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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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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控告申诉检察
检察机构建立初期即开展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当时称人民来信来访,未设专门 机构,对来信来访中检举和控告需要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依其性质移交各业务部门 办理。 1978年,重建检察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开展了信访工作。1982年,分院设控 告申诉科,1984年12月,根据第一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市院设置控告 申诉检察处,各县(市、区)院信访机构改称控告申诉检察科。 受理人民来信来访 1951年,检察机关建立后,即开展了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工作。1952年在“三反” “五反” 运动中,检察机关设立检举箱321个,人民接待室10处,接待来信来访,宣 传检察职能。1953年起逐步建立了严格的登记、转办、催办、报告、结案归档等各项 制度。 1954年后, 加强了信访工作。 1957年分院建立检察长接待人民来访制度。各县 (市)院由一名副检察长分管此项工作。同时开始自办案件,经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经检察长批准,将处理结果告知来信人。 1958年,检察工作“大跃进”,简化了处理来信来访手续,废止了合理的规章制 度。 1961年,信访工作逐步恢复发展。在处理信访案件中坚持了“多办少转”原则和 领导动手与专人负责相结合,来信来访有所上升。1963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始,群 众检举控告干部违法乱纪的信访案件大幅度上升。本年受理这类来信来访2124件,占 受理总数的78%。 1978年重建检察机关后,恢复信访工作,重点是结合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和反对 违法乱纪开展工作, 至1981年全区共受理来信来访8230件, 其中来信5324件,来访 2906人次,各县(市) 院检察长亲自处理来信来访132件次。1982年分院设立控告申诉 检察科,各县(市)院相继建立控申机构,配备干部32人。全年受理来信来访3015件次。 1983~1986年,控申工作紧密配合“严打”,及时向领导提供信访信息,为领导 决策当好参谋,同时向各业务部门提供了大批案源。期间共受理来信来访9404件次。 1988年,控申工作在认真查办信访案件的同时,着重抓了举报机构的建立和配套 措施的健全、 完善工作。全年共接待来访1250人次,来信1674件。自7月20日全市先 后建立举报机构以来, 收到各类举报1235件,提供经济、法纪案件线索445件,从中 立案侦查137件。1990年,全年共接待来访576人次,来信1510件。 查处控告申诉案件 检察机关建立初期至1954年,因无专门机构,控申部门直接查处的案件多是干部 违法乱纪敲诈勒索、强迫命令等。1957年起分院制定了办理控申案件制度,严格案件 受案范围和办案方法。1958年,此项工作受“左”的思想影响,需要查处的控申案件 事先作出查对提纲,由办案人带到生产第一线,利用参加生产劳动的间隙进行查对处 理。1961年加强了查处控申案件工作,至1965年查处控申案件有了较大发展,共查处 案件112件,办结94件,逮捕34人。 1978年重建检察机关后,根据当时的形势,查处控申案件紧紧围绕纠正冤假错案, 查处严重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案件。1982~1987年,由于经济案件相对增多,各级检 察机关紧密配合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 逐步转向以办案为重点, 仅1984~ 1986年3年中,就自行查处案件129件,向有关部门提供案源457件,挖出犯罪分子106 人。 1988年,检察机关继续坚持以办案为主和为经济、法纪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全年 共办理案件46件, 为经济和法纪部门提供案件线索445件。1990年,共办理控告申诉 案件489件,为经济和法纪部门提供案件线索174件。 案件复查 1986~1987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院要求认真开展了复查历史案件工作, 对检察机关有史以来不捕、不诉、免诉的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复查。全市共组织66名干 警,翻阅历史档案3万册,决定立案复查76人,经复查,纠正55人。市院和各县(市、 区) 院向当事人或其家属送达了复查案件决定书,对因受错案影响,被开除公职或家 属子女受到株连的,按规定通知有关部门予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