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执行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68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68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执行
境内两级人民法院自法院成立至1982年前,由于法律不健全和审判力量不足,在 审判工作中一直实行的是审、执合一的做法,致使有些案件长期拖着得不到及时执行, “执行难”的问题尤为突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 因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决定也日益增多,且牵 扯面广。如1988年审结执行案件917起,是1983年的8.8倍。 1982~1988年,两级人民法院共依法执行各类案件2133件。随着执行工作的深入 开展,执行案件逐年增多。1987年比1986年上升1.26倍,1988年比1987年又上升39%。 1989~1990年,济宁市两级人民法院共依法执行各类案件2003件。 附:典型案例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案例被执行人张树梅、王士玉夫妇,系泗水镇六街居民, 于1985年4月, 私自将泗水县服务公司照像馆摄影室东端的瓦揭掉,借摄影室东墙垒 起其堂屋西山墙,致使摄影室布景被雨淋坏。照像馆为此提起诉讼,在泗水县人民法 院审理该案期间张树梅又阻止照像营业30余天, 损失达5000多元。1986年6月,县法 院依法判决张、王拆除山墙、赔偿照像馆损失1000元。张、王不服提起上诉。济宁市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泗水县人民法院多次对被告 等人做工作, 仍拒不执行。原告于1987年2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泗水县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的规定,于1987年3月6日发出限期5日拆 除山墙的公告。被告仍置若罔闻。县法院在泗水镇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依法强制拆除, 并查封其部分物质。二被告纠集子女阻碍执行,大骂法院干警。据此,县法院以拒不 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 判处张树梅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王士玉有期徒刑6个 月,缓刑1年。其他参与人给予依法拘留。 张、王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多次到省、市及中央上访,经复查原审并无不当。 而张、王仍毫无收敛之意,继续骂闹不止,曾3次被拘留、收审。1987年6月28日,张、 王二人闯进辩护律师家大吵大闹,当众辱骂律师,围观群众六、七十人,继又到县人 大办公室、 县政府、县委信访科等单位闹事10多次,1988年7月开始大骂照像馆负责 人,上下班堵门骂,逢集在大街上骂,有意歪曲视听,影响极坏。1988年9月5日,二 被告又阻拦市政府检查工作车辆,被县公安局拘留15天,释放后仍大骂不止。鉴于以 上事实,泗水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判处张、王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申请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案例被执行人王新照,金乡县化肥厂临时 工。 因承包本厂恒温库储藏收购苹果需用资金,与金乡县渔山信用社签订的8.3万元 人民币的借款合同规定:1989年12月10日前归还借款,并以10万元库存苹果作抵押。 合同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到期后因王新照无还款之意,渔山信用社向金乡县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其借款合同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且王有偿还能力, 经向其宣传政策、法律后,决定强制执行,将作抵押的10万公斤苹果和6500公斤蔬菜 封存,双方协商议定合理作价抵偿,使这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案得以顺利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