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监所检察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840-199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68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article/68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监所检察
检察机关创建后,即开始开展对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的检察工作,但内部分 工不够明确。1954年,分院设置专人负责监所检察。1957年,省属劳改、劳教单位的 监督任务开始由分院担负。1958年后,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监所检察工作受到削 弱,至1962年逐步恢复正常,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止。 1979年12月,在分院设置监所检察科,各县(市)院相继建立监所检察科(股)。开 始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 及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看守所检察 建国后,滕县检察分署、济宁检察分署期间,每年对监所进行一些不定期的检查。 1955~1956年,主要是针对看守所收押案犯混乱、刑讯体罚犯人、久押不讯等现 象开展看守所监督,并规定看守所定期向同级检察机关报告有关案犯和看守人员严重 违法行为的情况。 1957~1961年,坚持对看守所一月一检查的制度,发现问题及不安全因素及时提 出。1962年,全区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检查115次,纠正乱拘乱押302起和久押未处理的 案件208起。 1963~1965年,看守所检察从调查研究入手,着重解决看管不严、错打 和刑讯逼供等一切不安定的情况。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迅速恢复对看守所的检察工作,全面检查看守所执行政 策情况和以拘代侦、以拘代捕、久押未处理的现象。 1980年,检察机关全面担负了看守所检察业务,配有专职干部26名,建立了平时 深入检查和定期联合检查制度。年内与公安配合对各县(市)看守所进行了两次全面检 查,评出一类看守所4个,二类6个,三类1个。 1981年, 检察机关组织对看守所检查132次,组织联合清狱46次,为解决看守所 存在问题召开联席会议195次。 纠正各种违法和不合理的监管措施22次,发现排除各 种隐患71次。对看守所的检查逐步形成经常化、制度化。 1983~1986年,看守所检察围绕贯彻全国人大《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 罪分子的决定》认真开展了工作,与看守所建立了联系制度,对检察中发现的违法现 象,一是坚持随时发现,随时纠正;二是轻微违法口头纠正,严重违法书面纠正;三 是带普遍性的问题,由市院与公安、武警统一思想,统一纠正。这期间主要纠正了超 期羁押和个别干警打骂体罚犯人现象。 1987~1990年,主要抓了对看守所安全防范检察,针对羁押人犯大幅度上升特点, 采取措施加强了对在押人犯的教育,确保了安全羁押,消除不安定因素。 劳改检察 1951~1955年,检察机关每年组织力量对劳改队进行检查,对体罚犯人、刑满未 放等现象进行监督。 1956年分院组织了对6个劳改队进行定期检查,对刑满不放、随 意延长判决执行期、忽视安全生产、克扣犯人口粮等违法现象进行了认真纠正,逐步 健全了监督制度。 为使劳改检查工作规范化,1958年成立了专门的劳改检察部门,确定专人负责, 促进了劳改工作。 1961~1965年,劳改检察采取了“六结合”的方法。即:办案与调查研究相结合; 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经常检查相结合;派人深入检查与驻队检查 相结合;检查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检查和解决改进相结合。及时有力地打击了劳改人 员重新犯罪。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劳改检察体制还没有正式确定,济宁、微山两县检察院在 山东省检察院济宁分院协助下积极担负起部分劳改检察业务。 1981年,分院会同济宁、微山两院对六四、七五劳改支队进行监督检查,对个别 干部打骂犯人和办理加刑案件不符合法律程序提出监督意见。1982年,按照省院指示, 分院会同济宁、 微山两院派出6名干部,组成两个驻场检察组,进驻六四、七五劳改 支队,组织全面综合检查20余次,有力推动了劳改机关和看押部队的文明管理和安全 工作。 1983~1986年,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将劳改检察由原来的巡回检察变为驻场检察和 巡回检察相结合,驻场检察干部增至12人,共对劳改场所检查105次,联合检查81次, 纠正各类违法事件39起, 建议改进管理措施182条。驻场检察组坚持每周回院汇报制 度,每周两晚下监号检查制度,与干部谈话制度,每月参加支队犯人分析会制度。 1987~1990年, 市检察院在5个劳改支队进行了在押犯的思想教育,及时了解在 押犯的思想动态,协助劳改队做好安全防范。期间,共对犯人提审教育3000余人次。 同时纠正了劳改队体罚打骂、忽视卫生等方面的问题。 执行判决、裁定检察 此项工作是从1954年后逐步开展起来的。 1955~1957年,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复查案件对不应加刑而加刑或未经人民法院判 决裁定提前释放犯人和给犯人加刑的现象进行监督。1958~1965年,主要是对错判、 错劳教的案件平反纠错,对犯人保外就医、假释等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重建初期,由于人员少、业务生疏没有开展对执行判决、裁定的检察。 1981年根据上级指示,重点开展了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和保外就 医人员的检察监督。年内由60名干警组成20个工作组,走访122个派出所、260个村庄、 182个治保会, 共召开座谈会220次,提审教育监外执行人犯240名。对基层组织监管 措施不健全和人犯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1982年重点对监外执行人员 进行了两次全面考查,帮助基层建立了86个监督小组。 1983~1986年“严打”期间,重点开展了对监外执行人员的检察,建立了一些相 应的工作制度。检查时坚持做到与公安派出所、监管考查组织、罪犯本人及其家属见 面,摸清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是否依法执行、监管考查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罪犯 表现情况。 共对监外执行人员考查2300多人次,召开联席会、座谈会700余次,提出 改进建议50余条, 建议收监8人,减刑2人。1987年对分布在全市150多个村庄、厂矿 的407名监外执行人犯执行情况进行检察, 制定监管措施,立档建档,防止了重新犯 罪。1988年在加强对“外执”人犯检查的同时,协助基层建立帮教组织12个,提出检 察建议24条。 案件检察 案件检察始于1955年,年内对劳改犯违法犯罪经审查决定起诉3人。 1957年后,犯人违法犯罪增多,分院与公安处、中级法院下达了《关于及时严厉 打击犯人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同时分院会同有关县市院对越狱逃跑、抗拒改 造、 盗窃等110名重新犯罪的人犯审查后向法院起诉。1958年,共办理起诉加刑人犯 347人,及时有力地打击了重新犯罪。 1961~1965年,重新犯罪案件逐渐减少,这期间共办理案件60起。 检察机关重建不久,1980年开始办理犯人改造期间重新犯罪案件,当年受理案件 9起,处理申诉信件800余件。1981年,济宁、微山两院全面担负了劳改支队在押人犯 重新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全年审查起诉18起,有15起法院作了有罪判决。1982 年办案10起,查处申诉案件30起。1983~1986年,为配合“严打”,对监管改造场所 的重新犯罪活动也进行了从重从快打击。办理案件113起,受理申诉案件115起。 1987年,市院办理了济宁市劳改支队合同制工人王建利私放犯人案和七五劳改支 队管教干部董卫东指使犯人打死犯人李兴元案,两被告分别于9月5日和12月23日被判 处有期徒刑2年和6年。 劳教检察 1982年,山东省公安厅将济宁强制劳动教育所改为济宁劳教所后,济宁分院即认 真开展了劳教检察工作。1986年,市检察院和市中区检察院会同市司法局对劳教所减 期、加期、提前释教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对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管理混乱、手续 不全的现象向劳教单位提出改进意见。1987年市中区院驻劳教所检察组增至3人。 1990年, 劳教检察从5个方面开展了工作。一是监督教育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教 方针贯彻情况。二是协助干警提高改造质量。三是动员被劳教人员亲属协助进行教育。 四是积极参加干警政治思想研讨会和对劳教人员摸底。五是对劳教场所防范措施、卫 生状况等协助劳教单位搞好检查。