%。
复查第二次镇反运动中判处的案件1956年下半年,济宁专区两级人民法院根据中
央部署,遵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由党委统一领导,地、县分别成立检
查清案办公室,采取查卷、评议、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犯人及其亲属的申诉。
对1955年及1956年上半年全区判处的刑事案件5761起、5850人的案卷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大跃进”时期判处的案件1961~1963年,济宁专区两级人法院在党委领导
下,与有关部门配合,成立“复查小组”,法院组成若干专门合议庭,对全区1958~
1961年判处的3044人各种刑事案件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复查,特别是
对被判处的基层干部案件及劳改单位建议的和法院本身发现可能是错案的,首先进行
了复查。原判正确与基本正确的2111人,占复查定案总数的69.4%。原判有错误的933
人,占30.6%。其中属于冤案78人,错案307人,量刑畸重的379人,量刑畸轻的18人,
可判可不判的151人。依法改判的767人中,宣告无罪的210人,免予刑罚的233人,减
轻刑罚的320人,加重刑罚的4人。
复查“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判处的案件济宁地区两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十一届三
中全会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决议和上级法院具体部署,于1978
年7月至1980年5月,在党委领导下,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5309件6062人各类
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共审结5298件,其中维持原判的361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
的68.3%,改判的1680件,占31.7%。复查审结的案件中,反革命案件1961件,其中维
持原判903件,占46%;改判1058件1153人,占54%。改判的案件中宣告无罪的900人,
免予刑罚的110人, 减轻刑罚的138人,改变定性的5人。普通刑事案件3337件,维持
原判2715件,占81.36%;改判622件、732人,占18.64%。改判的案件中,宣告无罪的
128人,免予刑罚的77人,减轻刑罚的525人,改变定性1人,作其他处理的1人。
另外, 还对1977年、1978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共复查928件、1072
人。审结的927件中,维持原判的742件,占80%,改判的185件、185人,占20%,其中
反革命案件审结100件, 维持原判的32件32人,改判68件68人。改判的案件中,宣告
无罪的32人,免予刑罚的3人,作其他处理33人。普通刑事案件审结827件,维持原判
710件, 占85.85%,改判117件117人,占14.15%。改判的案件中宣告无罪21人,免予
刑罚的3人,作其他处理的93人。
在平反冤假错案中,协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在政治上恢复名誉,向有
关部门发信496封, 为被株连的亲属消除影响,给176人重新安排了工作,给153人补
发冤狱费及生活补助费共89000余元。
复查有关“统战”案件1985年济宁市两级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指示,对在历次运动
中判处的而在历次复查中遗留或处理不彻底的有关统战方面的案件,本着“宜粗不宜
细” 、“宜宽不宜严”的原则,作为突出重点任务,再次进行了复查。至1987年6月
先后共复查、 审结有关统战方面的案件181件。原判正确的予以维持,原判有错误的
予以改判,并在党委领导下,协同有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其中,恢复工作的22
人,办理离退休的21人,转部队落实的3人;解决农转非户口30人(含家属);安排县、
市政协委员4人。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冤狱补助费15800元,病亡抚恤金3570元,每
月定期补助的5人。
审理申诉案件
依法审理申诉案件,保护申诉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日常审判任
务。
1950~1977年,境内两级人民法院共处理申诉案件2081件 (不含定期复查案件时
期处理的申诉案件数) 。 1978~1986年, 共受理“文化大革命”前的刑事申诉案件
2888件 (反革命案件1564件,普通刑事案件1324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
2305件(反革命1276件,普通刑事1029件)。其中维持原判的1470件(反革命812件,普
通刑事658件) ,占再审案件总数的63.8%;改判的835件(反革命464件,普通刑事371
件),占36.2%。改判的案件中,属第一次镇反时期判处的39件,“三反”时期判处的
63件,第二次镇反时期判处的335件,“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判处的315件,
“四清”运动中判处的83件。再审改判中宣告无罪的593件,免予刑事处分的154件,
减轻刑罚的25件,改变定罪性质的46件,作其他处理的17件。1987~1988年共审结刑
事申诉案件934件(包括“严打”以来判处的315件) ,其中,维持原判的701件,占审
结数的75%; 改判的233件、302人,占25%。改判的案件中,宣告无罪的116人,免刑
的55人,减刑的115人,作其他处理的16人。1989~1990共审理申诉案件431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