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刑事审判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68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68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刑事审判


    建国后,境内两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把国家法
律与党的政策结合起来,积极有效地行使审判职能,全面地贯彻实施了公开审判、陪
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各项审判制度。

审判刑事案件
    1950~1990年,  境内两级人民法院共判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各类刑事案犯
80705人,其中,反革命案犯27022人,占判处案犯总人数的35%;普通刑事案犯32876
人,占39%;经济犯罪案犯20807人,占26%。
    审判反革命案件为了保证“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有效地镇压破坏土改法令的
犯罪分子,保证土改法令的贯彻实施,根据《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
1950年11月21日发布的命令,滕县专署决定从11月23日起,在收复区和新解放区的12
县建立起“土地改革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建立后,配合人民政府发动群众,运用专
政职能,惩处不法地主和其他流氓、反革命分子,支持群众向封建地主阶级进行斗争。
1950年冬至1953年,共判处破坏“土地改革”的恶霸和不法地主等反革命案件455起、
465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至死刑58人;判处有期徒刑的235人;判处拘役、管制、
免予刑事处分、教育释放的115人;宣告无罪的27人。
    为了保卫“土地改革”、“抗美援朝”、“工农民主改革”运动,以迅速建立和
巩固革命秩序,为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准备条件,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境内于1950年和1955年开展了两次大规模地镇压
反革命运动。第一次大规模地镇压反革命运动从1950年11月开始,1951年底结束。这
次运动, 共判处各种反革命案犯686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
规定和“首恶必办、协从不问、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判处一批罪大恶极、
死心踏地坚持反动立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死刑,判处一批有罪恶、民
愤的反革命分子有期和无期徒刑。 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自1955年8月25日开始,至
1956年底结束,全区共审结反革命案犯3150人,其他刑事案犯3314人。
    为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济宁专区从1955年8月18日至1960年9月又开展了
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 经历了5年多的紧张斗争,胜利地完成了纯洁内部,巩固
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任务。全区共清查出11种历史和现行反革命分子3600人,其中交
付审判的2673人,占69.25%。交付审判的罪犯中,国民党军、政、警、宪人员中的反
革命分子1300人;特务间谍分子554人;反动党团骨干分子135人;敌对阶级中的反革
命分子317人;汉奸分子181人;土匪48人;恶霸13人;反动会道门头子18人;投敌叛
变分子49人;流氓分子17人;政治骗子1人;其他现行反革命分子40人。
    审判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镇压反革命斗争的同时,对于严重破坏社会治
安和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抢劫、强奸、纵火、投毒、流氓、重伤、拐
卖人口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始终贯彻严厉打击的方针。建国后的40年中,境内
两级人民法院判处的各种严重刑事案犯中,判处无期徒刑至死刑的占5.8%;判处有期
徒刑的占74.45%;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免刑的占15.01%;判处其他刑罚的占1.74
%;宣告无罪的占3%。1983~1986年,在全区开展了严打斗争,经过连续3个战役,两
级人民法院共判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312起,6660人。判处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中,
判处无期徒刑至死刑的占9.12%;宣告无罪的占1.08%。1987~1988年,两级人民法院
共判处各种普通刑事案犯1392起,2239人。其中,属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435起,698
人。比“严打”3个战役中所判处的严重刑事犯罪案犯,平均下降50.62%。
    为保卫社会主义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其它刑事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应有的
惩罚,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审判任务。1950~1990年,共判处各种破坏案犯2894人,判
处违法乱纪案犯1930人,判处因婚姻家庭问题犯罪的4853人。
    审判经济犯罪案件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 境内于1951年冬和1952年1月相继开展
了“三反”、“五反”运动。为适应运动的需要,滕县分院和沿铁路线的滕县、邹县、
枣庄矿区成立“三反”、“五反”人民法庭。对于重大贪污、盗窃国家资财案件,依
照《惩治贪污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审判,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经过“三反”、
“五反”运动,经济犯罪活动有所收敛,犯罪案件总的趋势逐渐下降。1959~1961年
期间,因国家经济状况紧张,群众生活困难,经济犯罪案件又大量上升,此间判处的
各类经济犯罪案犯, 占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88年判处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1/3。这些
犯罪的形成,在城市,多系管钱管物的会计、出纳员、保管员、采购员、营业员、司
务长等;在农村,多系农业生产干部。
    在新的历史时期,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经
济犯罪日渐增多。 1980~1983年7月判处的各种经济犯罪人数,比1977~1979年平均
每年上升1.63倍;1983年8月至1987年2月判处的经济犯罪人数,又比前三年半年均上
升1.04倍。 根据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
动的决定》,全区两级人民法院在党委统一布置下,依照“从重从快”的方针,依法
开展了严惩经济犯罪的斗争。
    1983年8月至1986年“严打” 期间,共判处各类经济案犯4190人,其中,判处无
期至死刑的占0.36%;判处有期徒刑的占84.2%;判处管制、拘役、单科罚金、缓刑、
免刑的占14.8%;判处其他刑罚的占0.14%;宣告无罪的占0.5%。1990年,共判处各种
经济犯罪案件233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6人,占2.58%;有期徒刑173人,占74.25%;
判处管制、免刑的17人,占7.30%;判处其他刑罚的30人,占12.88%;宣告无罪的7人,
占3%。

上诉、抗诉案件
    1951~1988年,境内共审结上诉、抗诉案件2544件。其中,维持原判的1223件,
占48%;因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或量刑不当或违反诉讼程序而发回重审的案件458起,占
18%;改判的787件、903人 (包括上诉案件中,改判减轻刑罚的599人,免予刑事处分
的29人,宣告无罪的130人;抗诉案件中加重刑罚的145人),占31%;撤诉或作其他处
理的76件,占3%。1989~1990年,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上诉、抗诉案件174件,
其中维持原判的85件, 占48.85%; 发回重审的24件, 占13.79%; 改判的48件,占
27.59%;撤诉或作其他处理的17件,占9.77%。

劳改减刑、假释案件
    1954~1988年,境内共审结劳改减刑、假释等案件7045件7351人,其中,减轻刑
罚的5300人,占75.23%;假释、提前释放的1331人,占18.89%;保外就医、监外执行
的306人,占1.53%;作其他处理的414人,占4.35%。
    1989~1990年,共审结改减刑、假释案件5152件5152人,其中减刑的4802人,占
93.21%;假释、提前释放的332人,占6.44%;作其他处理的18人,占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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