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经济审判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68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68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工作,是80年代人民法院新开拓的一项新的审判业务,政策性、技术性、
专业性较强。境内两级人民法院在缺乏经济审判实践的情况下,首先组织全体经济审
判干部认真学习有关经济政策、经济法规,以及国家机关和上级法院制定下达的有关
经济审判方面的指示、条例、规章制度,并选派经济审判干部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经
济法专业学习班。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1987年分别在市中区、邹县举办了
以学习《经济合同法》 、《民法通则》为内容的学习班,培训审判干部239人次。并
组织两级法院院长、经济审判庭庭长到外地学习经济审判工作的经验。通过学习,结
合自己的审判实践,明确了收案范围和经济审判案件的级别管辖、诉讼程序等,确保
了经济审判的顺利开展。

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一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980~1988年,境内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经济合同纠
纷案件35819件, 诉讼标的额11431.43万元。其中,中级人民法院审结80件,标的额
占诉讼总标的额的6%。
    境内审结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合同占42.73%;购销合同占17.63%;农村
承包合同占5.48%;运输合同占0.71%;建筑工程合同占0.79%;财产租赁合同占0.58%;
加工承揽合同占0.59%;其他经济合同占31.49%。这些经济合同纠纷都呈上升趋势。
    1985年11月至1987年4月,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济宁市中区、曲阜、微山
等县(市、区)召开全市经济审判工作现场会、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在此基础上,市
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组织巡回法庭,就地办案,为生产服务。曲
阜、泗水人民法院集中力量,深入到边远山区就地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济宁
市中区人民法院1987、1988年连续组织审理厂矿企业经济纠纷案件巡回法庭,为企业
追回欠款一千多万元。 1989~1990年,全市共审结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2691件,其中
借款合同占54.38%; 购销合同占18.04%; 农村承包合同占16.78%;货物运输合同占
0.30%;建筑工程合同占1.77%;财产租赁合同占0.56%;加工承揽合同占0.78%;内部
承包合同占0.17%;仓储保管合同0.07%;保险合同占0.01%;联营合同占0.31%;技术
合同占0.04%;供用电合同占0.02%;其他合同占15.92%。
    一审涉港澳经济合同纠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港澳同胞来济宁市投资办企
业、进行贸易活动与日俱增,涉及这方面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坚持“一国两制”,坚持祖国统一大业,坚持遵守中国法律为原则,依法保护正当的
经营贸易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嘉祥县皮革制品厂(甲方)与香港利嘉皮业
有限公司(乙方),于1989年3月8日在济宁签订了人民币88万元购销山东兰湿皮合同,
由济宁市对外贸易综合公司(丙方)作保。合同规定:甲方分级包装完后,乙方按协议
规定的质量要求验货,合格后付款装车。交货时间3~6月份,甲方保证每月交付成品
不低于一万张, 丙方按每平方英尺收取手续费0.3元。甲方于6月初生产山羊皮17600
张(5839.47平方英尺) 包装待运,乙方法人李世雄借故推拖不予验收付款。据此,甲
方提起诉讼, 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否则赔偿损失48.9846万元。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后,首先采取保全措施,先后于6月28日和7月28日两次下达裁定,一是限令乙方
在48小时内提供担保或将人民币50万元汇入指定银行帐号,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不准乙方法人李世雄出境,听候审理;二是让甲方对已加工的成品找销路,未加工的
不再加工。在保全措施的作用下,使甲方避免了重大损失,为此甲方主动提出撤诉。
    一审农村联产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包括多种形式,有个人承包和合伙
承包;有家庭承包和若干联合农户承包。承包的内容涉及农、林、牧、副、渔和村办
小型厂矿企业。人民法院根据不同形式的合同纠纷,依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基本
原则进行审理。
    农业生产季节性很强,一旦发生争执,或者发生争种、抢收,或者撒手不管而造
成土地荒芜,甚至发生械斗,酿成刑事案件,都会严重影响生产。境内两级人民法院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认真贯彻了“主动、迅速、及时”的方针和“两便”原则,做到
优先收案,及时审理,必要时采取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的措施,以保护农
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利用农闲或季节交替之际,组成巡回法庭,深入边远山区村镇,
集中解决妨碍农业生产的各种承包合同纠纷,以调整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力。
    在审判实践中,查明对于确属承包者积极劳动,增加投资,技术开发,勤劳致富
的,而发包方利用职权随意撕毁合同,擅自提高承包提留,损害承包者利益的行为所
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采取积极支持承包方的合理要求,因毁约造成承包方的经济损
失,判令发包方予以赔偿。对因承包额过低等原因所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根据农村
承包初期由于原生产技能较低,承包经验不足,承包额偏低的问题带有普遍性的实际
情况,采取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区别情况,分别作出妥善地处理。
对于承包期较短,发包方要求提高指标的,为稳定生产秩序,一般维持原承包合同;
如果承包期较长,承包额明显偏低的,则协助双方协商确定较合理的承包额指标,一
般根据承包前3~5年的平均产量考虑合理的增长比例予以确定,以兼顾国家、集体、
个人的利益,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对于无承包能力或进行掠夺式经营的承包人,除
给予批评教育、赔偿发包方经济损失外,支持发包方解除合同,另行承包;对于因承
包合同不完善,条款含混不清,责任不明所引起的合同纠纷,采取帮助修订、完善合
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确保有利于发展生产。如,泗水县石龙咀村农民孔祥春于
1984年承包本村小水库一座,合同规定“既浇地,又养鱼”,两者主次不分。1985年
孔在水库里放养鱼苗,1986年春旱,群众要求放水浇麦,孔坚决阻止,造成80余亩小
麦严重减产而发生纠纷,诉于泗水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后,将原合同修订为“水
库以浇地为主,天旱时,可把水位放到与放水洞底平为止”。合同修订后,既保障了
农作物生产,亦不影响鱼苗的生产,双方都很满意。对于不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
自转包给第三人的合同纠纷,一般掌握:如转包的标的额超过承包额的,其超出部分
大致接近承包人的投资,应视为承包人获得的正常利润。但如转包数额超过承包额悬
殊过大者,则视为转包渔利,其超过部分予以收归集体所有或追缴国库。
    移送经济犯罪案件境内两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注意用犯罪构
成的要件进行分析,发现单位或个人在经济交往中进行贪污、行贿、受贿、投机倒把、
诈骗、走私贩私等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侦查处理。1980~1990年,
两级人民法院共移送经济犯罪案件19件。 如1985年6月邹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
邹县郭庄乡经济联合贸易货栈诉邹县物资局石墙供销站购销化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
现石墙供销业务员齐高中有贪污、诈骗行为,便依法定程序移送邹县检察院侦查,经
查实齐高中1984~1985年1月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诈骗人民币18689元。被依法判
处有期徒刑12年。

二审经济合同纠纷
    1983~1988年,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上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01起,上诉
率占全市一审判决案件总数(192件)的50.26%。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
程序合法, 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的57件,占上诉案件的57%。事实有出入或适用
法律不当,依法改判的19件,占19%;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16件,占16%;当事人自行
撤诉的5件,占5%;采取其他方式处理的3件,占3%。
    1989~1990年, 共审结二审经济合同纠纷143件,其中维持原判的占37.06%;改
判的占16。78%;发回重审的占29.37%;撤诉或作其他处理的占17.48%。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