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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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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刑事审判
建国后,境内两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把国家法 律与党的政策结合起来,积极有效地行使审判职能,全面地贯彻实施了公开审判、陪 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各项审判制度。 审判刑事案件 1950~1990年, 境内两级人民法院共判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各类刑事案犯 80705人,其中,反革命案犯27022人,占判处案犯总人数的35%;普通刑事案犯32876 人,占39%;经济犯罪案犯20807人,占26%。 审判反革命案件为了保证“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有效地镇压破坏土改法令的 犯罪分子,保证土改法令的贯彻实施,根据《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 1950年11月21日发布的命令,滕县专署决定从11月23日起,在收复区和新解放区的12 县建立起“土地改革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建立后,配合人民政府发动群众,运用专 政职能,惩处不法地主和其他流氓、反革命分子,支持群众向封建地主阶级进行斗争。 1950年冬至1953年,共判处破坏“土地改革”的恶霸和不法地主等反革命案件455起、 465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至死刑58人;判处有期徒刑的235人;判处拘役、管制、 免予刑事处分、教育释放的115人;宣告无罪的27人。 为了保卫“土地改革”、“抗美援朝”、“工农民主改革”运动,以迅速建立和 巩固革命秩序,为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准备条件,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境内于1950年和1955年开展了两次大规模地镇压 反革命运动。第一次大规模地镇压反革命运动从1950年11月开始,1951年底结束。这 次运动, 共判处各种反革命案犯686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 规定和“首恶必办、协从不问、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判处一批罪大恶极、 死心踏地坚持反动立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死刑,判处一批有罪恶、民 愤的反革命分子有期和无期徒刑。 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自1955年8月25日开始,至 1956年底结束,全区共审结反革命案犯3150人,其他刑事案犯3314人。 为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济宁专区从1955年8月18日至1960年9月又开展了 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 经历了5年多的紧张斗争,胜利地完成了纯洁内部,巩固 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任务。全区共清查出11种历史和现行反革命分子3600人,其中交 付审判的2673人,占69.25%。交付审判的罪犯中,国民党军、政、警、宪人员中的反 革命分子1300人;特务间谍分子554人;反动党团骨干分子135人;敌对阶级中的反革 命分子317人;汉奸分子181人;土匪48人;恶霸13人;反动会道门头子18人;投敌叛 变分子49人;流氓分子17人;政治骗子1人;其他现行反革命分子40人。 审判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镇压反革命斗争的同时,对于严重破坏社会治 安和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抢劫、强奸、纵火、投毒、流氓、重伤、拐 卖人口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始终贯彻严厉打击的方针。建国后的40年中,境内 两级人民法院判处的各种严重刑事案犯中,判处无期徒刑至死刑的占5.8%;判处有期 徒刑的占74.45%;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免刑的占15.01%;判处其他刑罚的占1.74 %;宣告无罪的占3%。1983~1986年,在全区开展了严打斗争,经过连续3个战役,两 级人民法院共判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312起,6660人。判处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中, 判处无期徒刑至死刑的占9.12%;宣告无罪的占1.08%。1987~1988年,两级人民法院 共判处各种普通刑事案犯1392起,2239人。其中,属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435起,698 人。比“严打”3个战役中所判处的严重刑事犯罪案犯,平均下降50.62%。 为保卫社会主义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其它刑事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应有的 惩罚,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审判任务。1950~1990年,共判处各种破坏案犯2894人,判 处违法乱纪案犯1930人,判处因婚姻家庭问题犯罪的4853人。 审判经济犯罪案件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 境内于1951年冬和1952年1月相继开展 了“三反”、“五反”运动。为适应运动的需要,滕县分院和沿铁路线的滕县、邹县、 枣庄矿区成立“三反”、“五反”人民法庭。对于重大贪污、盗窃国家资财案件,依 照《惩治贪污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审判,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经过“三反”、 “五反”运动,经济犯罪活动有所收敛,犯罪案件总的趋势逐渐下降。1959~1961年 期间,因国家经济状况紧张,群众生活困难,经济犯罪案件又大量上升,此间判处的 各类经济犯罪案犯, 占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88年判处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1/3。这些 犯罪的形成,在城市,多系管钱管物的会计、出纳员、保管员、采购员、营业员、司 务长等;在农村,多系农业生产干部。 在新的历史时期,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经 济犯罪日渐增多。 1980~1983年7月判处的各种经济犯罪人数,比1977~1979年平均 每年上升1.63倍;1983年8月至1987年2月判处的经济犯罪人数,又比前三年半年均上 升1.04倍。 根据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 动的决定》,全区两级人民法院在党委统一布置下,依照“从重从快”的方针,依法 开展了严惩经济犯罪的斗争。 1983年8月至1986年“严打” 期间,共判处各类经济案犯4190人,其中,判处无 期至死刑的占0.36%;判处有期徒刑的占84.2%;判处管制、拘役、单科罚金、缓刑、 免刑的占14.8%;判处其他刑罚的占0.14%;宣告无罪的占0.5%。1990年,共判处各种 经济犯罪案件233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6人,占2.58%;有期徒刑173人,占74.25%; 判处管制、免刑的17人,占7.30%;判处其他刑罚的30人,占12.88%;宣告无罪的7人, 占3%。 上诉、抗诉案件 1951~1988年,境内共审结上诉、抗诉案件2544件。其中,维持原判的1223件, 占48%;因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或量刑不当或违反诉讼程序而发回重审的案件458起,占 18%;改判的787件、903人 (包括上诉案件中,改判减轻刑罚的599人,免予刑事处分 的29人,宣告无罪的130人;抗诉案件中加重刑罚的145人),占31%;撤诉或作其他处 理的76件,占3%。1989~1990年,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上诉、抗诉案件174件, 其中维持原判的85件, 占48.85%; 发回重审的24件, 占13.79%; 改判的48件,占 27.59%;撤诉或作其他处理的17件,占9.77%。 劳改减刑、假释案件 1954~1988年,境内共审结劳改减刑、假释等案件7045件7351人,其中,减轻刑 罚的5300人,占75.23%;假释、提前释放的1331人,占18.89%;保外就医、监外执行 的306人,占1.53%;作其他处理的414人,占4.35%。 1989~1990年,共审结改减刑、假释案件5152件5152人,其中减刑的4802人,占 93.21%;假释、提前释放的332人,占6.44%;作其他处理的18人,占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